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印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園林局):為規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健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科學監測體系和監管機制,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部組織制訂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各地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建設部城建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 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
- 執行單位:市建委
- 制訂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系統建設,第三章 監測核查,第四章 專職人員,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健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科學監測體系和長效監管機制,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是綜合運用遙感技術等信息化手段,以風景名勝區規劃為依據,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服務於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輔助管理系統。
第三條 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統籌、監測核查的統一部署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以及轄區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具體組織監測核查和有關管理工作。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本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有關監測核查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監測核查,堅持“統一標準、科學監測、精心核查、客觀反映”的基本工作準則。
第五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確保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維護資金和監管信息系統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建設部監管信息系統管理平台和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兩個層面的子系統建設。
第七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按照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有關要求,配備計算機等硬體設備,並為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提供相應的網路環境和辦公場所。
第八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根據工作需求,安裝監管信息系統通用和專用軟體,保障監管信息子系統正常運行。
第九條 建設部組織技術力量,對各地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子系統建設提供系統安裝、運行調試、軟體升級、人才培訓、業務指導等方面技術支持。
第十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按照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有關技術規定,組織轄區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及時提供風景名勝區經緯度坐標、核心景區範圍、總體規劃、地形圖等基礎信息資料的印刷檔案和電子檔案。
第十一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結合自身工作需要,加強基礎資料庫建設和監管信息子系統輔助景區日常管理的開發與套用。
第三章 監測核查
第十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測核查是在監管信息系統遙感監測成果基礎上,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資源保護、工程建設和地形地貌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組織開展的實地踏勘、校驗和檢查。
第十三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核查分為普查、抽查和專項監測核查。
(一)普查是指每相隔若干年進行一次,對所有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同時開展的整體監測核查;
(二)抽查是對部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隨機監測核查,原則上每年一到兩次;
(三)專項監測核查是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進行的監測核查。
第十四條 建設部組織相關專業機構,具體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數據的採集、加工處理和遙感監測技術報告的編制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技術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監測概況、監測結果、技術路線、數據分析、成果圖集、相關附屬檔案和核查工作建議等。
第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測核查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環節:
(一)建設部下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督查通知單,並通過監管信息系統管理平台傳送相關監測數據;
(二)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按照建設部要求,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三)根據上級要求和相關監測數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對監測區域變化情況進行或配合進行實地核查,審核建設項目報批手續,核查情況上報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
(四)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對核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上報建設部。
第十七條 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建設部將下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測核查整改通知,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章 專職人員
第十八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實行專職人員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有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業務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應保持與上級監管信息系統業務部門的聯繫和信息渠道暢通,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收集、整理、報送和更新有關信息資料;
(二)具體承擔本單位的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
(三)協助做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與核查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做好其他與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覺悟和組織紀律觀念;
(二)具備一定的公文寫作能力;
(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從事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兩年以上;
(五)能夠熟練地操作計算機和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按照建設部有關要求指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並填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發生崗位變化,須做好工作交接,並及時做好人員變更信息上報。
第二十三條 建設部定期組織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業務培訓。監管信息系統專職人員須認真參加相關培訓學習和考核,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技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需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實施計畫,完成監管信息系統建設;新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加強與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建設,逐步規範操作程式,提高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向建設部和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提交遙感監測年度工作報告,書面說明監管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監測績效、拓展套用、存在問題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安排等。
第二十七條 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並將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納入風景名勝區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建設部組織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相關工作的考核內容。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不達標的,不得參加建設部組織的相關綜合性評比表彰。
第二十九條 建設部定期組織開展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工作檢查。對在監管信息系統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主管部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以及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負責同志和專職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對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核查工作中弄虛作假、失察漏報,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建設部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開展省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