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

《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是2022年8月18日,由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條例。該條例將按照法定程式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正式頒布實施。

《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共7章56條,包括總則、規劃和管控、保護和修復、綠色發展、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

該條例聚焦強化系統治理、突出合理利用和重點管控、建立完善協調協同機制、促進岸線保護成果共享,旨在通過法治方式加強南京長江岸線保護,助力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22年8月18日
出台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出台背景

南京長江岸線總長約280公里,是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更是維護良好生態的天然屏障。2018年,南京在全國率先制定了長江岸線保護政府規章——《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辦法》,為加強長江岸線保護、修復生態環境、最佳化岸線利用效率等發揮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更是為南京立法保護長江岸線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條例全文

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條例
(2022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管控
第三章 保護和修復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岸線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促進長江岸線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岸線的保護、修復、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長江岸線,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含洲島)水陸邊界一定範圍內的帶狀區域。具體範圍按照南京市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劃定。
第四條 長江岸線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五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長江岸線範圍內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生態安全的主體責任。
沿江各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建立健全長江岸線保護巡查工作機制,及時制止違反長江岸線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沿江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引導村民、居民自覺維護長江岸線環境整潔,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長江岸線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長江岸線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第七條 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長江岸線保護共治體系,通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等方式,組織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願者依法參與長江岸線保護和修復工作。
第八條 建立南京都市圈沿江城市長江岸線保護區域協同和共保聯治機制,加強生態保護,推動環境治理,最佳化產業布局,實現長江岸線綠色發展。
第二章 規劃和管控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綠化園林、文化和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是本市長江岸線保護、修復、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條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修復規劃、水利規劃和交通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應當包括長江岸線邊界範圍、功能分類、保護目標、保護管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本市長江岸線劃分為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岸線分區管理和用途管制應當符合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
第十二條 長江岸線保護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岸線;
(二)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
(三)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的岸線;
(四)南京長江新濟洲國家濕地公園內洲島的岸線;
(五)國家、省和市長江岸線保護有關規劃劃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三條 長江岸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建設生產設施,或者從事未經批准的其他活動;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內圍墾、建設排污口或者從事其他損害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的活動;
(四)實施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長江岸線保留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岸線;
(二)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部分實驗區內的岸線;
(三)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部分實驗區內的岸線;
(四)滿足城市生態公園、江灘風光帶、文化公園等生活、生態建設需要的岸線;
(五)國家、省和市長江岸線保護有關規劃劃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五條 長江岸線保留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二)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建設生產設施、開展旅遊等生產經營活動。在其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或者建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內圍墾、建設排污口。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防洪護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利益的建設項目,確需在長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範圍內實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減少對生態系統和長江岸線資源的損害。
第十七條 長江岸線控制利用區包括以下範圍:
(一)可能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道穩定等帶來不利影響,需要控制開發利用強度的岸線;
(二)重要險工險段、重要涉水工程及設施、河勢變化敏感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需要控制開發利用方式的岸線;
(三)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部分實驗區、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部分實驗區等生態敏感區,以及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等需要控制開發利用方式的部分岸線;
(四)國家、省和市長江岸線保護有關規劃劃定的其他岸線範圍。
第十八條 長江岸線控制利用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可能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設施安全、岸坡穩定或者加重水土流失的項目;
(二)建設可能對生態敏感區或者飲用水水源地有明顯不利影響的危險化學品碼頭、排污口、電廠排水口等項目;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項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項目;
(四)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或者建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其他項目;
(五)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內圍墾、建設排污口;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河勢基本穩定、岸線利用條件較好,開發利用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態環境等影響較小的岸線,劃為長江岸線開發利用區。
開發利用區規劃利用應當考慮城市發展、土地利用、港口建設、防洪、環境保護之間的相互影響,按照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進行相應管控。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長江岸線開發建設。禁止在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一條 臨時占用長江岸線範圍內水域或者使用土地的,應當依法向有審批許可權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明確占用或者使用的期限、範圍、用途、方式、恢復措施等內容。
