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向社會發布的關於全省縣城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縣城規劃建設導則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提高縣城、縣級市(以下統稱縣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完善縣城服務功能,提升縣城品質和綜合承載能力,打造景致優美、宜居宜業的城市環境,塑造富有濃郁地方特色的城市風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縣城地位和作用。
縣城是聯結城鄉的重要紐帶,是現代城鎮體系中的重要節點,是統籌城鄉、吸納農村人口就近轉移、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載體,是促進縣域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的重要平台。加強縣城規劃建設,對推進我省新型城鎮化發展,打造富強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麗河南,實現中原崛起、河南振興、富民強省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第三條 總體要求。
縣城規劃建設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和中央省委城市工作會議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豫發〔2016〕17號),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改革創新、依法治市,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以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為核心,按照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堅持城市基礎設施現代化、公共服務均等化、城市風貌特色化的基本取向,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著力塑造特色風貌、著力提升環境質量、著力創新管理服務,使縣城在推進新型城鎮化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四條 發展目標。
到2020年,縣城功能基本完善,整體面貌顯著改善,以建設一流縣城為目標,建成一批規模適度、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生態宜居、特色明顯的現代化城市;全省縣城人口占縣域人口的30%—40%,縣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4%,綠化覆蓋率達到39%,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90%以上的縣城達到省級園林縣城標準,70%左右的縣城達到省級文明縣城標準,形成縣城規劃建設管理長效機制。
到2030年,所有縣城達到“布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優美、綠色生態、宜居宜業、特色鮮明”的美麗縣城建設要求;縣城人口占縣域人口的40%—50%,縣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達到現代化城市標準,將所有縣城打造成有序建設、適度開發、高效運行、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中小城市,讓人民生活更美好,居民生活的滿意度和幸福感全面提升。
第五條 遵循原則。
——產城融合。遵循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規律,大力發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以產興城,依城促產,實現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區)與中心城區資源共享、設施配套、功能互補、融合發展,增強縣城活力。
——城鄉協調。推動體制、機制和管理創新,吸引產業、資本、人口等要素向縣城集聚,促進農村轉移人口就近市民化。積極推進縣城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現代文明向農村輻射,形成城鄉互動、以城帶鄉的格局,增強縣城輻射力。
——生態宜居。樹立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綠色低碳的理念,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加強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環保等項目建設,促進縣城建設模式科學轉型,著力打造宜居溫馨的幸福家園,增強縣城吸引力。
——特色彰顯。城市布局和建築風貌設計應充分體現地域特色、民族特點和時代特徵,注重自然文化資源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提升建設品位,彰顯中原文化特色,增強縣城魅力。
第二章
第六條 規劃編制體系。
縣城應編制縣(市)城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建立以總體規劃為統領,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城市設計等層次齊全、體系完善、結構合理的城鄉規劃體系。
第七條 多規合一。
縣(市)政府應按照空間規劃體制改革要求,建立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多規合一”的體制機制,通過“五定”(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定策),實現“五統一”(統一發展目標、統一技術指標、統一空間坐標、統一圖例標準、統一實施平台),實現各類規劃有機銜接,建立健全覆蓋城鄉、事權清晰、上下銜接的空間規劃體系。著重加強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推進兩圖合一。
第八條 城鄉總體規劃。
縣城應按照城鄉一體、覆蓋全域的要求,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對縣域內每一寸土地都要提出規劃控制要求。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規劃全過程,增強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城鄉總體規劃應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結合山、水、林、田等自然地形地貌,堅持人口與土地規模相匹配,統籌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布局,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劃定城鎮增長邊界,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和形態功能,明確城鄉建設約束性指標,實現城鄉規劃一張圖、空間全覆蓋、建設一盤棋。縣城現行的城市總體規劃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進行修編。
