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是2002年1月7日河南省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 發布文號:豫政[2002]1號
- 發布日期:2002-01-07
- 生效日期:2002-01-07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全省城鄉規劃要遵循城鄉建設和發展的客觀規律,以河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畫綱要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指導,立足省情,面對現實,面向未來,因地制宜,統籌兼顧,綜合部署;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增強規劃的超前性和科學性,不斷提高規划水平。
(二)抓緊開展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修編工作。各地要依據國家和省有關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要求,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對已編的縣(市)域城鎮體系進行修訂完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要合理確定中心鎮、一般集鎮和中心村的布局,科學確定城鎮規模和職能,完善區域基礎設施。要以縣城和重點鎮為重點,加快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要對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鎮的行政區划進行認真研究,合理調整解決一城多府、城鄉交錯等不合理現象,擴大中心城市和重要城鎮的經濟腹地和發展空間。要制訂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國道、省道兩側的建設,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管理。各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修編工作要於2002年底之前完成。
(三)改進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全省各大、中城市要在3年內完成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所有設市城市和縣要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抓緊制定詳細規劃;城市重點開發建設地區、重點保護地區、城市中心區和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要在2年內完成。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中,要因地制宜,認真搞好城市設計,把民族傳統、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有機結合,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現代化城市形象。
(四)加強小城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小城鎮和村莊的規劃要在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合理布局,科學規劃,規模適度,注重實效;要選準發展方向,科學確定發展重點和規模,體現當地自然和文化特色。重點鎮不僅要編制鎮域村鎮體系規劃及鎮區總體規劃,還要編制好街區詳細建設規劃。要進一步加快中心村規劃編制進度,嚴格技術審查,提高規劃質量和水平。
(五)認真編制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鎮)的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城鎮傳統風貌特色、城鎮發展目標的基礎上,正確處理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訂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對近代和當代優秀的文化遺產和建築物要納入保護規劃範圍,妥善加以保護。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鎮)的保護規劃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修編工作。凡未編制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或建設項目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鎮)保護規劃的,不得在歷史文化名城(鎮)範圍內進行舊城改造或拆遷。其他城市也要做好傳統文化街區、有代表性的優秀建築及文物古蹟的保護規劃。
(六)加強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和管理。全省各級風景名勝區都要認真貫徹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方針,抓緊開展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開發地段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對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由省建設廳審查後報建設部批准;省級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報省建設廳審批。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尚未編制總體規劃或總體規劃已經到期的,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
(七)加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調整完善環境功能區劃。城鎮發展要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科學編制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高起點、高水平、高標準,堅持統籌兼顧、突出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並重的方針,合理調整工業布局,搞好環境功能區劃的調整完善。要加強水源補給保護區、綠色生態屏障和大氣、噪聲污染控制區的規劃和建設,加快各項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八)嚴格規範規劃審批和修改程式。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各類詳細規劃及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完成後,必須按法定程式進行報批。市、縣人民政府在修改或調整規劃時,凡涉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內容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對各類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實行備案制度,全省設市城市和縣的各類專業規劃和詳細規劃成果必須報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准的規劃。要加強和提高城市詳細規劃的約束力,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二)統一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省域和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由省級和縣(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的規劃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三)嚴格規劃許可制度。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都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開工許可,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不得批准用地和進行建設。
(四)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制度。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建設廳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要予以糾正。
(五)加強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規劃管理。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性管理,對建設工程性質變更和新建、改建、擴建中違反規劃要求的,要及時查處、限期糾正。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規劃實施進行驗收,凡未取得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驗收合格證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賃,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檔案。
(六)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其審批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各市、縣人民政府每年要將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同時報上一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建設廳要重點對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家和省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查處違反規劃的行為。
(七)發揮省會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的職能,加強對省會城市規劃工作的指導。要堅持和完善省會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工作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省會城市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審查省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鄭東新區開發建設規劃、重要地段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以及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劃,監督省會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
(八)加快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制化步伐。省建設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認真搞好城鄉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完善工作。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按程式制定和完善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章制度,抓緊制定並實施《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和《城市總體規劃實施管理辦法》。
(一)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鄉規劃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市長、縣,要對城鄉規劃負總責,並將城鄉規劃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各級領導要嚴格遵守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
(二)健全管理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各市、縣人民政府要穩定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不斷提高規劃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要把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要積極開展城鄉規劃基礎理論和政策的研究,充分套用現代技術和手段,提高城鄉規劃工作水平;要嚴格規範工作程式和制度,實行政務公開、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遵守城鄉規劃和有關技術規範、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深入普及城鄉規劃知識。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並掌握城鄉規劃的基本知識。今後,省、市行政學院都要把城鄉規劃列為國家公務員必修課。要加強對市長、分管副市長、縣長、分管副縣長和鄉鎮長的培訓,並對其掌握城鄉規劃知識的情況進行嚴格考核。省建設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辦好縣(市、區)長、鄉(鎮)長培訓班。各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新聞單位要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的規劃意識。
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市、縣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省人民政府責成建設廳會同省監察廳督促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