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3月30日發布,自1995年03月3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5年03月30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3月3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旅遊景點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風景名勝區
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5]23號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工作,制止在風景名勝區內違章建設等行為,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風景名勝資源是珍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遺產,要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和資源保護的關係,把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放在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首位,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保障風景名勝區事業健康發展。
二、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必須依法加以保護。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景區土地。
三、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資源集中、環境優美、供廣大民眾遊覽的場所,其性質不得改變,並不準在風景名勝區景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渡假區等。
四、要認真執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風景名勝區的遊覽接待服務設施建設或改造,要按總體規劃要求,安排在景區外圍的現有城鎮或遊覽接待基地,並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風景名勝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建設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嚴禁違章建設。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加強對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強化統一管理,組織協調好有關部門的關係,保持風景名勝區內各單位業務渠道不變,維護其合法權益。對管理混亂、資源保護不力的,各地要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對造成資源破壞、已不具備風景名勝區條件的,要報請原審定機關撤銷其命名,並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建設部要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全國風景名勝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協作,促進風景名勝區各項工作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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