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採購管理的通知

貴州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採購管理的通知,發布於1998-11-20。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1998]115號
【發布日期】1998-11-20
【生效日期】1998-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採購管理的通知
(1998年11月20日黔府辦發〔1998〕115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採購管理,規範市場行為,防止設備物資採購活動中的不正之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同時擴大內需,支持省內生產企業發展,促進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按照“集中管理,招標採購”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含中央在省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資進行基本建設以及技術改造的項目、採購設備和材料,均應接受省固定資產投資採購領導小組的管理和監督。
必須接受採購管理的投資包括: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類基金和專項資金;企事業單位從銀行獲得的貸款和自籌資金;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除有特殊要求外)。
二、凡建設工程項目設備或建設用材料(水泥、鋼材、電線、電纜、供排水管道、裝飾材料等)總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除因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軍品項目或自產設備外,均實行招標採購,由省機電設備招標管理局(簡稱招標局)組織招標。
三、招標的原則:對需進行全國範圍內招投標的,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優先考慮本省企業;
凡本省企業能夠生產或供應且產品質量符合建設工程要求的,原則上在本省企業中進行招標。招標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省外招標機構代理本省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時,必須接受省固定資產投資採購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採購辦公室”)的管理和監督,並與省招標局相互配合,共同組織招標。
中標單位憑具招標局發出的“中標通知書”,與建設項目簽訂經濟契約。
省內能生產並且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被省外單位中標,省外中標單位需按中標價交納2%的下崗職工再就業基金。
四、列入國家、省重點的建設項目採用承包單位包工包料建設方式的,其設備、物資採購也按本辦法第二、三條進行管理。
五、省內各項目審批部門應在項目立項審批文中,明確項目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採購內容報採購辦公室。
在下達開工計畫時,應明確要求建設項目單位按採購辦公室確定的方式採購。
建設項目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審批後,應及時向採購辦公室報送項目設備和材料清單。
六、採購辦公室負責採購活動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檢查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備、材料採購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
監察機關要加大對建設工程設備材料採購工作的監察力度,因違規採購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監督,對違規採購的要進行重點檢查和審計;
計委、經委、財政、金融投資等部門要從資金上嚴格把關,對拒不執行本通知的建設單位,堅決不予撥款和貸款。
七、省招標局在負責招標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原則,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為建設單位和企業搞好優質服務,做好招標工作。
招標服務費的收取嚴格按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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