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在2001.04.30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1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資源的資產價值得到體現,逐步適應城市建設、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但國有土地資產通過市場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劃撥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隱形交易;隨意減免地價,擠占國有土地收益的現象嚴重,使得大量應由國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數單位和個人手中。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而且滋生腐敗現象。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切實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是規範土地市場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實現土地資產價值,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供應總量。要抓住經濟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把土地利用引導到對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整和改造上來,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
各地要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積極穩妥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國有資產的損失。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堅決收回。
堅持土地集中統一管理,確保城市政府對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各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經批准設立的市轄區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土地必須納入所在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對已經列入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村鎮建設和鄉鎮企業用地也要按城鎮化要求,統一規劃、開發。
為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有條件的地方政府要對建設用地試行收購儲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劃出部分土地收益用於收購土地,金融機構要依法提供信貸支持。
二、嚴格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劃撥用地範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突破。除法律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土資源部要依據法律規定,抓緊制訂具體的劃撥用地目錄。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對原劃撥用地,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應依法實行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對出讓土地,凡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各地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的管理。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開發商以開發經濟適用住房名義牟取暴利。要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和銷售對象作出嚴格規定,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制定。
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徵收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和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對於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三、大力推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為體現市場經濟原則,確保土地使用權交易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
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除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須向社會公開。商業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畫公布後同一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必須公開進行。要嚴格限制協定用地範圍。確實不能採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方可採用協定方式。採用協定方式供地的,必須做到在地價評估基礎上,集體審核確定協定價格,協定結果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
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公開交易,不得搞隱形交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轉讓。出讓和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契約約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並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出讓、租賃契約的管理,受讓人和承租方未付清全部出讓金、租金的,不得為其發放土地使用證,未達到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受讓人應當依法與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所建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申報價格進行審核和登記。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五、加強地價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定期確定、公布當地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切實加強地價管理。凡尚未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統一的標準,儘快評估確定;已經確定基準地價的市、縣,要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及時更新。要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定出讓最低價標準。基準地價、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並向社會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低於協定出讓最低價出讓土地。要抓緊建立全國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全國重要城市地價水平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六、規範土地審批的行政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著土地審批和資產處置權力,責任重大,必須切實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一)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興辦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企業。土地估價、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脫鉤。
(二)堅持規範管理,政務公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土地資產處置等要嚴格執行辦文制度,所有報件和批文均按規定程式辦理。要增強服務意識,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要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
(三)堅持內部會審,集體決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要儘快健全各類審批事項的內部會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一律要經過內部會審,集體決策。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加強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資產管理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行政區域內基準地價和土地資產管理規定執行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集體決策和結果公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
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落實工作,重點檢查落實各地土地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並定期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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