第九條 縣城規劃布局。
縣城規劃應遵循城市發展規律,結合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滿足經濟發展和城鎮化發展的需要為目標,貫徹城市發展中人與自然、社會和諧共生的理念,堅持組團式、複合型、緊湊型、內涵式的增長模式,實現集約、節約的精明增長。
縣城布局應統籌考慮新區與舊區、生活區與產業區、建設空間與生態空間的關係,保護和利用山水、田園格局,堅持慎挖山、不填湖、少砍樹,結合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自然生態、地質災害防禦、重大設施廊道控制、空間布局演進特徵等因素,按照“依山就勢、疏密有度、錯落有致、顯山露水、通風透氣”的要求,確定城區空間結構和形態。城區用地應按照集約緊湊、功能配套、職住平衡的要求,合理布局多功能複合的混合用地。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建設以地下市政設施為基礎,地下停車、地下商業、公共服務、工業倉儲、人民防空等空間為補充的地下空間體系。
第十條 專項規劃。
縣城應依據總體規劃,及時編制覆蓋城鄉的綜合交通、海綿城市、綜合管廊、防洪、供水、排水防澇、燃氣、供熱、綠地系統、環境衛生、電力、通信信息、教育、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人民防空、綜合防災、地下空間利用等專項規劃,並根據專項規劃建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庫,明確近期建設重點和重大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城市設計。
縣城應加強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築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並將城市設計納入縣城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全過程。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同步編制總體城市設計和區段城市設計;已批准的城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同步編制城市設計的,應在規劃批准後一年內補充編制。
縣城城區內山體、河湖周邊,主要幹道沿線,城市中心區、城市新區、歷史風貌區、交通樞紐地區等重要地方,應依據總體城市設計編制區段城市設計。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
在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批准後3年內實現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並建立動態維護機制。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進行開發建設。
縣城新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地區應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按街坊成片編制,以規劃引導招商和項目建設,不得依據單個項目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不得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重點落實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園綠地等用地和布局,明確城市紅線、綠線、藍線、黃線、紫線等“五線”剛性控制要求。合理控制地塊開發建設強度,不得突破國家、省相關規範標準。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禁止調整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三條 特別指引。
省直管縣(市)、承擔中心城市組團功能的縣城、山區丘陵縣(市)規劃編制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省直管縣(市)應按照區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強化區域輻射帶動功能。城區應按照50萬人以上的中等城市規模,結合山體、水系、生態廊道等進行規劃布局;按照現代化中等城市標準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質;規劃應預留快速公共運輸系統空間。
承擔中心城市組團功能的縣城,其功能定位應與中心城市相銜接,分工協作,錯位發展,積極承擔中心城市產業轉移和功能配套要求;強化與中心城市的空間對接和交通聯繫,與中心城市之間規劃快速公共運輸系統,實現區域公交一體化,構建30分鐘通勤圈;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應加強與中心城市相關規劃的銜接,推進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山區丘陵縣(市)應依山就勢組織城市布局和路網結構,充分體現山地城市特色。加強水土流失防治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提出生態環境保育和建設對策;加強用地評價和地質災害評估,劃定禁止建設區域,對山洪、滑坡、土石流等自然和地質災害提出具體的防災減災措施,確保城市安全。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總體要求。
縣城規劃建設應充分體現產城融合發展理念,以產興城,依城促產,統籌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街區、農業生態園區等發展載體的空間布局,協調交通等基礎設施銜接,處理生產與生活的關係,實現產業區和中心城區資源共享、設施配套、功能互補、融合發展,進一步增強縣城集聚人口、產業的能力。
第十五條 工業布局。
工業用地應遵循空間集聚和用地集約原則,依託產業集聚區進行集群化布局,集中連片建設。工業用地提倡規劃建設多層標準化廠房,合理提高開發強度。工業區內道路紅線寬度一般不宜大於35米,道路斷面宜採用一塊板形式。
產業集聚區內應配套設定生產生活服務設施,並結合生活服務設施配置一定規模的集中式公共綠地和文體活動設施。產業集聚區內職工宿舍和餐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就近集中布局、共建共享,建設“工業鄰里”。
有污染的工業用地不應與居住、公共設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生產儲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的工業設施與居住區、人員活動密集區間要設定足夠的安全防護隔離空間。
第十六條 服務業布局。
服務業設施應按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進行分類引導,並根據其輻射範圍和服務對象分級設定。鼓勵建設城市綜合體。
