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基本國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是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在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前,對項目進行的與能源利用效率有關的評估和審查。
第三條 項目在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前,應當由負責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四條 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各有關部門一律不得審批、核准或者備案。
二、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
第五條 按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項目分為節能評估項目和節能登記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稱為節能評估項目: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2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工業項目。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者年用電量3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其他行業的項目。
(三)其他需要進行節能評估的項目。
不屬於以上範圍的項目稱為節能登記項目。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是指項目每年消耗的煤、油、焦炭、天然氣、液化氣、電力、熱力等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標準折算成標準煤後的總和。
第六條 節能評估項目應當由省政府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省建設廳)組織專家小組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節能評估。省建設廳負責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節能評估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以下簡稱省工信局)負責其他節能評估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並參與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節能評估項目的節能評估。
居住建築包括各類項目的住房等生活設施。公共建築包括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和交通運輸建築六大類。
第七條 節能登記項目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市、縣政府(含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下同)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市、縣政府建設部門負責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節能登記項目的節能登記和審查,市、縣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節能登記項目的節能登記和審查。
項目建設單位也可以向省工信局、省建設廳申請項目節能登記和審查。
第八條 項目通過節能審查後,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
第九條 需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遵從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
三、節能評估項目審查辦理程式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省工信局或者省建設廳提出項目節能審查申請,填寫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表,提交內容包含節能分析篇(章)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提交項目節能專項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節能分析篇(章)或者項目節能專項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
(三)項目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四)項目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包括分品種的實物能耗總量),項目用水總量、節約用水措施和廢水處理及利用情況。
(五)項目主要技術路線和工藝選擇,廠區和車間工藝流程的平面布置(工業類項目)。
(六)項目建築節能情況。
(七)項目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情況。
(八)能耗指標分析,包括單位產品能耗、主要工序(工藝)等能耗指標,單位產品能耗等主要可比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對比分析(工業類項目)。
(九)項目節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十)其他與節能有關的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自收到節能評估項目的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其申報材料需要補充或者完善的內容。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被受理後,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含專家論證時間)完成節能評估。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評估時限的,經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節能評估主要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的產業政策和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章。
(二)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節能設計規範及標準,是否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有無採用國家、地方和行業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三)項目用能總量及能源結構是否合理,主要單位產品及可比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同行業的國內或者國際先進水平。
(四)各項節能措施是否科學、有效。
(五)提出合理化的節能建議等。
第十四條 節能評估專家小組或者節能評估機構應當在項目節能評估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不含需要項目建設單位澄清、補充或者完善節能分析篇(章)、節能專項報告的時間),向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收到節能評估專家小組或者節能評估機構提交的項目節能評估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項目節能分析篇(章)或者項目節能專項報告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審查決定。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項目建設單位。
四、節能登記項目審查辦理程式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節能登記申請,填寫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表,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材料。
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設廳辦理項目節能登記手續的,項目節能登記申報材料同上。
第十七條 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自收到項目節能登記申報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建設單位其申報材料需要補充或者完善的內容。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被受理後,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節能審查並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項目建設單位。
五、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省工信局負責對全省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委託節能監察(測)機構對項目的節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工作。所有節能評估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結果應當報省工信局備查。
第十九條 項目在通過節能審查之日後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取消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由於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節能技術方案等變化使得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加20%及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的節能情況是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對沒有達到節能要求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通過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能源消耗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節能措施與能效指標的落實。
六、罰則
第二十二條 負責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在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應當進行節能評估而未評估的項目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的。
(二)對未能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決定書的。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包括節能登記審查)或者未能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包括未能通過節能登記審查)的項目,由項目節能審查主管部門責令項目建設單位停止建設,依法處罰。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在項目節能登記中弄虛作假,項目能源消耗量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表內容嚴重不符的項目建設單位,由省工信局會同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節能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承擔項目節能評估的專家小組專家或者節能評估機構在項目節能評估中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致使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項目節能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承擔節能評估工作的資格,並向有關單位和相關資質管理機構通報。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