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是2009年江蘇省財政廳、水利廳、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水利廳、省物價局
  • 施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財政部、發改委、水利部《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
管理工作。
第三條 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 水資源費包括地表水水資源費、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水資源費以及對超計畫取水加收的水資源費。
第五條 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實行省統一指導,層級監督、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價格、水行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關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六條 除《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電廠)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條七條 水資源費實行計量徵收、超計畫累進加收制度,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第八條 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委託徵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跨行政區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省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負責徵收,行政區域之間的資金分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與相關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費徵收未到位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徵收或者補征,徵收或者補征的水資源費直接繳入省級財政,不再與下級財政分成。
第九條 免徵、緩徵、減征水資源費的對象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市、區)政府和部門一律不得免徵、緩徵、減征水資源費。自本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市、縣(市、區)政府和部門已出台的免徵、緩徵、減征水資源費的政策自行失效,停止執行。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僅下列情形可免徵、緩徵或減征水資源費:
(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限農業灌溉用水,不包括經營性用水),暫緩徵收水資源費;
(二)鄉鎮供水中供農民生活用水部分,暫緩徵收水資源費;
(三)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計畫用水部分減半徵收水資源費;
(四)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免徵、緩徵或減征水資源費的情況。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水資源費的,可以自收到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緩繳;發出繳納通知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緩繳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期滿未作決定的,視為同意。水資源費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十條 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
下列類型取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適當降低:
(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熱泵取水;
(二)疏乾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轉供水。
下列類型取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當提高:
(一)賓館(飯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車用水;
(二)飲料、純淨水(礦泉水)、啤酒等特種行業用水;
(三)經批准,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深層地下水的特種行業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採區取用深層地下水。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降低或者提高水資源費徵收的具體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公共供水水資源費,列入水價成本,統一納入基本水價。水資源費調價後,公共供水水價尚未調價前,按省定標準價外徵收;公共供水價格調整時,優先將水資源費標準一次調整到位。
公共供水及工業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自來水水資源費不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第十二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優先採用先進的取水計量設施,提高取水計量精度,保證完好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或者更換取水計量設施。
因取水單位和個人原因,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或者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換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計征水資源費,並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 部分行業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資源費的計征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火力發電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實際取水量核定;循環冷卻用水(閉式)部分按實際取水量核定;貫流冷卻用水(開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礦坑(基坑)排水、建築施工用水,按實際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來水廠應當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考慮公共供水的實際情況,水資源費暫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損率計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徵收。
(四)臨時應急調水,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水資源費實行按月徵收,每月5日前取水單位和個人向徵收機關報送上月取水量(或發電量);每月15日前徵收機關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和“江蘇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或“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水資源費收入收繳專戶。該專戶除繳庫外只收不支。
因取水量較小需延長收費周期的,徵收機關應一次確定後,書面通知取水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不按時報送取水量的,徵收機關可以按抄表記錄或者按取水設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收到本期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7個工作日內不繳納也不申請緩繳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水資源費徵收單位應向同級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江蘇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徵收水資源費;已實施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江蘇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一式四聯,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購領。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江蘇省水資源費收據領用與繳驗情況表”報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章 繳 庫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水資源費收入收繳專戶核算工作,及時準備向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資源費收入情況,於每月25日前,按規定的政府收入科目名稱和代碼,將財政專戶所收水資源費及利息及時就地辦理繳庫手續。
第十八條 水資源費繳庫按照省財政廳、人行南京分行《關於加強水資源費繳庫工作的通知》(蘇財庫〔2008〕)辦理繳庫手續時,“一般繳款書”中的收款單位欄填寫“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共享”(省級),預算科目填寫“1030202水資源費收入”,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庫款的國庫名稱,並在繳款書中註明省、市縣(市、區)的分成比例數額。
第十九條 省以下各級人民銀行收到繳入的水資源費及利息時,按省30%、市、縣(市、區)70%的比例,就地分別劃入省級和市、縣(市、區)級金庫。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月編制水資源費徵收統計報表,財政部門按季編制收繳入庫資金報表,兩部門按季核對帳目後,逐級報送省財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年終結餘部分,跨年度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範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水資源管理機構管理設施、設備購置;水資源費徵收能力建設,包括取水計量設施補助與維護經費,徵收環節有關的費用支出、執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水源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建設,水資源保護措施,水功能區建設管理,水源地達標整治、水生態修復、湖泊保護與管理等。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信息採集與發布,水資源公報、地下水監測月報、季報、年報、水源地水質旬報、水功能區水質通報等編制。水量水質監測和應急監測設備購置和設施建設。
(五)水資源節約、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
(六)節水型社會建設補助;節水示範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水平衡測試補助。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水資源管理培訓、科研與推廣、科技交流與合作;水資源管理、表彰和獎勵。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水資源費收支預算,並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水資源費使用實行項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用途編制專項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職能以及水資源合理開發等需要,核定專項預算支出。資金管理按照財政專項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費用於水資源開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統籌安排使用。用於工程建設類項目,要按項目化管理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實施方案須經主管部門組織審查,項目完成後由水利、財政組織驗收。用於科學研究或者規劃類項目,研究方案或者規劃大綱須經有關水利部門審查,研究成果應經過驗收,並按契約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水資源費年度收支納入部門預算。
年度預算確定後,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水資源管理年度工作重點聯合下達水資源費項目指南。各市、縣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於當年5月底前組織申報,6月底前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年度水資源管理工作重點,審核下達當年水資源費使用經費。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列第213類“農林水事務”03款“水利”31項“水資源費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水行政、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省級財政、水利、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各地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導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上級財政、水利、價格、審計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水利、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資源費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對不按要求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的,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可暫停資金的撥付,並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條 違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南水北調基金按國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國辦發〔2004〕86號)和省政府《江蘇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蘇政辦發〔2006〕6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物價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予以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農〔2005〕183號)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解讀

為加強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水利部《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8〕79號)有關要求與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和省水利廳聯合制定了《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蘇財綜〔2009〕67號 蘇價工〔2009〕346號 蘇水資〔2009〕6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宣傳政策,促進全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有序推進,現對《實施辦法》作解讀如下:
問題一:水資源費的性質如何?《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答:水資源費包括地表水水資源費、地下水(含礦泉水、地熱水)水資源費以及對超計畫取水加收的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施辦法》適用於江蘇省範圍內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問題二:《實施辦法》從什麼時間開始執行?
