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是一份由江蘇省政府於2001年10月簽發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2001]141號
  • 發布日期:2001-10-24
  • 生效日期:2001-10-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
(蘇政發〔2001〕141號2001年10月24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增強政府對土地的調控,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
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建設用地總量不得突破。各市、縣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畫,從土地市場供求的實際出發,遵循節約用地、走內涵發展道路的原則,編制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畫,從嚴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努力盤活存量土地,以供給引導制約需求。個別地區確因建設需要,需突破上級下達的農用地年度轉用計畫的,經批准後可在年度、地區之間調劑。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供地時,必須遵循節約用地的原則,嚴格按照建設用地定額標準批准用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城市建設用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凡能使用閒置土地的,必須首先使用閒置土地。採取有效措施,加大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對依法應無償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堅決收回,重新調整安排利用。對閒置土地較多時間較長的市縣,核減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必要時暫停該地區一般項目的用地審批。對已確定的供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繼續開發的,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行有償收回土地。為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今後凡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對已按規定繳納過農業重點開發建設資金、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不再重複徵收;原土地使用者已按規定繳納過的水電增容費等相應折抵免交。
堅持土地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的供應渠道,實行集中統一供地。各地經批准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開發區等各類園區的土地必須納入所在城市用地統一管理、統一供應。對已列入城市建設用地範圍的村鎮建設和鄉鎮企業用地,也要按照城鎮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開發。
積極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施統一征地和收購儲備制度。各市縣成立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建立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除在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初期由各級財政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外,各級財政每年都要從年度儲備土地出讓淨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劃出不少於20%的資金充實土地收購儲備專項資金。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實行封閉運作,財政專戶儲存,單獨核算,主要用於政府徵用和收購土地。各有關金融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地貸款時,要依照金融管理規定提供信貸服務。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二、嚴格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控制徵用土地適用範圍。除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城市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可以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徵用外,經營性項目用地一般不實行徵用辦法。要積極探索集體土地作價入股、租賃使用辦法,或按照市場要求確定補償標準,確保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土地權益不受侵犯。
全面推行土地有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除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供地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實行有償使用。省國土資源廳應儘快制定全省劃撥供地目錄,明確劃撥供地範圍,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今後,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相應調整劃撥供地目錄。對現有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存量建設用地,在2002年底之前必須通過出讓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暫不具備條件採取出讓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實行租賃使用。各地要根據這一要求,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這項工作。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和租賃收入按規定納入各級財政管理。
大力推行土地招標、拍賣和公開掛牌出讓。各地要將土地供給信息通過土地市場向社會公布。商業、旅遊、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其他項目有償用地,在公布供地計畫後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須由當地政府組織招標、拍賣。招標、拍賣底價在土地評估基礎上確定。確需協定供地的,供地價格必須在地價評估基礎上,按照不低於省政府確定的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的規定,集體審核確定,協定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建設用地的管理,逐步改革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政策。對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在繼續實行統籌安排、定點建設和執行規定優惠政策的前提下,要積極探索新的機制,改劃撥供地和減免有關規費的“暗補”為給低收入售房、承租對象“明補”,實行收補兩條線,政府以公開掛牌交易方式出讓供地,按規定向開發企業足額收取土地出讓金和各項規費,然後將部分收益作為補貼直接發放給符合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助的購、租房戶。具體操作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強土地市場建設與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有形市場體系。各市縣要抓緊建立土地有形市場,作為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轉讓的專門場所,並設立土地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交易服務。土地交易服務機構按事業單位設定、管理,隸屬於同級國土管理部門,並接受物價、財政和上級國土部門的監督。各地要切實解決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的場地、人員編制和經費等問題。
實行土地公開交易制度。政府出讓經營性項目用地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包括政府徵用、收回、收購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以及土地的聯營合作等交易,實現抵押權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法院判決需拍賣變現用於償還債務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必須在有形土地市場公開進行。其中涉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的,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辦理。
規範土地市場行為。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批准用途,特別是用於商業性房地產開發;以出讓和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出讓、租賃契約約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房地產後,要從其土地拍賣價款中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加強地籍調查和土地登記工作。任何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憑合法的土地證書在土地市場中進行土地交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正常的土地證書查驗制度,對批准用地後的土地登記情況進行檢查,對尚未進行土地登記,擅自改變原批准用途、容積率的,要限期補辦相關手續,補交有關土地規費及收益。各級國土、工商、財政、物價、建設、房產、地稅等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協同管理,共同把關,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
四、規範企業改革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進行地價評估,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處置,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採用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報省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或轉讓(在原授權經營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之間轉讓的除外)的,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契約,補交土地出讓金,並相應調整原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的土地資產額。出讓金標準按當時的基準地價和市場情況重新評估確定。
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因企業改制或改變劃撥土地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劃撥供地條件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有企業需要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到土地有形市場公開掛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機會,降低交易成本;對有多個需求者的土地,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招標、拍賣,以提高企業轉讓土地的收益。嚴禁企業與土地開發商私下交易。
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在企業改革中未按規定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各級政府要組織國土等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調查摸底,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進行處理,對主動申報、違法情節較輕的,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土地資產處置手續;對於隱報瞞報,拒不配合調查,違法情節嚴重的,按非法轉讓、出租土地進行查處。
五、加強地價管理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更新和公布制度。基準地價未更新或地價水平已發生重大變化的市、縣,應立即著手部署基準地價的更新調整工作。各地基準地價調整更新和標定地價的評估確定工作,省轄市市區須於2002年上半年完成,縣(市)城鎮須於2002年10月底前完成。2002年底前,全省城鎮基準地價評估成果經省國土、物價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省轄市評定地價評估結果經市國土、物價部門審核,市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
制定出台全省協定出讓土地最低保護價。今年年底前,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依據基準地價,充分考慮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制定全省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加強全省地價動態監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每3~4年更新一次,其間也可根據土地市場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抓緊建立全省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全省重要城市地價水平動態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公布城鎮地價指數。
六、規範土地審批行政行為
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監督,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是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規範行政行為,建立健全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監督機制,從制度上杜絕土地資產流失和腐敗行為的發生。
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興辦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土地估價、土地勘測、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脫鉤。
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和內部會審制度。各級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將辦事制度、標準、程式,期限和責任向社會公開。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建設用地審批以及土地資產處置、供地價格確定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律要實行內部會審,集體研究。
嚴格建設用地項目供地備案和土地資產處置備案制度,實行備案審查,依法監督建設用地審批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行為。抓緊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地價和土地登記資料可查詢制度。
建立聯合執法機制,促進土地資產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轉。各級計畫、國土、建設、規劃、房產、財政、物價、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指導、服務與監督,加大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打擊力度。當前,要結合全省正在開展的土地批租專項治理活動,對非法倒賣土地,低價出讓土地,擅自減免、擠占、挪用土地出讓金的典型案件進行嚴肅查處,公開曝光。
省各有關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01〕15號檔案和本意見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土地資產管理工作,充實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隊伍,建立完善各項土地資產管理制度。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土地資產管理的監督,下級政府每年年底都要將本行政區域內土地資產管理情況,向上級政府書面進行報告。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有關部門做好本意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各地土地資產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定期向省政府作出匯報。
以上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