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04月11日發布,自1993年04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公開發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去年(1992年)以來,許多地區、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利用發行債券等各種方式進行集資,其特點是利率高、涉及面廣、發行量大,問題相當嚴重。目前,這種亂集資的狀況還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如不及時加以制止,不僅擾亂金融秩序,而且還容易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制止亂集資,加強對證券市場,特別是債券發行市場的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既快又好地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任何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對已搞的高利集資,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
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債券的年度發行規模。國家下達的債券發行計畫指標為年度債券發行的最高限額,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未經國家計委和國務院證券委同意,不得擅自突破規模,也不得隨意調整計畫內的各項指標。今後,企業內部債券合併到地方企業債券中進行統一管理,不再單設券種,並按實際發行額控制在年度計畫指標內。企業短期融資券暫不納入國內證券發行計畫,其發行規模和管理辦法,仍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期限嚴格按三、六、九個月掌握,所籌資金只能用於彌補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於企業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凡期限超過九個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一律納入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畫。對今年(1993年)新開工的項目,原則上今年(1993年)不安排發行地方企業債券。對已試點發行的地方投資公司債券、住宅建設債券,嚴格限定在原試點地區、企業發行,不得擴大。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對債券發行的審批工作,必須按《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巨觀管理的通知》(國發68號)和有關規定執行。
(一)各地應儘快明確負責本地區債券發行審批的管理部門,並報國家計委和國務院證券委備案。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必須按國家計畫確定的債券券種進行審批,不得另行設立新的券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二)企業發行債券要公布章程或辦法,明確企業的經營狀況、發債券的目的、還本付息方式和風險責任等,同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材料。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大於該企業的自有資產淨值。
企業為固定資產投資發行債券,必須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自籌投資和國家預算內投資之和;用於單位個技改項目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總額的30%,用於基建項目的不得超過20%。
(三)要加強債券的信用評級工作,只有確實具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才能發債券。申請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必須由經有關部門確認的有資格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發行債券數額超過一億元以上的企業,要由全國性的信用評級機構予以評定。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利率政策。公司、企業債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資的利率者不得高於同期國庫券的利率。
五、要優先保證國庫券和用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的發行。今年(1993年),在國庫券行任何完成之前,未經國務院批准,一律不得發行企業債券、股票等其他證券和進行各種形式的集資。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各方面力量,保證國庫券發行任務的完成。
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對債券發行和集資活動的巨觀控制。審計部門要協助做好債券發行和集資審批的審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反映。統計部門應根據國內證券發行計畫中的有關要求,認真做好證券發行統計工作。
七、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突破國家下達的債券發行計畫、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畫外券種、發行或變相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以高於國庫券利率進行各種形式集資的,主管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者,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同時,核減該地方或部門當年或下一年度的證券發行規模。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以上通知,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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