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於2012年4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制定,2012年5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准,2012年6月1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
- 發布部門:南京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2年05月18日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18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節能管理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節能監察實施,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附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
2012年4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制定
2012年5月1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准
2012年6月1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號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節能監察行為,保障節能法律、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節能監察,是指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相關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市節能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負責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縣(區)節能監察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節能監察工作。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指導。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工作領導,建立健全節能考核制度,協調解決節能監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舉報屬實的,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
第八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節能監察工作;
(二)貫徹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開展宣傳、培訓;
(三)編制節能監察規劃、計畫並監督落實;
(四)監督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履行監察職責;
(五)指導有關部門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節能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節能監察監控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制定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備案情況;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第十一條
建築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築節能標準情況;
(二)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公共建築溫度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建築能效管理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築實行分戶計量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老舊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交通營運車船燃料消耗國家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四條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或者現場監察的方式。
採取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報送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十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案件、處理舉報投訴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三)節能整改需要現場確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實施節能監察應當保守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推薦、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被監察單位有權拒絕違法實施的節能監察,並向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七條
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第十八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抄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要求限期書面答覆;
(三)對有關產品、設備、場所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
第二十條
實施節能監察需要檢測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被監察單位用能產品、設備和工藝的能源消耗指標進行檢測。委託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檢測結論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等服務,應當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客觀、公正地提供有關數據和分析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實施節能監察時需要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單位提供被監察單位的用能數據的,能源供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十五日內將節能監察報告送達被監察單位。
節能監察報告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應當一併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被監察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複查。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五條
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向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被監察單位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以及限期整改情況等信息。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實施。
有關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實施。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經通過節能評估審查,但投入正常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未達到原定標準的,由節能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後仍未達到原定標準的生產性項目,節能監察機構可以提出意見,由節能監察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事實,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逃避節能監察的,由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4月25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節約能源是構建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手段。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增長,“十二五”期間我市面臨的節能減排形勢嚴峻,任務艱巨,能源問題逐漸成為制約我市發展的瓶頸。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2010年修訂的《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擴展了節能管理領域,並對節能監察工作作了制度性安排。我市2005年出台的政府規章《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與上述兩部上位法存在較大脫節。為了更好地全面對接上位法,應對節能工作新形勢,理順和完善節能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節能監察制度,推動我市節能工作目標的實現,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依託上位法確立的行政管理分工,對監察體制、實施主體、職權範圍、實施程式以及監察處罰等都予以明確的劃分和規範。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體制等;第二章節能監察職責和內容,主要規定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責任、節能監察內容等;第三章節能監察實施,主要規定節能監察方式、實施程式、節能服務機構和能源供應單位的義務、監察結果的處理、被監察單位異議處理程式和延期整改制度等;第四章為法律責任;第五章為附則。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節能監察工作體制
國家節能法修訂後,突破了過去節能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的格局,將節能工作推向全社會、多領域,涵蓋工業節能、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公共機構節能、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等五大方面,並確立了節能工作實行面上主管和各領域分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具體操作層面,節能監察涉及面廣、技術性強,而我市只有經信委設立了專門機構從事此項工作。因此,《條例》根據我市節能監察工作的實際,建立並完善以下節能監察工作體制:
一是遵循上位法的部分職能劃分,明確管理主體。規定經信委是節能監察工作的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指導。
二是整合執法力量,確立具體的實施機構。《條例》承接上位法要求,賦予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執法主體地位,明確由其負責日常節能監察工作。為體現職權法定和權責統一,《條例》還專門梳理了主管部門六項職責和節能監察機構的五項職責,分別予以規範。
三是完善行政處罰模式,提升執法效能。《條例》兼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採用“授權加委託”的方式規定:“節能監察主管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由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實施;有關部門依照節能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節能監察機構實施。”從而與管理體制保持一致。
(二)關於節能監察的內容
隨著節能管理工作不斷深入,節能管理領域不斷拓展,本市節能監察工作也需要進行全方位強化,擴展到各個領域。《條例》分四條二十三項,以列舉的方式對節能監察內容作了全面規定,體例結構上與節能法銜接和對應,分為:一般規定及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建築節能監察、交通運輸節能監察和公共機構節能監察。事項上不僅包含了產品節能、設備節能等“硬體”方面內容,而且涵蓋了節能管理制度建立、崗位設定和人員培訓、能源計量管理等“軟體”方面內容。此外,為及時落實上位法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制度,《條例》將這一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正常運行後,能源消耗指標是否符合節能評估審查要求納入監察範圍。
(三)關於節能監察實施
《條例》從實體和程式兩方面對節能監察工作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節能監察方式。《條例》規定了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兩種方式,並對節能監察機構需要實施現場監察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包括主要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現場確認節能整改措施等情況。為保障執法公正,《條例》規章除辦理案件、處理舉報投訴外,實施節能監察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二是規範相關主體的義務。為保障節能監察工作有效開展,《條例》對監察活動可能涉及到的不同主體應當履行的義務作了明確。監察主體應當遵守保密和監察適度的義務,不得影響被監察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受委託的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結論承擔責任;供電、供氣等能源供應單位在節能監察活動中應當承擔配合義務,及時提供被監察單位的用能數據。
三是明確了節能監察案件的處理和救濟。經節能監察,確認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跟蹤檢查整改情況。被監察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並報送備案。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於十五日內書面申請複查,實施節能監察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於三十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反饋。被監察單位需要延長整改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申請,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於五日內做出決定。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節能監察條例》已經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法制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等部門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經作了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節約能源是合理高效利用能源、緩解資源緊缺、實現科學發展的重要途徑。為了推動節能工作深入有效地開展,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該條例,以進一步加強節能監察工作,十分必要。條例規範了節能監察的主體、內容、程式和方式,明確了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