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通知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9-08-18
  • 生效日期:1989-08-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1989-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通知
(1989年8月18日蘇政發〔1989〕92號)
為了適應國家巨觀控制的新形勢,切實改善我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狀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就加強我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按照國民經濟計畫管理的要求,各級計委(計經委)受同級政府委託,負責統一管理本地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綜合平衡、上報、下達各類投資計畫。將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成一本計畫,作為各部門共同執行的依據。
(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範圍。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鎮與農村集體、城鄉個體投資、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獨資)、國內各地區、各部門間的橫向聯合投資等。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何種建設性質、資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應納入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範圍。
(二)服從國家巨觀管理。按照“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將國家核定給我省的投資總規模分別下達給各市和省各部門,各地、各部門據此安排本地區、本部門年度投資計畫。下達的投資規模控制指標實行市長、廳局長、行長負責制。
(三)實行分類計畫管理。全民基建、技改投資項目和城鄉集體投資項目中的貸款規模,實行指令性計畫管理,嚴禁突破。城鎮、農村集體自籌投資、個體投資計畫實行指導性管理(治理整頓期間,按國家規定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考核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銀行貸款項目實行雙重計畫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又要列入國家信貸計畫。各種建設資金,包括固定資產投資基金、財政資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各類投資公司資金,所安排的項目必須是經各級計委(計經委)納入年度投資規模的項目,嚴禁安排計畫外項目。非金融性機構嚴禁發放貸款或變相發放貸款。
(四)根據計畫安排建設。任何建設項目均應納入國家和省核定的地方、部門相應的年度投資計畫後方可建設。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要報國家計委批准。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不得建設。
二、嚴格執行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所有建設項目,均需嚴格履行建設程式,凡總投資100萬元及其以上的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建設檔案。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設計任務書。
(一)建設項目的審批應根據國家、省制定的產業政策和《產業產品發展序列目錄》進行。下列各類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建設性質、資金來源、所有制形式,各地、各部門均不得自行審批。
1.《產業產品發展序列目錄》中屬禁止發展的產品項目,省、市各部門嚴禁審批。
2.《產業產品發展序列目錄》中屬重點限制發展的產品,各地、各部門不得審批。對個別有特殊原因確屬需要建設的項目,應報省計經委審批(需由國家審批的由省計經委轉報)。
3.一部分雖屬可以發展或鼓勵發展的產品項目,以及一些需控制發展的產品項目,如紙漿、冰櫃、彩電、鋼鐵、石油化工等(詳見附屬檔案),必須報省或國家審批。
4.雖在市的審批許可權內,但能源、原材料、運輸、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不能自行平衡的項目,應報省審批或由省轉報國家審批。
(二)符合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的項目的審批許可權:
1.全民基建。自籌投資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計經委審批,其中大中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省計經委核報國家計委審批。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能源、原材料等能自行平衡的項目,按項目隸屬關係由各市、省各部門審批。其中,投資額在500-1000萬元的項目,其審批檔案要報省計經委和省主管部門備案。要求省安排貸款指標或投資的項目,不論投資大小,一律報省計經委審批。
省預算內投資安排的建設項目,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門在省切塊指標內審批,審批時須會省計經委;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報省計經委審批。
2.全民技改。自籌投資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計經委審批,其中限額以上項目的項目建議書,由省計經委核報國家計委審批。500-1000萬元的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計經委備案。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各市審批。需申請省安排貸款指標或需省里投資的項目,一律報省審批。
3.城鄉集體投資。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及大中型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經委審批。1000萬元以下的基建、非工交技改項目,由各市計委審批;其它技改項目由各市經委審批並抄同級計委。
4.利用外資。各級計委統一歸口管理利用外資計畫。包括利用外資中長期規劃、年度投資計畫的具體編制、上報、下達,各類利用外資計畫執行情況的綜合匯總。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凡市屬項目,總投資1000萬美元(包括國內配套資金和流動資金)以下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計委(1987)808號檔案規定,由各市計委會有關部門審批。對其中屬技術改造的項目可由各市經委會計委及有關部門審批。上述審批檔案,均應抄省計經委備案。總投資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須先報送省計經委審核同意,由省計經委書面委託各市審批,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省屬項目,由省主管部門報送省計經委審批。項目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由省計經委轉報國家計委審批。上述項目的投向應符合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76號檔案的規定,對限制外商投資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必須報經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特殊批准,並抄報國家計委備案,方得對外開展工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省計經委或國家計委批准,方得對外簽訂協定。外匯平衡需在國內市場以產頂進的項目,凡省內以產頂進,由省計經委會外管局審批,須全國範圍以產頂進,由省計經委、外管局轉報國家計委、外管總局批准。
