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在1996.10.15由南京市水利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0月15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水利局
- 廢止時間:2007.11.22
《南京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在1996.10.15由南京市水利局頒布。
《南京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在1996.10.15由南京市水利局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取水許可制...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06年11月29日審議通過了《南京市水資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我市地處長江、滁河下游,過境水資源充沛,水量性缺水的矛盾不突出。但是,我市的水資源保護現狀不容樂觀,主要面臨以下的情況和問題:一是水質...
《南京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為了規範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促進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辦法。簡介 南京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2013年6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6月1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
南京市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8月31日寧政發〔1992〕203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城鎮供水資源,滿足人民生活、生產建設需要,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城鎮供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取用水的,應當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具體辦法由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已建節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表水資源、地下水資源的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的...
《南京市農田水利條例》已經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與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動。第四條 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庫保護,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水資源有效供給,維護水庫生態環境,規範水庫利用,發揮水庫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二)生態清潔小流域,是指在傳統小流域綜合治理基礎上,將水資源保護、面源污染防治、農村垃圾及污水處理等相結合的新型綜合治理模式。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9日的《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同時廢止。修改的決定 十一、《南京市水土保持辦法》1、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水...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灌區、塘壩、溝渠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防洪、排水、供水等設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職責範圍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管理。建設、規劃、交通、財政、房產、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已建的取用地下水取水量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規模的以及新建的工業、生活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安裝取水線上計量設施,並將計量數據傳輸到省級水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礦產資源開採、地下工程建設需要疏乾排水的,應當安裝取(排)水計量設施,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乾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建立健全取(排)水台賬。...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頒布單位 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4.06.28 實施時間 2004.07.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
(五)建立與長江流域有關管理機構、南京都市圈沿江城市有關機構和長江保護其他相關機構的協調機制;(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防洪安全、河勢控制、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采砂等...
5.將《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修改為:“市城市供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使用城市供水工作,其所屬的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供水和節約使用城市供水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表...
排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與轄區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管廊(網)、水系以及內澇防治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九條經批准的排水專項規劃是本市排水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排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
南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條例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制定,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十七)對《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第289號令)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第三款中的“縣”修改為“區”。2.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十八)對《南京市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辦法》(第295號令)作出修改 刪去第三十七條。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十九)對《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第...
三靠勞動積累,解放50年來,完成的19.14億立方米水利土石方,都是靠動員和組織成千上萬農民參加,採取“大會戰”和“推磨轉”的辦法完成的。四靠科學治水,不斷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五靠資金投入,各級財政,每年投入水利建設的資金,要求不少於同級財政收入的2~3%,80年代以後,開徵水費、水資源費、防洪...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江砂開採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2月19日寧政發〔1995〕296號)為了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航運安全,合理開發和利用江砂資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長江南京段江砂開採管理的有關問題制定如下辦法:檔案全文 一、管理體制 長江南京段江砂開採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負責相...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六、十八條規定,在長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防洪、河道保護、港口管理、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水產種質資源管理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
南京市水資源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土保持管理中心)的前身是1986年4月12日成立的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費管理所。南京市水資源管理中心(南京市水土保持管理中心)的前身是1986年4月12日成立的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費管理所(寧編字〔1986〕67號文),1993年10月7日更名為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費管理處(寧編字〔1993〕128號文、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