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社會集資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社會集資管理的通知》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2月2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強社會集資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9-02-27
  • 生效日期:1989-02-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2-27
【生效日期】1989-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集資管理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
為了調整經濟結構和信貸結構,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把資金用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點行業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創匯產品的生產和收購,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必須加強對社會集資的管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發行國家債券,是籌措重點建設資金的重要渠道,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顧全大局,努力組織完成國家今年發行的各種債券的發行認購任務。在完成國家債券的發行認購任務以前,各地、各企業不準發行債券或以任何名義集資搞固定資產投資。國家債券發行任務完成以後,對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規定的企業集資,也必須納入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下達的社會集資規模計畫以內,並由各級人民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在審批許可權內批准發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社會福利基金獎券和省政府批准發行的四川省體育基金獎券,可按批准的章程、額度繼續發行。各地未經省政府批准發行的其他“基金獎券”,要立即停止發售;已經搞了的,所有募捐款項全部由當地政府監督使用。今後,凡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一律不準發行各種“基金獎券”。
三、企業確因生產流通所需的流動資金,經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發行一年期以內的短期融資券。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必須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提供有關資料,各級人民銀行要按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有關規定嚴格審批。企業一次發行融資券500萬元及其以下的,由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審核後報市、地、州人民銀行批准,並報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備案;發行額500萬元以上的,由市、地、州人民銀行審核後報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批准。其所籌資金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嚴禁挪用,更不準轉為固定資產投資。
四、企業集資必須符合規範化要求。企業所有的集資,均應採取股票或債券的形式。堅持股票、債券規範化,股票不能還本,債券不能分紅。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省政府關於債券、股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報人民銀行審批,經批准後,票券必須到指定的印刷單位印製。發行時,代理髮售的金融機構應簽注印章。
五、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集資的監督、檢查。作為金融管理主管機關的人民銀行,對社會集資活動,無論企業是在內部集資,還是向社會公開的集資,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集資,都要加強引導和管理。對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進行集資活動的,在集資中強行攤派的,票券樣張未經人民銀行審核同意的,不按人民銀行批准的數額、利率、期限進行集資的,以及將籌集的資金挪作它用的企業,人民銀行應責令其停止集資活動。對拒不執行的,人民銀行可視其情節,給予凍結所籌資金,通知其開戶銀行停止對其貸款和處以罰款的處罰。對金融機構擅自代理企業進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的集資發行與兌付事宜的,人民銀行可令其停止代理;拒不執行的,可視其情節,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處以罰款。通過引導和管理,使集資活動變成有組織、有計畫的經濟活動,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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