補償貿易項目,如不屬國家限制進出口機電產品或限制出口的產品,比照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商業貸款等項目,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經委會有關部門審批,500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經委審查後報國家審批。
5.技術引進項目。根據項目建設性質、資金來源、所有制形式,及項目建設規模,按上述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所有的引進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設備的歸口、審查和招標。
6.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樓堂館所的建設要嚴格執行《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
凡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項目建議書,由省計經委提出初審意見並經省政府審查後,報國家計委審批。凡總投資在500-3000萬元的項目建議書,由省計經委審查後報省政府審批。
省領導機關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省政府審查後報國家計委審批。省各部門和市領導機關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經省計經委審查後報省政府審批。
上述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經委審批(需國家審批的由省計經委核報)。
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自籌投資項目,由各市審批,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
根據國家規定,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旅遊賓館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計經委送國家旅遊局、經貿部審查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樓堂館所建設的其他有關事宜,按《暫行條例》辦理。
7.所有上報省計經委審批(或由省計經委轉報)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一併報送省行業歸口主管部門。行業歸口主管部門要對項目進行初審並提出意見。凡報省審批和轉報的項目,一般要先委託省工程諮詢中心論證,凡初審或論證未通過的項目,省計經委不予審批或轉報。
8.項目的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1)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其初步設計由省建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審批(涉及省投資的應會省計經委)或報請國家審批。
(2)由省計經委審批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其初步設計由省建委審批。涉及省預算內投資和省固定資產投資基金安排投資的項目,其初步設計的審批應會省計經委。其它項目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主管部門和市審批。
(3)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原計畫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投資10%以上項目,在審批初步設計時應會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審批部門;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市審批項目許可權10%以上的項目,其初步設計已超過了市的審批許可權,應報省審批。
(4)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應依據計畫任務書及有關規定進行,初步設計批准後的項目,才能列入年度計畫。項目列入年度計畫後,才能批准開工,對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有異議,由審計部門審計後決定開工與否。
在治理整頓期間,開工報告的審批,應按省清字〔1989〕1號、計經基(89)63號檔案的規定辦理,以後如何辦理,另行規定。
縣級各項審批許可權,由各市人民政府決定,但不得下放到鄉鎮一級。
實行計畫單列的市,按計畫單列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投資審批許可權。
三、監督與處罰
各級財政、銀行、審計、監察、統計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要堅決執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履行職責,對投資活動搞好管理、監督,並根據本通知制定實施細則。
(一)凡違反上述規定越權或變相越權審批的項目,批准檔案一律無效。已經建設的項目一律停建,並相應核減該地區(部門)的投資計畫(包括貸款計畫)。
(二)財政、銀行等部門以及各類金融性,非金融性(信託)投資公司要堅決執行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均不得以任何落實(或提供安排)資金的檔案代替項目批准檔案和計畫。凡不符合上述規定審批的項目,各級財政、銀行等部門以及各類金融性、非金融投資公司不得為其落實資金。各級銀行不得辦理撥款(貸款)手續,凡擅自貸款(撥款)、協助落實資金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三)規劃部門,對未按上述規定審批的項目,不得發放施工執照。要嚴格控制城市成片拆遷,“一條街”等建設。
(四)土地管理部門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凡沒有按上述規定審批的項目,不得批准用地。如變相審批、越權審批建設用地的,一經發現相應扣減該地區(部門)下年度用地指標。
(五)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審計、監督,特別是用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要認真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正當、合理,督促建設單位按國家規定籌集和使用建設資金。
(六)統計部門要做好項目的統計工作。按照國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統計投資完成情況,準確反映項目建設進度,及時反映計畫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四、以前頒布的各類投資管理辦法中,凡與本通知相牴觸的,請按本通知執行。今後國家如有新規定,則按國家頒布的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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