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辦法發布,全文內容,

辦法發布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於2022年12月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機制,推進國有資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資產報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科學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統一、注重績效的原則,對本級政府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大型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類國有資產,明確部門或者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資產權屬明確的,督促權屬單位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二)資產權屬不明確的,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權屬,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三)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對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四)負責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五)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級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對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四)建立相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績效評價和共享、共用、調劑機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有所屬單位的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組織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績效評價和信息系統使用等基礎工作;
(四)按照許可權審核、批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中的重大事項;
(五)對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省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範圍清單和職責清單。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可以調整最佳化財政、機關事務管理和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負責本部門和單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三)負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收益上繳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和發展事業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三條 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研究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各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地方財力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配置國有資產;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建立公物倉管理制度,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鼓勵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的資產調劑和共享共用。對使用領域少、使用頻率不高且又確需配置的資產,優先由公物倉統一採購、統一調劑、統一處置。具體辦法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
資產能通過共享共用或者調劑等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租用、購置、建設。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藉以及事業單位依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於對外投資、擔保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直接支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崗位職責。資產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資產,出現損壞及時報修,避免資產閒置浪費,嚴禁公物私用。資產管理人應當落實資產維修、保養、調劑、更新以及報廢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式。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不得出借給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履行批准程式。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用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對外擔保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經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發展事業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批准程式,依據處置事項批覆等相關檔案規定,及時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轉讓、置換,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或者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採取拍賣、招標投標、協定轉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鼓勵通過網路拍賣等方式處置。
確實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待處置資產,可以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的電子廢棄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置。電子廢棄物由具備專業資質的單位處理,涉密資產由保密部門集中處置。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以及其他導致資產發生產權變動的情形,應當及時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使用和處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台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虧盤盈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一)資產用於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出租的;
(二)確定涉訴資產價值或者當資產遭受重大損害需要計提資產損失的;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
(四)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撤銷、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五)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本級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批准程式,根據批覆結果及時調整資產台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產權糾紛,由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依託全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提升資產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條 黨政機關的公務用車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實物保障用車、業務用車等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房地產權屬實行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推動實施國有資產績效評價。
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堅持公開透明、客觀公正、嚴格規範、注重實效、責任追究的原則,以定量評價為主、定性評價為輔,全面、科學、準確反映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情況。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由本級財政部門全面負責,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具體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績效評價工作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評價,必要時可以選擇第三方機構共同參與。
第四十四條 資產管理績效評價應當按照單位自評、線上審核、重點覆核、綜合評定的程式組織實施,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及其管理工作實施全方位的評價。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通報評價結果,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流動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各類資產;重點報告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八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
第五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編制、報送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本部門、本單位政府財務報告做好銜接;財政部門匯總、報送的本地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應當與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做好銜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約談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相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和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繼續使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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