規劃設定商務中心區的縣城,應將金融、信息、研發、企業總部、中介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集中布局,並配套設定商務辦公、會展(展示)、文化、娛樂等設施,滿足服務全縣域的要求。
規劃設定特色商業區的縣城,應將商業、餐飲、娛樂、休閒等生活性服務業集中布局,形成特色鮮明、具有一定規模和較強輻射帶動作用的城市功能區。
服務當地居民的服務設施應根據人口密度合理配置菜市場或農副產品市場、便民超市等設施,規範設定夜市、早市、維修點等便民場所,滿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城區沿街商業店面宜採取內街式布局,商業門店不應向交通性道路開口。
第十七條 物流倉儲布局。
物流倉儲用地應根據性質、規模,結合產業集聚區、批發市場或對外交通設施合理設定;油、氣等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的經營儲放場所、倉庫選址應與城市中心區、居民區及重要的交通樞紐、橋樑、水源地、變電所和其他重要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大型物流倉儲用地與對外交通出口之間應建設便捷的貨運交通道路,儘量減少對城區交通的干擾。鼓勵建設多層倉庫。
合理設定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市場宜布置在城區邊緣地區。
第十八條 農業生態園區。
在縣城城區及其周邊可以結合組團間的生態隔離綠地、城市楔形綠地等規劃布局農業生態園區,就近滿足縣城居民農業觀光、休閒體驗的需求。
第四章
第一節 綜合交通
第十九條 綜合交通規劃。
縣城應按照高效便捷、銜接順暢、綠色出行的原則和現代化城市的標準,科學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合理確定交通發展戰略,科學組織道路網系統,完善城市交通設施和慢行系統,形成支撐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綜合交通體系。
第二十條 路網系統。
完善進出城道路網路布局,增設高速公路、幹線公路進出城出入口,促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高速公路、幹線公路布局有機銜接。新建或改建國、省道不應穿越主城區,既有國、省道應逐步往城區邊緣遷移。
樹立“窄馬路、密路網”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完善城區道路網結構,嚴格控制城區道路紅線寬度,提高城區次幹道和支路網密度;城區總體路網密度不低於8千米/平方公里;城市中心區路網密度不低於12千米/平方公里。城市道路斷面的設計應優先滿足公共運輸和慢行交通路權。城區各類各級道路的紅線寬度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城區規劃道路控制表
類型 | 主幹路 | 次幹道 | 支路 | ||||||
紅線 寬度(m) | 機動車道條數(條) | 斷面 形式 | 紅線 寬度(m) | 機動車道條數(條) | 斷面 形式 | 紅線 寬度(m) | 機動車道條數(條) | 斷面 形式 | |
省直管縣(市) | 30-45 | 4-6 | 四幅路或三幅路 | 25-35 | 2-4 | 三幅路或二幅路 | 12-18 | 2 | 單幅路 |
中心城市組團縣(市) | 30-45 | 4-6 | 四幅路或三幅路 | 25-35 | 2-4 | 三幅路或二幅路 | 12-18 | 2 | 單幅路 |
一般 縣(市) | 30-40 | 4 | 四幅路或三幅路 | 25-30 | 2-4 | 單幅路或二幅路 | 12-15 | 2 | 單幅路 |
註:非機動車與人行道的設定,應根據國家有關道路工程設計的規範與檔案要求確定;城區與高速公路連線的快速道路可以適當加寬,但紅線寬度不得超過60米。
第二十一條 公共運輸。
制定城市公共運輸專項規劃,以提升公交分擔率為重點,最佳化發展城市交通,體現公交優先,科學布局城區公交線網,公交站點布局實現500米半徑全覆蓋,規劃建設公交樞紐站、首末站、停保場等基礎設施。
構建城鄉一體的公交網路,加強中心城區與周邊鄉鎮的公共運輸聯繫。鼓勵規模較大、有條件的縣城規劃預留軌道交通用地。
第二十二條 停車設施及其他設施。
依據城市功能布局,按照小型化、分散化原則,以配建停車為主、公共停車為輔,合理提高居住區、商業中心、醫院、學校等用地停車配建標準。縣城居住小區停車位配建標準不宜低於1個/戶,並按停車位1∶1的比例設定公共充電樁。公共停車場宜按10%的比例設定具有公共充電裝置的車位。
縣城主次幹道均應設定無障礙設施,並完善交通引導標識。
結合城市用地功能布局、交通需要和安全防護要求,合理規劃建設加油站、加氣站、充電樁(站)等。
第二十三條 慢行交通系統。
縣城應結合河湖水系、綠地系統和自然景觀,規劃休閒宜人、適合居民步行和騎行的城市綠道,構建安全、方便、舒適的慢行交通系統。在中國小、大型公共服務設施、大型綠地周邊等人流密集區,應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車場地。縣城應積極推進公共腳踏車系統建設。
第二節 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四條 規劃建設原則。
按照先地下、後地上和補齊欠賬、適度超前、滿足需求、支撐發展的原則,完善各項基礎設施,提高公用事業保障水平,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管線綜合與地下綜合管廊。
縣城應根據總體規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規劃,統籌地下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縣城的新區、產業集聚區應優先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不得再安排和批准管廊以外的管線位置。建設綜合管廊要結合防洪除澇要求統籌布局。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
縣城應合理確定城市水源,提高城市供水可靠性。劃定水源保護區,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水源保護。推進供水管網配套建設,更新城市老舊供水管網系統。加強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加快推進建立分質供水體系。積極推進節約用水工作,創建節水城市。強化公共供水管理,公共供水覆蓋區域內應全部關閉自備井。
第二十七條 城市排水。
按照雨污分流的排水體制,規劃建設縣城排水系統。縣城生活污水應全部實現集中處理,污泥全部實現無害化集中處理處置。規劃建設中水利用系統,促進資源循環利用,城鎮園林綠化、道路清洗等用水優先利用中水,污水再生利用率達到60%以上。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氣和供熱。
按照“氣化河南”和全省燃氣規劃總體布局,編制實施城市燃氣專項規劃,加強燃氣管網和設施建設,提高縣城管道燃氣普及率。
積極發展熱電聯產、可再生能源(太陽能、地熱)等多種熱源相互補充的城鎮集中供熱體系,加強供熱管網規劃建設,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積極探索推進餘熱回收利用系統建設。
第二十九條 城市電力通信。
合理規劃布局變電站和高壓走廊;適度超前建設配變電設施,提高供電可靠性;結合綜合管廊建設和有關政策,推動纜線入地敷設。
