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發布文號是豫政辦129號,發布單位是河南省政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 法規類型:醫療衛生
  • 發布文號:豫政辦129號
  • 發布單位:河南省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醫療衛生
豫政辦129號
河南省政府
2011-11-21

法規內容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鄉村醫生是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力量。長期以來,我省廣大鄉村醫生工作在農村衛生第一線,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服務,承擔疫情報告、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農村公共衛生工作,為維護農村居民健康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進,鄉村醫生隊伍發展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為切實加強農村三級衛生服務網路建設,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我省實際出發,進一步明確鄉村醫生職責,完善村衛生室基本設施,改善診療環境,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強化管理指導,規範執業行為;加強培養培訓,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範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實現村衛生室全覆蓋。縣級衛生部門負責村衛生室的規劃設定,根據服務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條件等因素,確定轄區內村衛生室數量,合理規劃設定村衛生室。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定1所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
村衛生室可以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由政府、集體、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部門批准後設立。村衛生室要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配備基本設備,做到功能完善、適應需求。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
(二)實現鄉村醫生全覆蓋。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具備執業資格、年齡在65周歲以下(含65周歲)的鄉村醫生中考核確定,按照所轄戶籍人口,原則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鄉村醫生,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實現鄉村醫生全覆蓋。65周歲以上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實施鄉村醫生準入制度。縣級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鄉村醫生資格審核,加強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衛生部門註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當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並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二)實施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合理制定鄉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縣級衛生部門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兩周。
(三)建立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儲備制度。縣級衛生部門要摸清並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著眼長遠,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廣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工作。
(四)強化縣級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範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科學監管。要制定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建立並完善村衛生室績效考核辦法,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績效考核標準。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五)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係的前提下,由縣級衛生部門委託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鄉鎮衛生院要通過舉辦業務講座、召開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在縣級衛生部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
(六)實現村衛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強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進行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衛生室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為鄉村醫療服務一體化管理提供技術支撐。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範圍
(一)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從2011年12月1日起,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二)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列為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其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範圍。鼓勵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導鄉村醫生規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完善鄉村醫生補償政策。對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範圍的村衛生室,政府根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部門要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將30%-40%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將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醫療服務補償。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0〕6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含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藥事服務成本)標準為5元(含一個療程),其中:新農合支付4.5元,個人支付0.5元。新農合支付部分由新農合門診統籌基金支付,實行總額控制,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3.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專項補助。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為保證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採取專項補助的方式,按每1000個農業戶籍人口每年補助村衛生室5000元,省財政承擔50%,省轄市、縣(市、區)財政承擔50%。各地要根據村衛生室執業人員的服務年限、崗位職責、學歷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補助分配辦法,對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市級以上優秀鄉村醫生榮譽稱號、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的鄉村醫生可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
(二)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結合我省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髮放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鄉村醫生,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從事村醫工作10年以上、到齡退出、不再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每人每月給予300元的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承擔50%,省轄市、縣(市、區)財政承擔50%,妥善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的生活保障困難問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落實相關政策。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省轄市、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意見印發後30個工作日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保障資金投入。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四)嚴格績效考核。縣級衛生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建立鄉村醫生基本信息電子檔案,記錄鄉村醫生聘用、培訓、考核、獎懲等情況。鄉鎮衛生院在縣級衛生部門的統一組織下,根據服務質量、服務數量、崗位責任和民眾滿意度等,定期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開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執業人員動態調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據。
(五)大力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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