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國務院關於繼續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的通知 國發〔1991〕43號
經過兩年多一九九一年的治理整頓,全國建設領域內總量失調、結構失衡的狀況已有所改善。但1991年以來,基本建設規模又開始出現增長過快的勢頭,一方面建設單位拖欠資金問題仍很嚴重,另一方面新開工項目又大量增加。據國家統計局統計,1991年一至五月份,新開工五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個數和總投資分別比1990年同期增長了近一倍和80%,並且呈逐月上升的趨勢;樓堂館所和一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有所增加;不少地方沒有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新開工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鞏固治理整頓已經取得的成果,各地區、各部門必須繼續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
檔案全文
一、治理整頓期間允許新開工建設的為以下項目:
(一)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及教育、衛生、科學、電子、國防軍工、糧庫和住宅建設項目。
(二)按照《國務院關於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國發〔1989〕29號)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新增土建面積不超過原有建築面積30%和土建工程的投資不超過總投資20%的技術改造項目。
二、對上述允許新開工範圍內的項目,要繼續按照在建項目總投資規模和當年計畫投資規模雙重控制的規定嚴格審批。除此之外,凡有拖欠建設資金的中央各部門(公司)和地方各行業,在償還拖欠資金以前,原則上不得新開工建設項目。
三、繼續執行一九八九年以來國家制定的關於適當集中新開工項目審批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層層下放審批許可權。審批許可權為:
(一)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統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經國家計委會簽後,由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二)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屬於地方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及其以上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下的,由省級計委(計經委、經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直單位審批。計畫單列市享有省級計畫管理許可權。屬於中央項目,均由項目主管部門(公司)審批。
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凡總投資在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要報國家計委(技改項目報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備案,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在收到檔案後一個月內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否決。凡越權審批項目的,要追究審批者的責任,並視情況對項目進行處理。
四、新開工項目所需的能源、運輸、原材料等建設和生產條件必須具備,建設投資要納入國家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建設資金(包括項目總投資和開工以後各年度的投資)要經審計部門審計並確認資金落實、來源正當以後,才能批准開工。
五、要繼續嚴格控制樓堂館所的建設。原則上不得新開工建設,已經停緩建的不得恢復建設。確因情況特殊急需建設的,必須經過嚴格審核後報有關部門批准。凡建築面積在五千平方米及其以上的,須經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建築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一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
六、統計部門要進一步及時、準確地做好新開工項目的統計工作,以便進行督促檢查。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