按照信息化發展要求,統籌通信、廣電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布局,共建共享鐵塔、桿路、光纜、管道、機房、基站、光交接箱等信息基礎設施。新建和改建住宅建築應嚴格執行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實現光纖入戶。
第三十條 城鄉環衛。
以垃圾減量化為重點,統籌城鄉生活垃圾集運和處理,規劃建設村收集、鄉轉運、縣處理的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集運處理體系。倡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合理布局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車輛沖洗等城鄉環衛基礎設施。
縣城城區公廁按照不低於4座/萬人且步行10—15分鐘內有1座公廁的標準規劃建設。縣城城區應全部建成二級標準以上的水沖公廁。適當提高垃圾中轉站配建標準,人口密集區應增加垃圾轉運站設定,提高垃圾收集轉運時效性。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能力,縣城主、次幹道逐步實現機械化環衛作業。
第三節 公共服務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布局原則。
按照“10分鐘生活圈”的要求,合理布局滿足縣城常住居民生活需求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旅遊資源豐富的縣城可結合日常遊客數量適當提高相關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
第三十二條 教育設施。
每個縣城應規劃建設至少1所服務全縣域、符合標準的高級中學,並結合全縣主導產業發展需求,重點建設1所集學歷教育、各類培訓、繼續教育等多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性中等職業學校;服務城區居民的國中、國小和幼稚園等設施的設定標準和規劃布局,應與服務人口規模相適應,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入學,併兼顧周邊村莊的需求。國中服務半徑不宜超過1000米,國小服務半徑不宜超過500米。城區人口30萬以上的縣城應規劃建設1所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十三條 衛生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包括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在內的等級完善、分布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每個縣城原則上設定1個縣辦綜合性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5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可適當增加公立醫院數量。縣辦醫院床位數不低於每千人1.8張,並為社會辦醫院留足充分的發展空間。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應充分考慮全縣域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居民小區應設定健康門診。
第三十四條 文化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規劃展覽館。所有街道、社區均應建設具有文化宣傳、黨員教育、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鍛鍊等服務職能的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設施。
第三十五條 體育設施。
縣城應合理布點布局便民利民的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等體育設施。其中,除學校體育場外應建設2個以上標準足球場;街道、社區應配套建設多功能健身場地、燈光球場等,在城區打造並實現15分鐘健身圈,推動新建居住區按要求建設體育健身場地,場地面積標準達到人均室外不少於0.3平方米或室內不少於0.1平方米;全縣城人均體育面積不少於1.8平方米。積極推動公共體育設施免費或低收費開放,加快推動學校體育場館閒時向社會開放,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因地制宜建設健身場地設施並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 科技和科普設施。
有條件的縣城應規劃建設科技館、科普館、科普廣場、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和科普設施,依靠科技行為或實踐活動提升民眾的科技素質。
第三十七條 社會福利設施。
縣城應規劃建設養老院、老人護理院、老年人公寓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流浪兒童收養等社會福利設施。社會養老床位數不小於每千名老年人40張,養老設施人均用地不小於0.1平方米。
第五章
第一節 新區規劃建設
第三十八條 新區規劃。
縣城新區規劃應樹立現代化城市發展理念,遵循綠色低碳、集約緊湊、功能配套、職住平衡要求,按照生態園林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海綿城市的標準,高水平規劃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新區。
合理確定城市新區各類用地結構,提高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和人均綠地、人均道路用地標準。公共綠地比例不低於15%,道路交通用地比例不低於20%,路網密度不低於10千米/平方公里,中心區、居住區、辦公區道路間距不大於200米。
第三十九條 新區建設。
新區應適度超前配套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商業等公共服務設施,吸引企業入駐和人口集聚,集中連片開發、滾動發展。
新區建設應體現縣城的特點,開發尺度和強度不宜過大,建築應以多層為主,高層建築應集中布局,防止遍地開花。
第二節 舊城區更新改造
第四十條 更新改造策略。
縣(市)政府應在深入研究人口現狀及居住狀況、土地利用情況、建築現狀的基礎上,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確定更新改造的時序和規模,避免大拆大建。
倡導街坊整體更新改造,嚴格控制零星插建式改造,更新改造的地塊規模不宜小於2000平方米,低於2000平方米的地塊應與周邊其他地塊聯合開發。
舊城區改造應保護原有街巷肌理和不同歷史時期的代表性建築群落,以及優秀近現代建築,劃定歷史風貌保護區,嚴格保護歷史風貌,體現城市發展歷史延續性,增強城市歷史記憶。
第四十一條 城市修補。
