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能源結構,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加強節能降耗的源頭管理,上海市發布了《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 類別:暫行方法
  • 地點:上海市
  • 類型:資產投資
基本信息,條例,

基本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能源結構,完善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加強節能降耗的源頭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等規定和《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其節能評估檔案的編制、評審、審查及後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體制)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對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進行總體指導、協調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確定的機構(包括上海化學工業區管委會、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管委會、臨港產業區管委會、長興島開發建設管委會辦公室、虹橋商務區管委會、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等)以及區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等項目審批部門(以下統稱“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所審批、核准和備案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具體實施。
由其他機關審批、核准和備案的項目,其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建設交通、財政、質量技監、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市節能監察中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涵義)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評估,並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評估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檔案”)或填寫節能登記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項目節能評估檔案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或對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的行為。

條例

第五條(前置條件)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及其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准或開工建設的前置性條件以及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審批、核准機關不得審批、核准,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第二章節能評估
第六條(節能評估檔案分類標準)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建成投產後年能源消費量實行分類管理。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電力折算係數按照當量值,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至3000噸標準煤(不含3000噸,下同),或年電力消費量200萬至500萬千瓦時,或年石油消費量500至1000噸,或年天然氣消費量50萬至100萬立方米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單獨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同時滿足以上兩項分類標準的項目,按照第一項執行。
(四)上述條款以外的項目,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第七條(節能評估檔案編制)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編制節能評估檔案或填寫節能登記表。其中,節能評估檔案應當委託有能力的機構進行編制。
建設單位和編制機構應當共同對節能評估檔案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
第八條(節能評估機構庫)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建立本市節能評估機構庫,並委託市工程諮詢行業協會負責日常維護和管理。
節能評估機構庫應當對節能評估檔案編制機構進行分級分專業管理,入庫機構名單應當適時更新並予以公布。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九條(節能評估檔案內容)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書應當包括:評估依據、項目概況、能源供應情況評估、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節能措施評估、問題及建議、結論、附屬檔案等。
節能評估檔案和節能登記表應當按照本辦法附屬檔案要求的內容深度和格式進行編制。
第十條(節能評估檔案編制費用)
編制節能評估檔案的有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列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概預算。第三章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審批、核准類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報送)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同報送節能評估檔案或節能登記表,申請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備案類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報送)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向項目備案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並在報送設計檔案審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節能審查,取得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
建設單位在報送設計檔案審查時,應當一同報送已獲通過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未按照要求報送的,設計檔案審查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委託評審)
實行審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編制的節能評估報告書或節能評估報告表,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進行節能評審;填寫節能登記表的,節能審查機關原則上不委託節能評審,直接予以登記備案。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編制的節能評估報告書,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委託進行節能評審;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的,節能審查機關可以根據項目能耗複雜程度,決定是否對其委託進行節能評審;填寫節能登記表的,節能審查機關原則上不委託評審,直接予以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
評審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評審條件,根據項目專業類別從全市統一的節能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客觀、公正地開展節能評估。承擔節能評估檔案編制的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接受委託的評審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
節能評審機構及節能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節能評審意見內容)
節能評審機構的評審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節能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等是否準確適用;
(三)節能評估檔案的內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節能評估檔案的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觀準確,評估方法是否科學,評估結論是否正確;
(五)節能評估檔案提出的措施建議是否合理可行;
(六)評審結論。
第十六條(委託評審費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檔案委託評審費用,由節能審查機關的同級財政按照規定撥付。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委託評審費用,從各級建設財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委託評審費用,從節能審查機關的部門預算中列支。
評審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節能審查意見內容)
節能審查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節能評估檔案進行審查:
(一)節能評估依據的法律、法規、標準、行業準入規範、產業政策、能效指南等準確適用;
(二)節能評估檔案的內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項目用能分析客觀準確,評估方法科學,評估結論正確;
(四)節能評估檔案提出的措施建議合理可行。
第十八條(審查時限)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節能評估報告書後15個工作日內、節能評估報告表後10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應當自受理節能登記表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備案。項目委託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第十九條(節能審查檔案印發)
實行審批、核准制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節能審查機關將其與項目審批或核准檔案一同印發;實行備案制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節能審查機關直接印發。
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審查的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將節能審查意見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有效期和變更)
實行核准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應當與項目核准、備案的有效期一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如申請重新審批、核准、備案或申請核准、備案檔案延期,應一同重新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備案意見延期審核。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用能工藝、設備及能源品種等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能源消耗總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能源消耗總量10%(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節能審查機關重新報送審查。第四章監管和處罰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檔案及其節能審查意見、節能登記表及其登記備案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重大項目稽察部門在對重大項目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時,對已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開工建設、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稽察。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時,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組織對節能審查意見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建設項目不符合節能評估檔案和審查意見要求,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機關的要求完成整改後,申請復驗或驗收。
第二十三條(節能監察)
市節能監察中心應當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的日常監察。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的、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或不符合節能審查意見而開工建設、投入生產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節能審查機關,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節能評估檔案編制機構責任)
節能評估檔案編制機構弄虛作假,導致節能評估檔案內容失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節能評估機構庫入庫資格。
第二十五條(節能評審機構責任)
評審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提出的節能評審意見嚴重失實的,一經查實,節能審查機關3年內不得委託該評審機構從事節能評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節能審查工作人員責任)
負責節能評審、審查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項目審批、建設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
負責項目審批或建設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核准或進行設計檔案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違規責任)
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對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或節能登記備案意見,由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機關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
對未按照本辦法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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