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是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的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65號),以及《杭州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管理而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經營性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杭州市
  • 發布日期:2002-11-05
  • 生效日期:2002-11-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通知對象,意見內容,

通知對象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意見內容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經營性用地(含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商品寫字樓用地),應按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的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二、應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的用地:
1、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含商品住宅、商品寫字樓和其他商品房開發)用地;
2、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在公示後同一地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可以協定方式出讓的經營性用地:
1、經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但無人參與競價的;
2、經公示後同一地塊無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征地拆復建用地、開發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發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杭政發〔2001〕15號檔案規定辦理);
4、因特殊情況,經杭州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批准同意的。
四、在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發〔2002〕265號檔案實施前,已經市、縣(含蕭山、餘杭區)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同意,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協定出讓經營性用地,可以繼續辦理協定出讓手續,但應在2002年12月底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在2002年12月底前未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經營性用地,一律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
五、協定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其地價參照周邊地塊招標、拍賣和掛牌價進行評估和確認,報市、縣(市)人民政府討論同意並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協定出讓。
協定出讓的經營性用地,應按省國土資源廳浙土資發〔2001〕27號檔案要求,在公示時真實告示受讓方,宗地位置、面積、用途、出讓價格、使用年限、利用條件、支付方式等內容,在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重新審議和制訂定向出讓方案後,再予以公示。
凡協定出讓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其立項、規劃與公示的主體必須一致。
六、以協定方式出讓的科研、創業樓等用地,其協定出讓年限應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且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出讓年限,其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5年內不得轉讓。
七、劃撥用地、出讓土地改為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的,原則上由政府收回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以近期周邊招標、拍賣、掛牌土地價格協定出讓。
劃撥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的轉讓,以及出讓土地連同地上建築物的首次轉讓,應在有形土地市場內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交易。
八、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第4次廉政工作會議、中紀委七次全會精神以及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發〔2002〕265號檔案的規定,切實加強對經營性用地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工作的領導。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擅自先行計畫立項、規劃選址定點或以協定方式出讓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處分規定由市監察局、國土資源局制訂。
九、今年年底前,由市監察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對各地經營性用地出讓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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