舊城區更新改造應遵循規劃引領、有序推進、提升品質、完善功能、美化景觀的原則,有序實施城市修補,避免大拆大建,解決舊城區環境品質下降、空間秩序混亂、歷史文化遺產損毀等問題。加大違法建築拆除力度,大力拓展城市公共空間。控制舊城區改造開發強度和建築密度,加快城市廣場、公園綠地建設,提高城市空間的開放性。加緊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風險的管線、橋樑、隧道、房屋等,合理配置應急避難場所,減少城市風險。加快改造老舊管網,積極建設綜合管廊,提高舊城區承載能力。完善社區菜市場、便利店、養老、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務設施。大力推行街區制,鼓勵打開封閉社區,打通斷頭路,增加支路網密度。鼓勵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樓建設,適當增加舊城區停車位供給。統籌利用節能改造、抗震加固、房屋維修、風貌提升等多方面資金,加快老舊小區、老舊住宅、老舊廠房綜合改造。鼓勵老舊建築改造再利用,支持優先將老舊廠房用於發展公共文化、公共體育、養老和創意產業。積極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不斷改進加裝的方式方法,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和宜居水平。
第三節 居住用地與住房建設
第四十二條 居住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布局應綜合考慮區位、周邊環境、用地條件和公共運輸等因素,相對均衡布局。加強街區規劃和建設,新建街區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公頃,推動發展開放便捷、尺度適宜、配套完善、鄰里和諧的生活街區。新建住宅應推廣街區制,原則上不再建設封閉住宅小區。居住區可採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兩級結構模式,居住組團用地規模一般應控制在2萬平方米左右。
第四十三條 生活配套設施。
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新建住宅應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社區警務室、便民服務站、文化活動室、社區體育活動場所、社區健康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組合設定,形成社區綜合服務中心。
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於1平方米,應集中布局,並配建體育、健身活動設施和兒童活動場地。
第四十四條 住房建設。
加快縣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禁止審批、新建獨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
縣城居住建築應以多層為主。省直管縣(市)居住用地的容積率指標一般應控制在2以下,其他縣(市)居住用地的容積率指標一般應控制在1.8以下。
新建居住建築應達到綠色建築標準,並符合無障礙要求。
第四節 海綿城市
第四十五條 總體要求。
縣城應儘快編制完成海綿城市專項規劃、項目滾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到2020年,省直管縣(市)和縣級城市20%以上、縣城10%以上建成區的面積達到海綿城市建設目標要求。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城區現有河、湖、坑、塘等自然水系,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達到70%以上,綜合利用“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提升水資源涵養能力,緩解雨洪內澇壓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
第四十六條 主要措施。
充分利用自然山體、河湖濕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態空間,建設海綿城市,提升水源涵養能力,緩解雨洪內澇壓力,促進水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單位、社區和居民家庭安裝雨水收集裝置。大幅度減少城市硬化覆蓋地面,推廣透水建材鋪裝,大力建設雨水花園、儲水池塘、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等雨水滯留設施,讓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不斷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積、滲透比例。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新建單位和小區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規劃、設計和建設;舊城區要結合棚戶區改造、公園綠地提升、道路改造等,積極推進海綿型生態水系、海綿型綠地系統、海綿型道路廣場、海綿型小區和單位建設。
第五節 綠地系統
第四十七條 規劃布局。
結合自然山水、城市總體布局,按照國家園林城市和居民出行“300米見綠(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綠地)、500米見園(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公園)”標準,規劃構建完善的城市綠地系統。主要街區和中心區應集中建設一批開放式綠地。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應見縫插綠、拆違建綠、拆牆透綠、破硬增綠。全面實施邊角地、棄置地綠化,做到不留死角。牆體、屋面、陽台、橋體、公交設施、停車場等儘可能實施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 綠化種植。
綠地種植要以喬、灌木為主,突出鄉土植物,避免建設大面積草坪,體現節約化園林建設要求。按照“四季常綠、三季有花”要求,合理搭配色葉和觀花植物。縣城主要幹道、重要出入口、濱水地段等部位綠化要按精品標準進行建設。
第四十九條 公園和綠化帶建設。
縣城均應建設不少於1座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綜合公園,並配套建設體育健身等相關設施。規模較大的經濟發達縣城和國家園林縣城應完善公園體系,規劃建設植物園、兒童公園、體育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專類公園。
縣城規劃區內國省幹線公路、高速公路、鐵路沿線、水系周邊等地區,應規劃建設寬度不少於30米的綠化帶,形成縣城風景線。
縣城所有道路綠化、廣場綠化應按照海綿城市要求,建設下沉式綠地。綠地應低於路面或鋪砌地面10—20厘米。
第五十條 庭院綠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新區綠地率不低於30%、舊區綠地率不低於25%留足配套綠化用地,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五十一條 古樹名木保護。
開展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建立詳細完整的資源檔案。落實古樹名木保護要求,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名錄,加強古樹名木認定、登記、建檔、公布和掛牌保護。制定保護措施,加強日常養護,確保古樹名木數量不減。
第六節 生態環境
第五十二條 生態空間布局。
