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加強儲備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土地市場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日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12月2日,《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由南寧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辦法全文

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土地儲備工作,加強儲備土地資產管理,提高土地市場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區範圍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自然資源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土地儲備工作。自然資源部門對土地儲備機構進行歸口管理和業務指導,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市本級土地儲備工作,重點收儲經營性土地,並統籌、指導各城區、開發區土地儲備機構工作。各城區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本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重點收儲工業倉儲用地,並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回建安置、產業用地的收儲工作。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本轄區內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地儲備相關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支付相關費用。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信、住建、國資、林業、生態、人社、投促、城管綜合執法、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計畫與管理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對中長期可收儲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結合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按照以下程式編制: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土地儲備計畫。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於每年9月30日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匯總。
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匯總情況,初步擬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由市自然資源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提交上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獲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年度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由市自然資源部門印發給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作為辦理土地儲備項目立項、規劃、拆遷、用地、資金籌措等相關審批手續的依據。
對已批准的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包含:上年度末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年度新增儲備土地計畫、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年度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年度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等內容。
第三章  土地儲備範圍、程式和方式
第七條  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收購或在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成片徵收、轉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權的閒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價款,依約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依約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經核准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七)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九)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
(十)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用途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
(十一)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區域內未利用或無明確使用權人、無權屬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國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應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在公告不少於1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
第八條  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使用權的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並辦理註銷或變更土地登記手續後,收回部分納入土地儲備。
政府依法有償收回國有使用權的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擬定收回方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權人下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確定由土地儲備機構實施補償的,自然資源部門應書面委託開展補償工作。
第九條  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據我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價格。
通過土地儲備處置政府資產等特殊項目,可採取不動產置換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確定補償價格。採取不動產置換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由雙方權利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各自承擔。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程式如下:
(一)申請收購。土地使用權人持不動產權證等有關材料向土地儲備機構提出書面收購申請。土地儲備機構根據財政預算和宗地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開展收購,計畫開展收購的,納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
(二)權屬核查。土地儲備機構對申請收購的土地使用權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及是否有他項權利等情況進行調查和審核,並申請儲備藍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如有需要,土地儲備機構可要求不動產登記等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三)確認補償價格。採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評估方式確定補償價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委託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土地、地上建(構)築物或不動產整體進行評估,土地評估結果報自然資源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地上建(構)築物或不動產整體評估結果由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組成評審小組予以認定。
採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其他方式確定補償價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和土地使用權人協商,並報財政部門確認。
(四)方案報批。土地儲備機構經與土地使用權人就補償金額等內容協商一致後,擬定土地收購補償方案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後報收購項目資金來源的所在城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審定。開發區範圍內的土地收購補償方案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審核與審定。
(五)公告和簽訂契約。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的批覆意見發布土地收購儲備公告,公告期滿且無異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六)收購補償和土地移交。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支付比例,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補償款應依法用作職工安置、債務清償、異地搬遷回建及技術改造等費用。土地使用權人則按契約約定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的權屬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並完成必要的資產處置、場地清表、桿線遷移、土壤污染調查和修復等工作,向土地儲備機構移交土地。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儲備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三)土地使用權人委託他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檔案;
(四)收購地塊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和地上建(構)築物清單,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的,應解除抵押、查封等限制並提供證明;
(五)經批准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還需提交批准搬遷改造的批覆檔案及其他材料;
(六)收購地塊涉及的債權債務情況說明;
(七)職工安置方案及其主管部門批覆意見;
(八)地下人防設施說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補償價格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
(一)非搬遷改造類工業項目和其他用途項目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補償價格;
(二)搬遷改造類工業項目:
1.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整體或部分生產區搬遷改造的工業企業,新投資的符合國家行業投資強度要求及《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規定的單個項目,原土地使用權新規劃用途為商業、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可根據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按以下標準進行評估補償,並不再對地上建(構)築物另行補償:
(1)經批准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2)經批准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1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65%給予補償。
(3)經批准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2億元以下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70%給予補償。
(4)經批准的單個項目每畝投資強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投資強度控制指標、且單個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按新規劃用途評估價的80%給予補償。
2.原土地規劃用途變更為非經營性用地的,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補償價格。
搬遷改造類項目補償資金按照我市工業企業搬遷改造項目土地收儲補償資金使用監管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土地儲備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按程式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各部門按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規劃選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或政府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核發土地儲備藍線圖。
(二)立項。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土地儲備項目的立項手續。
(三)徵收預公告。在測繪機構完成權屬內分工作後,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審批層級辦理土地徵收預公告手續。
(四)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程式開展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
(五)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和使用林地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及土地徵收手續,如項目涉及占用林地,由林業部門負責保障林地指標,行政審批部門負責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六)表土剝離。涉及占用耕地且按規定需進行表土剝離利用的儲備用地,可委託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辦理表土剝離利用手續。
(七)移交土地。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完成征地拆遷補償、清表及管線遷移等工作後,向土地儲備機構出具淨地承諾書並移交土地。
土地徵收及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程式按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收儲疑似污染土地或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用地的項目用地,土地污染責任人或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等活動。土壤污染責任人或原土地使用權人滅失的,或土地所有權為集體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嚴格審核入庫儲備土地。
(一)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權屬完整的土地。自然資源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的,不得入庫儲備;
(二)儲備土地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完成核查、評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庫儲備;
(三)土地儲備機構可根據需要將產權清晰、補償到位的儲備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四章  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儲備土地組織開展必要的前期開發,滿足供應土地所需的基本要求。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可由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列入南寧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庫的代建單位具體實施,依法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建設,資金由土地儲備機構納入土地儲備資金預算進行保障。
委託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具體實施的,前期開發相關審批手續和資金使用、監管由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城區、開發區財政投資項目的相關政策執行,項目資金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後根據契約的約定據實與土地儲備機構結算。
委託代建單位具體實施的,前期開發相關審批手續由代建單位依法向有關審批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七條  儲備土地管護、臨時利用按照南寧市儲備土地管護及臨時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已完成收儲入庫並具備動工開發等所必要的基本條件後,由市自然資源部門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統一組織供地。
第五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募集的土地儲備資金;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
(一)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於與儲備宗地內或直接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不動產權籍調查、不動產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牆等建設等支出。
第二十一條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二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和指導,對土地儲備機構的業務運行、資產管理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及時審核土地儲備機構在全民所有土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的信息,審核調整土地儲備計畫及資金需求;市財政部門、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指導、監督和管理資金支付、收繳、會計核算及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等工作,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市審計部門、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計部門對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並督促相關部門依法依規籌集使用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本辦法施行前已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收購、收回契約的,仍按原契約的約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解釋。市轄各縣(市)人民政府(不含武鳴區)的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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