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軍工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軍工投資項目實際,國防科技工業發布了《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
- 發布日期:2008-3-27
- 執行日期:2008-3-2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軍工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軍工投資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軍工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保險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投標管理。
第三條
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涉密項目還應符合保密規定。
第四條
軍工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勘察、設計、監理、保險等服務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土建、安裝等施工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設備、材料等採購項目,單項契約或單台(套)設備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或10萬美元以上;
(四)單項契約或單台設備估算價低於本條(二)、(三)款標準,但項目中同類物項契約估算價之和達到上述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軍工投資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災後重建,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契約估算價格相比過高,公開招標得不償失;
(五)研製採購專用非標準設備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軍工投資項目應採用委託招標方式,但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自行招標: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力量,擁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通過招標投標執業資格認定的人員不少於2名;
(三)招標人或其招標工作人員近3年有從事同類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有從事招標管理工作的常設機構;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及相關規定。
第七條
軍工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招標:
(一)具體事項涉及國家秘密,招標過程中秘密無法或很難保全;
(二)主要工藝、技術需要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武器裝備應急動員(含演練)配套建設,以及現有設備、設施或信息產品升級改造,且不宜進行招標;
(四)承包商、供應商或者服務提供者少於3家(不含);
(五)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或契約執行完畢後需要追加工程、貨物或服務,追加契約金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10%,且追加金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或者改變承包商、供應商、服務提供者將明顯影響功能配套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軍工投資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提出項目招標方案,並編入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由具有項目審批權的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時一併核准。
招投標方案申報的具體要求按照《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報和審批若干規定》(科工計[2006]948號)執行。
第九條
招標方案一經核准應嚴格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確因情況變化,需要變更招標方案的,由項目單位報請原核准部門(單位)重新核准。
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而需相應調整招標方案的,由具有審批權的部門(單位)在批覆建設內容調整方案時一併核准。
第十條
軍工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准後,由項目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的招標代理、發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具體活動,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軍工涉密項目採取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應委託經國防科工委認定的符合保密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二條
參與涉密事項招標工作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加強招標過程的保密管理,並與相關投標人和評標專家簽訂保密協定。採取自行招標的,招標人應與相關投標人和評標專家簽訂保密協定。
涉密事項的招標,應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檔案中編制保密方案。
第十三條
國防科工委組織對軍工投資項目招投標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國家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國防科工委關於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科工計[2002]772號)同時廢止。
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