貫徹生態文明和山、水、林、田、湖、城為一體的理念,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重要山體、重要河流、重要湖庫、重要公園以及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在城區大力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構建多層次、網路化、功能複合的生態空間體系。
第五十三條 生態修復。
全面開展生態修復。加強對城市山體自然風貌的保護,禁止在生態敏感區域進行開山採石、破山修路等破壞山體的建設活動。採取修坡整形、礦坑回填等工程措施,消除受損山體的安全隱患,恢復山體自然形態。開展水體治理和修復,加強對城市水體自然形態的保護,避免盲目截彎取直,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違法取砂等破壞行為。全面實施控源截污,強化排水口、截污管和檢查井系統治理,開展水體清淤。構建良性循環的城市水系統。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岸線和灘涂,恢復濱水植被群落。增加水生動植物、底棲生物等,增強水體自淨能力。在保障水生態安全的同時,恢復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連通和流動性。科學分析廢棄地和污染土地的成因、受損程度、場地現狀及其周邊環境,綜合運用生物、物理、化學等技術改良土壤,消除場地安全隱患,修複利用廢棄地。選擇種植具有吸收降解功能、抗逆性強的植物,恢復植被群落,重建生態系統。
第五十四條 環境保護。
明確大氣、水體、土壤、鄉村環境改善目標指標和措施,提出核與輻射、重金屬、化學品、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物等重點行業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編制規劃環境影響篇章。
第六章
第五十五條 歷史文化遺產保護。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必須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明確保護措施,延續歷史文脈,展現城市風貌。嚴禁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街區保護區內大拆大建、拆真古蹟建假古董。歷史文化街區應保護歷史建築和街區肌理,做好建設控制地帶與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景觀協調工作。支持有條件的縣城申報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文化街區。
第五十六條 歷史風貌區保護。
保護體現城市不同發展階段的歷史街區和建築,每個縣城應選擇不少於1個片區進行保護性整治提升,並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歷史建築保護性修復。各縣(市)應開展歷史建築和優秀近現代建築普查及保護規劃編制,建立保護名錄,制定保護措施。歷史風貌區的更新應採取漸進化模式。
第五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傳承。
縣城應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機制,科學劃定並重點保護傳統文化活動或展現場所。
第七章
第五十八條 總體特色。
縣城應加強對城市整體空間形態和景觀形象的研究和構思,保護自然山水格局,傳承歷史文化,體現適宜的空間形態、體量尺度、街巷肌理、色彩風格和環境景觀,彰顯地域特色,明確城市整體風貌定位,提煉並形成城市風格,達到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目的。
第五十九條 空間景觀。
縣城應嚴格控制高層建築數量和布局。確有必要建設的高層建築應向城市中心區集中,塑造優美的城市天際線。應注意協調建築群體與開敞空間之間的關係,合理組織休閒空間和步行交通。對城市重要環境設施(街道小品、市政環衛設施、標識系統、雕塑、廣告等)、城市夜景、綠化景觀(街道綠化景觀、公園綠地等)進行整體設計構思,制定重要環境設施的意向性設計方案,使城市景觀彰顯大氣、靈氣、雅氣,避免小氣、土氣、俗氣。
第六十條 重點地區景觀。
加強重點區段的城市設計,打造城市名片,提高城市的認同感、知名度和吸引力。
沿山地區應加強山脊線保護,控制主要山體周邊的建設密度、尺度及建築高度,保證城市輪廓與山體背景相協調。淺山丘陵地區的建設應依山就勢、高低錯落,避免挖山、填湖、大規模改造地形。
濱水地區應提高臨水空間的可達性和開放性;臨岸建築應按照近低遠高的原則進行布局,形成豐富的建築空間層次;水體岸線宜採取生態駁岸,減少硬質護砌,保護自然濕地。
城市中心區應倡導土地多功能兼容,增強城市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相對集中布局高層建築,加強建築群體空間整合。提升環境設施、景觀綠化和夜景照明水平。
主要幹道兩側建築應按照沿街建築高度與街道寬度1∶1.5左右的比例進行規劃設計,形成協調有序的空間界面,並控制建築物間的風格、材質、色彩。建築底層或裙房應充分結合街道公共空間為人們提供有吸引力的活動場所。人行道鋪磚要避免使用花崗岩、大理石等不透水、不防滑的材料。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周邊地區應集約布置商業、商務辦公、文化娛樂等公共設施。合理配套公交站場、出租汽車站點、機動車和腳踏車停車場等設施,做好各種交通出行的銜接工作。
公園綠地和城市廣場等市民活動場所周邊地區的城市設計應保持建築與環境的協調統一,周邊建築高度應由內向外、由低向高分層控制。
第六十一條 精品工程。
充分挖掘本地歷史文化和自然文化特色,建設一批獨具地域特點或時代精神的縣城精品工程。
打造重要門戶形象。結合交通設施建設和沿線村莊整治,改善高速公路、過境公路和鐵路兩側環境面貌,提升縣城門戶形象。
建設特色街。以傳統街區、美食街或精品街建設為主,宜採取步行街區建設方式,形成當地文化、美食、名優產品和特色產業的展示、推廣和行銷平台。所有縣城應建成1條以上高品質的特色街。
建設優秀城市雕塑。城市雕塑應體現當地自然與文化,雕塑主體所表達的設計意圖要清晰明確,不能牽強附會。雕塑的體量要與所處環境空間尺度相協調。
第六十二條 建築設計。
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築方針,加強單體建築和道路、橋樑、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比選最佳化,系統挖掘地方建築文化特質和文化基因,研究梳理地域特色鮮明的建築符號、建築材料和建造工藝,科學確定建築高度和建築密度,融入現代元素,突出文化特色,建設一批體現中原文化特點的新建築。
單體建築設計方案必須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體現地域特點、文化特色和時代精神,提升建築設計水平,避免貪大、媚洋、求怪,避免建築形態紊亂、呆板、形式單一。嚴禁抄襲、複製或山寨模仿,避免城市風貌雷同、千城一面。縣城重要街區、重要地段、重要節點建築以及城市綜合體、劇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大型客運站等公共建築應邀請省內外名家大師參與或由設計大師領銜設計,並做好設計方案專家論證工作,確保單體建築設計水平。新建建築應符合國家綠色節能標準,鼓勵公共設施採用鋼結構建設;舊建築應積極進行節能改造。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城市消防。
