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完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促使建設項目決策正確,提高投資效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2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區:南京市
  • 發布日期:1987-08-13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8月13日)
為了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完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促使建設項目決策正確,提高投資效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23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實行統一計畫,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計畫管理形式。
所有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體的投資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中方投資和其它形式的投資,均須遵守本辦法。
一、審批許可權
1.五十萬元以上的(含五十萬元)工業基建項目,一百萬元以上的(含一百萬元)能源交通基建項目和五十萬元以上的(含五十萬元)非生產性基建項目,限額以上(限額指三千萬元人民幣,五百萬元美元;其中煤炭、石油、電力、節能項目,鐵路、交通、郵電、民航項目,鋼鐵、有色金屬、黃金、化工、石油化工、森工、建材項目五千萬元)的技改項目和五十萬元以上非工交,城建的技改項目,由市計委負責審批或轉報。
2.一百萬元以上,限額以下的工交企業(包括非工交系統的工交企業)技改項目,鄉鎮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需要使用外匯的限額以下的工交企業(包括非工交系統的工交企業)技改項目,由市經委負責審批或轉報。
3.老企業擴大生產場所,需要徵用土地的限額以下工交技改項目(包括非工交系統的工交企業項目),由市經委負責審批或轉報。
4.五十萬元以上,限額以下的城建技改項目,老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項目,由市城鄉委審批或轉報。
5.五十萬元以下的工業基建項目,城建技改項目,一百萬元以下的工交技改項目,由區、縣、局(公司)審批。
6.需要市里平衡資金、外匯、能源、原材料和安排基建、用匯控制指標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投資多少,分別按項目性質由市計委、經委、城鄉委審批。
7.利用外資項目,凡屬技術改造的項目由市經委會同市經貿委聯合審批;屬基本建設的項目由市計委會同市經貿委聯合審批;屬其它利用外資項目,由市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審批。
8.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單位要對項目的內、外部建設條件,負責協調落實。
9.為全面掌握全市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各有權審批單位審批項目的檔案,均須抄送市計委,統計局和有關部門。
二、指標控制
固定資產投資控制指標的管理,繼續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補充規定》(國發[1982]153號),《關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國發[1986]74號)、省政府批轉省計經委《關於控制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補充意見》(蘇政發[1986]72號)、市政府批轉市計經委《關於貫徹搞活經濟十項改革意見的實施辦法》(寧政發[1984]2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下達的全民基建計畫工作量指標(籠子),實行指令性計畫,由市計委負責控制管理。全民技措、集體單位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個體投資和其它形式的投資,實行指導性計畫,由市計委按省下達指標切快或提出安排意見,分別由經委、城鄉委和計委負責控制和管理。
符合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受省下達全民基建計畫指標的控制:
1.用企業自籌資金、市財力和其它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幼稚園、中國小、師範學校建設項目。
2.用城市建設和維護資金、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成建制遷入市政設施配套費、水電集資費、環保排污費、商業網點資金、人防費、蔬菜開發費、國內外援助或捐贈資金、征地拆遷及勞力補償資金、設計費結餘、大型臨時設施費結餘、路港養護費、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建設的項目。
3.按原規模就地復建或移地遷建的項目。
4.資金來源正當的商品房建設項目。
三、基本建設和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計畫程式
基本建設和限額以上技改項目的計畫程式包括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年度計畫等四個階段。總投資在三百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或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單體工程,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計畫程式可簡化為準備項目和正式項目兩個階段。
1.項目建議書階段:
編制項目建議書是建設項目初步立項的階段,是建設項目決策是否正確的前提,也是建設項目正式開展前期工作的依據。它必須從巨觀上衡量項目建設的必要性。看是否符合國家經濟長遠規劃和行業、地區規劃的要求;分析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具備,看是否值得投入資金和人力。因此,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1)建設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2)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構想;(3)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係和引進國別、廠商的初步分析;(4)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構想;(5)項目的進度構想;(6)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初步估計等。
項目建議書審查批准後,分別納入有關主管部門前期工作計畫,開展前期準備工作。
2.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是正式立項的階段。因此要為建設項目的決策提供可靠、準確的依據。它的內容一般應包括:(1)根據預測,評定項目的規模和產品方向;(2)原材料、燃料、動力、運輸、公用設施及有關資源的落實情況;(3)建廠條件和選址方案;(4)技術工藝、主要設備選型、建設標準和相應的技術經濟指標,成套進口設備項目要有維修材料、輔料及配件供應的安排;(5)主要單體工程,公用輔助設施,協作配套工程的構成,主要建築結構,全廠布置方案,土建工程量和主要建築材料用量的估算;(6)城市規劃,環境保護,防震,防洪,防空,消防,勞動保護,衛生防疫,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和所採取的相應措施方案;(7)企業組織、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構想;(8)建設工期和實施進度;(9)項目投資和資金籌措;(10)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評價。
項目申報單位報審項目設計任務書,必須事先同各有關方面聯繫,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如資金籌措,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和外部運輸、用地、環保、消防、防疫、供水等協作配合條件,應附有關協作單位簽署的意見或簽訂的意向性協定書,並報齊各項送審檔案、協定、資料。為了簡化手續,亦可由主審單位召開項目論證會,以會議紀要形式對有關協作配合條件予以確認。
城市建設項目和在城市建設的高層建築,要通過市規劃建設委員會論證。
