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鳴縣國土資源局

武鳴縣國土資源局是由原縣土地規劃管理局和礦產資源管理局於2001年機構改革時合併組建的,是縣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鳴縣國土資源局
  • 建立:2001年
  • 職能: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主要有:行政秘書股、計畫財務股
單位簡介,工作職責,內設機構,

單位簡介

武鳴縣國土資源局是由原縣土地規劃管理局和礦產資源管理局於2001年機構改革時合併組建的,是縣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現局機關內設12個股室,主要有行政秘書股、計畫財務股、人事教育股、規劃股、建設用地股、土地利用股、土地糾紛調處股、地址環境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籍管理股、耕地保護股、法規監察股。二層機構有土地儲備中心、執法監察大隊、土地開墾整理中心、地產總公司、土地交易所、礦管站和13個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武鳴縣國土資源局是由原縣土地規劃管理局和礦產資源管理局於2001年機構改革時合併組建的,是縣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現局機關內設7個股室,二層機構有土地儲備中心、執法監察大隊、土地開墾整理中心、地產總公司、土地交易所、礦管站和13個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工作職責

武鳴縣國土資源局作為武鳴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承擔著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和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章性檔案草案。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管理規劃等專項規劃。
(三)監督檢查我縣土地、礦產開發利用規劃執行情況,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行為,查處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耕地保護開發政策和土地開墾整理工作。
(五)組織我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實施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訂我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出租、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審批被征地農民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以及減免審批和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工作。
(十)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變更調查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武鳴縣國土資源局機關內設11個股室:
(一)行政秘書股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中層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下屬事業單位的黨務和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和工、青、婦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系統內專業技術職稱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
主要職責: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審核和清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局擬做出的重大決策及具體行政行為提出法律意見;調研和起草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政管理等綜合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工作;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業務工作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本縣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指導本級和鄉鎮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的業務工作;統籌協調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三)規劃股
主要職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利用和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規劃等國土資源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縣城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指導、審核鄉(鎮)各項國土資源規劃。
(四)財務股
主要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參與制訂基本建設計畫;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行政事業收費和會計電算化管理工作;配合徵收管理相關專項資金;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配合財政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年度預算;配合有關部門徵收各項稅費基金;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具體徵繳;負責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審核撥付;負責對土地出讓收支業務的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填報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負責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審批費用上繳工作;負責劃撥土地成本核算相關工作。
(五)耕地保護股
主要職責: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畫,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管理、審核、上報以及同級審批許可權的土地開發項目的立項批覆;組織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竣工驗收、覆核工作。
(六)建設用地股
主要職責:承辦需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市批次、單獨選址項目、城鎮及村莊批次等各類新增建設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先行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各類臨時用地的審批工作;指導縣征地拆遷部門審核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指導縣征地拆遷部門開展批後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土地利用股
主要職責: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條件及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建設用地的供後監管工作;承擔全縣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指導本縣農村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實施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組織實施土地分等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審核及備案;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和監管;指導和審核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地籍管理股
主要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和武鳴縣有關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城鄉土地確權管理和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縣土地登記持證上崗人員的管理和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人員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工作;負責測繪市場管理,依法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投標;監管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參與土地糾紛調處工作。
(九)礦產資源管理股
主要職責:參與本轄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制訂;實施本轄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本轄區採礦權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延續、變更、註銷審核登記工作;負責本轄區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有償出讓工作;參與調處採礦權爭議、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對礦山進行年度檢查和“三率”(開採回採率、貧化率、選礦回收率)考核與監督;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使用和減免審核;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負責本轄區內重要礦產品準運證的審核;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登記統計備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十)地質環境股
主要職責: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地質環境保護相關的規劃。組織技術隊伍分析認定較重要地質災害的形成原因;牽頭協調中型以上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施情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的宣傳、預報、監測工作;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實施備案管理;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負責探礦權的監督管理;參與探礦權糾紛調處工作。
(十一)土地糾紛調處股
主要職責:貫徹實施有關土地糾紛調處法規政策;受縣人民政府委託開展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和受理土地糾紛信訪工作。負責開展採礦權、探礦權糾紛調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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