縣城應依據城鄉總體規劃,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合理組織消防安全布局,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供水管網敷設應同步建設消防栓。縣城的消防安全布局、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及消防裝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和消防車通道應達到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
第六十四條 抗震防災。
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編制抗震防災專項規劃。加強避難場所和避難通道建設,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場、學校等設定應急避難場所和自然災害避災點,避難避險場所和緊急轉移路線以及應急疏散通道應有統一的標誌或說明。地震烈度6度及以上的縣城,避震疏散場所及配套設施按照國家相關規範、標準設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抗震設防。對沒有按照抗震設防標準設計建設的重要老舊建築和生命線工程,應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加固或拆除。對文物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應在抗震性能鑑定的基礎上,按規定修繕、保護。
第六十五條 防洪排澇。
加強縣城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實施河道整治,合理劃定滯洪區。加大道路雨水口設定密度,整治城區內澇點。20萬人口以下的縣城達到50年一遇、20—50萬人口的縣城達到50—100年一遇、50萬人口以上的縣城達到100年一遇以上防洪標準。按照雨水管渠設計重現期3—5年、內澇防治設計重現期20—30年的標準規劃建設城市雨水排澇設施,條件較好的縣城或重要區域可適當提高標準。
第六十六條 人防設施。
縣城應遵循平戰結合、適度開發、整合利用的原則,編制人防專項規劃,規劃修建保障戰時人員掩蔽、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及供應生產的人防防護設施。人防疏散幹道應結合縣城交通網路、地下人行通道等設施進行設定,形成人防疏散體系網路。
第九章
第六十七條 規劃審批程式。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完成後,縣(市)政府應將規劃予以公示,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
縣(市)城鄉總體規劃成果應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技術評審,並報請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按法定程式報批和備案。
總體城市設計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完成後,由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後的總體城市設計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縣(市)政府審批後,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政府備案。
重點區段城市設計和專項規劃,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後,報所在縣(市)政府審批。
第六十八條 規劃決策機制。
建立健全縣城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完善人員組成和議事規則,吸納專家和公眾代表參與,逐步推行票決制。實行規劃編制、審批、修改、實施全方位公開公示制度,實行陽光規劃。
第六十九條 規劃實施。
樹立“規劃即法”意識,對違反規劃的行為依法嚴肅追究責任。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規劃實施情況。依法實施規劃,縣城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嚴格履行規劃許可審批程式。嚴厲打擊和查處各類違反規划進行建設的行為,對嚴重違反規劃應拆除或沒收的建築物、構築物,必須予以拆除或沒收,嚴禁以罰代拆、以罰代收。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下放規劃管理和審批許可權,已經下放的應依法收回。
嚴禁隨意變更規劃。縣(市)城鄉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從制度上防止隨意修改規劃。規劃確定的容積率、建築紅線等強制性內容一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履行法定程式,嚴禁越級、越權審批規劃。
第十章
第七十條
本導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全省縣城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符合本導則和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鄭州市上街區、洛陽市吉利區、平頂山市石龍區及有條件設市的建制鎮參照本導則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縣城公共服務設施體系設定表
設施類別 | 項目名稱 | 設定要求及建議 | 相關依據 | |
教育 | 學前 教育 | 託兒所、幼稚園 | 每班容納30座,服務半徑為300~500米。 | 《河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2012)、《城市普通中國小校校舍建設標準》(2005) |
初等 教育 | 國小 | 每班容納45座,服務半徑為500米。5千人以上規模的住宅區,應當建設國小。 | ||
中等 教育 | 國中 | 每班容納50座,服務半徑為500~1000米。1萬人以上規模的住宅區,應當建設國中。 | ||
高中 | 每班容納50座。 人口20~50萬的縣城至少2所省級達標學校; 人口5~20萬的縣城至少1所省級達標學校。 | |||
中等職業學校 | 辦學總規模應控制在1200~5000人,新建學校規劃總用地面積不少於40000平方米。 | 《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2010) | ||
特殊 教育 | 盲/聾啞學校 | 辦學總規模應控制在9~27班,每班容納12座。 |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標準》(2011) | |
弱智學校 | 辦學總規模應控制在9~27班,每班容納8座。 | |||
衛生 | 綜合性醫院 | 綜合醫院 | 人口20~50萬的縣城≥1所三級綜合性醫院; 人口5~20萬的縣城≥1所二級(含)以上綜合性醫院。 | 《綜合醫院建設標準》(2008);《縣醫院建設指導意見》(2009) |