對於資料不全,不準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申報檔案,負責審批的部門,應在一周內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或將原件退回重報。申報單位如弄虛作假、偽造情況和數據,使項目建設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和行政的責任。
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批准的,該項目就正式成立,即可進行設計工作;“三資”企業可進行契約、章程的編制、申報工作。
3.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是設計的第一階段。它依據經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和各項可靠的、先進的設計基礎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概略計算和總體安排。
初步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1)設計依據和設計的指導思想;(2)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的用量和來源;(3)工藝流程,主要設備選型和配置;(4)主要建築物、構築物、公用輔助設施和生活區的建設;(5)占地面積和土地使用情況;(6)總圖運輸;(7)外部協作配合條件;(8)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和抗震、人防、消防措施;(9)生產組織、勞動定員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10)建設順序;(11)總概算。
初步設計的深度要能滿足以下要求:(1)設計方案的比選和確定;(2)主要設備、材料的訂貨;(3)土地徵用;(4)投資控制;(5)施工圖設計(或技術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6)施工準備和生產準備等。
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是編制第二階段設計即施工圖設計檔案、確定建設項目總投資(總概算)、編制基本建設計畫、簽訂工程總契約和貸款總契約、控制工程撥款(或貸款)、組織設備訂貨、進行施工準備以及推行經濟責任制的依據。
初步設計經審查批准後,一般不得隨意修改、變更,凡涉及總平面布置、主要工藝流程、主要設備、建築面積、建築標準、總定員和總概算等方面修改,需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初步設計完成後,有權審批單位須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專業部門進行審批。
4.年度計畫階段
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項目或審批下達的準備建設項目,必須完成以下施工準備工作,方能申請列入年度建設計畫:(1)進行征地、拆遷和平整場地;(2)選定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3)完成施工用水、電、路、通訊工程;(4)組織設備和材料訂貨,開工所需主要材料必須到貨;(5)資金渠道已全部落實,並已有相當部分存入銀行;(6)施工圖已出齊,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包括計畫工作量、財務數和指標的安排,經有權審批單位審批後,才能開工建設。
四、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管理程式
按國家經委《關於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管理程式的若干規定》(經技[1986]468號)執行。
五、諮詢評估
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避免盲目指揮和草率從事,提高投資效果,要由有關工程諮詢機構對認為需要評估的建設項目進行諮詢、評估,提供評估報告。
1.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改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由國家計委審批的大中型項目需委託中國國際諮詢公司進行評估以及總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外,均需委託有關工程諮詢公司進行評估。
2.諮詢部門對委託評估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進行全面審查,提出評估意見,作為有權審批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決策時的主要參考依據。對委託評估的初步設計,要著重檢查是否超過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主要控制性指標;要求進一步論證或研究的課題是否已經完成。
3.主管部門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擴初設計,必須同時附有諮詢單位的評估報告,否則不予審批。
六、資金管理
用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資金來源要正當,有權審批單位審批項目時,須與同級財稅部門和銀行會商。
不正當的資金來源包括:(1)挪用流動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2)自行提高產品價格籌集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3)用銀行貸款作為自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4)用更改資金搞基本建設。
自籌資金按其來源規定使用方向:(1)地方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只能用於能源交通建設。(2)城建資金重點安排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適當安排國家規定範圍的其它項目。(3)企業自有資金重點用於企業的更新改造,除生產發展基金、集體企業留利經主管部門批准可用於基本建設外,其它資金均不得用於基本建設。(4)地方財力重點用於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非生產性建設,適當安排農業、工業項目。(5)商業網點費、人防費、排污費、蔬菜開發費、公路養護費等,都須按規定的使用方向進行投資。
所有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先落實資金,方可辦理立項、審批手續。
基建項目自籌資金必須按規定提前存入專業銀行。小型基建項目立項前必須在銀行存入總投資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資金(不含當年收當年支的資金來源)。項目建成後,企業必須有百分之三十的自有資金作為流動資金。
七、監督檢查
1.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控制,實行市計委、經委、城鄉委和局(公司)分縣分級負責制,整個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籠子),特別是基本建設規模的控制,由市計委負責;技術改造的投資規模,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切快指標,分別由經委、城鄉委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2.嚴格執行計畫程式,凡違反計畫程式的項目,審批單位不得批准立項,不得列入年度計畫,規劃部門不得劃給用地紅線,不得發給建築執照;財政、銀行部門不得投資、貸款;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設計、施工任務。
3.切實加強審計和統計工作,審計部門要著重對較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報告,統計部門要根據計算規模的有關規定和審批單位下達的計畫口徑,認真分類統計,上報確實可靠的數據,如實反映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有計畫的執行情況。
4.各區、縣、局(公司)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審批項目,必須相應承擔投資決策的責任和風險,並定期向上級機關反饋有關信息,接受上級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八、附則
1.市政府過去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2.本辦法由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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