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節能監察暫行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節能監察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2015年1月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海南省節能監察暫行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5號
《海南省節能監察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4日六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定之
2014年11月28日
2014年11月28日
海南省節能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節能監察工作,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能監察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能監察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監察的指導、監督、協調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節能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有關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機構建設,建立和完善省和市、縣、自治縣節能監察體系,協調解決節能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監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和電子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法受理和處理,為舉報人或者投訴人保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向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反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協調、推進能源利用狀況線上監測、能源利用信息共享。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要的分析、化驗和合理用能評價等能力,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執法車輛,保證節能監察工作正常開展。
第十條 節能監察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二)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
(三)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產品及設備能效標準執行情況;
(四)節能目標責任制等相關措施建立及落實情況;
(五)能源計量、能源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備案情況;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的方式。
採取書面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監察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書面和電子材料。
採取現場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提前7日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案件和處理舉報、投訴以及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顯著變化的;
(二)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用能的;
(三)需要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節能整改需要現場確認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現場監察應當由2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五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察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監察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並進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
(三)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有關產品、設備、工藝流程進行檢測以及拍照、攝像、錄音;
(四)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限期作出書面答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第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檔案、樣品等。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實施節能監察需檢測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被監察單位進行節能檢測。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檢測結論承擔責任。
委託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有用能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行為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監察單位限期整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予以處罰的除外;
(二)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建議被監察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改進。
被監察單位有用能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或者處理的,節能監察機構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或者處理。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後15日內將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送達被監察單位。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節能監察機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被監察單位整改情況的核查。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監察公正性的,應當迴避。
被監察單位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迴避的,可以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
第二十三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需要供水、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單位提供被監察單位的用能數據的,能源供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被監察單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限期整改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或者不履行法定的配合義務的;
(二)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三)其他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被監察單位在節能監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由節能監察機構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法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