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 | 床位總數按0.22~0.27床/千人計。 | 《中醫醫院建設標準》(2008);《縣中醫院建設指導意見》(2009) | ||
專科 醫院 | 婦幼保健院、所 | 若有設定床位,按相同規模的綜合醫院床位用地指標相應增加,即用地面積117平方米/床,建築面積80平方米/床。 | 《婦幼保健院、所建設標準(報批稿)》(1992) | |
傳染病醫院 | 參照相關標準設定。 | 《傳染病醫院建設標準》(2008年報批稿) | ||
精神專科醫院 | 床位總數按1.48床/萬人計;可設定於綜合醫院內,原則上床位≤100床。 | 《國家發改委 衛生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通知》(2010) | ||
公共 衛生 服務 機構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建築面積60平方米/人(人指機構編制人員)。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2009) | |
其他 醫療 衛生 機構 | 急救中心 | 救護車輛的配備按1輛/5萬人配置; 人口20~50萬的縣城按5~10輛救護車、用地面積1000~1500平方米設定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人口5~20萬的縣城按≤5輛救護車、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設定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 《急救中心建設標準(報批稿)》(2008);《縣級急救機構建設指導意見》(2012) | |
急救分中心或(急救站) | ||||
社區 衛生 服務 機構 |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 服務人口3~5萬,建築面積不小於1400平方米;服務人口5~7萬,建築面積不小於1700平方米;服務人口7~10萬以上,建築面積不小於2000平方米。 | ||
社區衛生服務站 | 建築面積≥150平方米。 | |||
文化 | 圖書 展覽 | 圖書館 | 人口20~50萬的縣城設定1處中型館,同時每20萬人設定1處小型館(中型館覆蓋的2.5km服務半徑內不應再設定小型館); 人口5~20萬的縣城設定1處小型館。 | 《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標準》(2008) |
展覽館 | 展覽館、劇場和會堂可合設形成綜合館,但必須滿足環境和使用功能要求並自成一區,單獨設定出入口。其中,博物館按小型館設定。 | |||
劇場 | ||||
會堂 | ||||
博物館 | 按小型館標準設定。 | 《博物館建築設計規範》(2015) | ||
文化 活動 | 文化館 | 人口20~50萬的縣城設定1處中型館,每5~20萬設定1處小型館; 人口5~20萬的縣城設定1處小型館。 其中,大型館覆蓋的4.0km服務半徑內不再設定中型館;大、中型館覆蓋的2.0km服務半徑內不再設定小型館。 | 《文化館建設用地標準》(2008) | |
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 | 含圖書閱覽室,青少年、老年活動中心,按用地面積6000平方米/處設定,宜獨立設定於交通方便,環境幽靜的地段,可結合中心綠地布置,可不單獨占地。 | |||
社區文化服務中心 | 包括文體活動室、圖書閱覽室、居民議事室、民間組織活動室、多功能活動室等用房,按建築面積500~700平方米/處設定。 | |||
出版物發行 | 出版物發行網點 | 按0.13個/千人設定。 |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總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城鄉出版物發行網點建設的通知》(2011) | |
廣播 影視 | 數字 影院 | 按1塊銀幕/5萬人設定。 | 《電影院建設設計規範》(2008) | |
廣播電視站 | 可採用附建式建設,設於建築地面一層,亦可單獨占地建設。 | |||
體育 | 體育 場館 | 體育場 | 人口20~50萬的縣城每20~25萬人設定1處15000~20000座的體育場; 人口10~20萬的縣城設定1處10000~15000座的體育場; 人口5~10萬的縣城設定1處5000~10000座的體育場。 | 《體育建築設計規範》(2003) |
體育館 | 人口20~50萬的縣城每20~25萬人設定1處2000~4000座的體育館; 人口10~20萬的縣城設定1處2000~3000座的體育館; 人口5~10萬的縣城可設定1處2000座的體育館。 | |||
游泳館(池) | 人口20~50萬的縣城每20~25萬人設定2處用地面積12500平方米的游泳館(池); 人口10~20萬的縣城設定1處用地面積12500平方米的游泳館(池); 人口5~10萬的縣城設定1~2個用地面積6300~7500平方米的游泳館(池)。 | |||
城市社區體育設施 | 室內建築面積按100~260平方米/千人控制; 室外建築面積按300~650平方米/千人控制。 | 《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2005) | ||
社會 福利 | 養老 設施 | 養老院 | 養老院、老人護理院、老年公寓三種養老設施的床位總數按3床以上/百老人計;各等級規模縣城可根據地方實際,分別配比、設定三種養老設施。護理型床位占養老服務機構總床位比例達到30%以上。每個縣城有1所以上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 | 《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範》(2007)、《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2013) |
老人護理院 | ||||
老年公寓 | ||||
公用 | 公用 設施 | 垃圾收集站 | 按建築面積≥80平方米/處設定,服務半徑宜≤0.8千米。 | |
公共廁所 | 按3~5座/平方公里設定,建築面積30~60平方米/座,獨立式用地面積60~100平方米/座。 | |||
自然災害避災點 | 參照國家民政部發布的《自然災害避災點管理規範》明確的自然災害避災點建設標準執行。 | |||
無障礙設施 | 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及歷史文物保護建築等應進行無障礙設計。 | 《無障礙設計規範》(2012) | ||
郵政局、所 | 按1處/2~5km平均服務半徑或2萬人設定。 |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2009)、《通信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1995) | ||
郵筒(箱) | 按1處/2~2.5km平均服務半徑。 |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2009) | ||
移動基站 | 用地面積1700~1900平方米/處。 | 《通信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1995)、《城市通信工程規劃規範》(GB/T50853-2013) | ||
光交接箱 | 按1處/300—700m平均服務半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