答:《實施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原《江蘇省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蘇財農〔2005〕183號)自《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問題三:水資源費的徵收由哪個部門負責?徵收的原則是什麼?
答:水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取水許可審批許可權負責徵收。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委託徵收應當以書面形式授權。
除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情形外,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包括中央直屬電廠)和個人,均應繳納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實行計量徵收、超計畫累進加收制度,繳納數額根據取水口所在地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跨行政區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省定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負責徵收,行政區域之間的資金分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與相關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問題四:水資源費的減征、緩徵、免徵的對象由哪個部門確定?
答:免徵、緩徵、減征水資源費的對象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市、區)政府和部門一律不得免徵、緩徵、減征水資源費。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僅下列情形可免徵、緩徵或減征水資源費:
(一)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限農業灌溉用水,不包括經營性用水),暫緩徵收水資源費;
(二)鄉鎮供水中供農民生活用水部分,暫緩徵收水資源費;
(三)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計畫用水部分減半徵收水資源費;
(四)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免徵、緩徵或減征水資源費的情況。
問題五: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如何確定?
答: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實施,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水利部備案。
下列類型取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適當降低:
(一)有完全回灌措施的地下水水源熱泵取水;
(二)疏乾排水中的直接回用部分,不包括轉供水。
下列類型取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應當提高:
(一)賓館(飯店)、洗浴(桑拿)、游泳池及洗車用水;
(二)飲料、純淨水(礦泉水)、啤酒等特種行業用水;
(三)經批准,在地下水禁採區取用深層地下水的特種行業用水或者在地下水超採區取用深層地下水。
公共供水水資源費,列入水價成本,統一納入基本水價。水資源費調價後,公共供水水價尚未調價前,按省定標準價外徵收;公共供水價格調整時,優先將水資源費標準一次調整到位。公共供水及工業企業繳納的水資源費計入生產經營成本;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水資源費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自來水水資源費不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問題六:在水資源費的徵收中對一些特定行業的水量確定有哪些規定?
答:部分行業用水的水量核定和水資源費的計征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火力發電用水中的消耗水部分,按實際取水量核定;循環冷卻用水(閉式)部分按實際取水量核定;貫流冷卻用水(開式)按其取水量的1%核定。
(二)礦坑(基坑)排水、建築施工用水,按實際取排水量核定。
(三)公共供水自來水廠應當在取水口安裝計量設施;考慮公共供水的實際情況,水資源費暫按取水量扣除15%的漏損率計收,不得按售水量或供水量徵收。
(四)臨時應急調水,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問題七:水資源費應該什麼時間繳納?
答:水資源費實行按月徵收,每月5日前取水單位和個人向徵收機關報送上月取水量(或發電量);每月15日前徵收機關核定取水量,向取水單位和個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和“江蘇省水資源費專用收據”或“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水資源費收入收繳專戶。
因取水量較小需延長收費周期的,徵收機關應一次確定後,書面通知取水單位和個人。
取水單位和個人不按時報送取水量的,徵收機關可以按抄表記錄或者按取水設施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收到本期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7個工作日內不繳納也不申請緩繳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八:水資源費如何使用?
答: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年終結餘部分,跨年度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平調、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水資源費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使用範圍包括:
(一)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分配及相關標準制定。
(二)取水許可的監督實施和水資源調度。水資源管理機構管理設施、設備購置;水資源費徵收能力建設,包括取水計量設施補助與維護經費,徵收環節有關的費用支出、執法成本等。
(三)江河湖庫及水源地保護和管理。水源工程、水資源保護工程建設,水資源保護措施,水功能區建設管理,水源地達標整治、水生態修復、湖泊保護與管理等。
(四)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信息採集與發布,水資源公報、地下水監測月報、季報、年報、水源地水質旬報、水功能區水質通報等編制。水量水質監測和應急監測設備購置和設施建設。
(五)水資源節約、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科研、新技術和產品開發推廣。
(六)節水型社會建設補助;節水示範項目和推廣套用試點工程的撥款補助和貸款貼息;水平衡測試補助。
(七)水資源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補助。
(八)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和獎勵;水資源管理培訓、科研與推廣、科技交流與合作;水資源管理、表彰和獎勵。
(九)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水資源費使用實行項目化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用途編制專項支出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照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履行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職能以及水資源合理開發等需要,核定專項預算支出。資金管理按照財政專項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編制年度水資源費收支預算,並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問題九:如何監管水資源費的征管和使用?
答: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水行政、價格、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省級財政、水利、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對各地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稽查,指導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及時糾正水資源費徵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各級財政、水利、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水資源費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對不按要求實施項目和使用資金的,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可暫停資金的撥付,並督促其整改。
違反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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