禁止在臨時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占用、使用期限屆滿後應當及時恢復原狀,確需繼續占用或者使用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二條 沿江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排查長江岸線範圍內建設項目情況,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違法利用、占用長江岸線的,依法採取或者報請有管轄權的部門採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等措施;
(二)對已取得有關行政審批但不符合長江岸線保護相關規劃的原有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或者不符合國家、省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及時報請審批部門依法處理;
(三)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進入長江水域和港口的,應當嚴格遵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和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如實記載;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四條 加強長江岸線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依法嚴格實施危險化學品禁運目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以及車輛、船舶的管控。
第二十五條 嚴格落實長江江蘇水域禁止采砂的有關規定。整修長江堤防確需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長江航道以及通江口門、碼頭、錨地等確需疏浚采砂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長江岸線範圍內依法設定界樁和標識牌,載明區域範圍內禁止和限制行為相關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第三章 保護和修復
第二十七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長江岸線範圍內水資源的保護,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
第二十八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長江河道綜合治理和堤岸加固,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加強長江河勢監測控導和崩岸治理,整治通江河道與口門,健全水災害監測預警、災害防治、應急救援體系,保障長江岸線安全穩定。
第二十九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省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和管理,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
第三十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治長江岸線水環境污染:
(一)統籌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二)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入江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
(三)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四)對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並採取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保護。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長江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長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案,並採取措施加強增殖資源保護、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
禁止在長江岸線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逃逸進入開放水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捕回或者其他緊急補救措施降低負面影響,並及時報告所在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畫,並對長江大勝關長吻鮠銅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南京長江江豚省級自然保護區實施重點保護,加強環境監測與研究,並配備必要的管理、執法和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設備設施。
長江江豚、長吻鮠和銅魚的生存安全受到威脅的,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及時開展應急救護,並根據物種特性和受威脅程度,落實就地保護、遷地保護或者種質資源保護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省關於長江禁漁的規定。對因清理水產養殖、畜禽養殖,實施退漁還江等導致轉產轉業的農(漁)民,沿江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給予補貼和扶持,並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三十四條 堅持長江岸線範圍內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
建立長江岸線範圍內水流、林地、耕地、濕地等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按照規定參與生態保護修復。
第三十五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範等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畫,保障轄區內通江河流湖泊的水系連通,最佳化水資源配置、防洪減災、水生態環境修復等功能。
第三十六條 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江岸線範圍內林地、濕地修復計畫,科學推進林地、濕地修復工作。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長江岸線範圍內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壞的林地、濕地進行科學評估,並相應採取野生動物棲息地營造、林相改造、植物群落恢復、水源補充、水體交換、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修復措施。
第三十七條 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長江岸線範圍內水土流失地塊和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採取適宜植被種植與恢復、生態廊道建設等有效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 加強對新濟洲、新生洲、子母洲、梅子洲、八卦洲等長江洲島的整體保護,整合修復濕地、林地、飲用水水源地等資源,對洲島特有的生態系統和自然景觀進行保護。
第三十九條 加強長江岸線範圍內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重點在江灘濕地、岸線景觀帶、通江河流湖泊、人員流動頻繁的碼頭和渡口等區域開展警示、監測和綜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條 堅持長江岸線節約集約、高效利用,推進沿江綠色產業帶建設,統籌安排沿江產業和港口、過江通道、取排水口等布局,實現綠色發展。
第四十一條 嚴格執行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和沿江產業發展政策,嚴禁產能嚴重過剩、污染物排放量大、環境風險突出的產業轉移輸入,推動沿江產業升級,保障產業結構和布局與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四十二條 按照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要求,推動沿江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推進清潔生產,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控制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持續改善長江岸線生態環境。
第四十三條 推動沿江開發區綠色發展升級,根據國家、省對開發區綠色發展評估結果,對開發區產業產品、節能減排等措施進行最佳化調整。
第四十四條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並組織實施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畫。
第四十五條 加強長江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長江國家文化公園示範城市,傳承和弘揚長江文化。
結合長江岸線的自然風光、歷史人文和民俗文化,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增強長江文化展示的標識性、生動性、互動性和體驗性。
第四十六條 最佳化沿江城市生活空間布局,合理設定客運港區、觀光碼頭、濱水綠地、便民步道等,建設人民民眾喜愛的親水岸線公園,為市民提供生活、遊覽、休閒和運動的便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長江岸線保護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長江岸線保護工作年度計畫,明確目標任務和責任主體,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監督檢查長江岸線保護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三)建立健全長江岸線保護重要信息共享、重大事項集中會商、重點案件聯合執法督辦機制;
(四)對長江岸線保護和利用狀況開展評估;
(五)建立與長江流域有關管理機構、南京都市圈沿江城市有關機構和長江保護其他相關機構的協調機制;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共同做好長江岸線保護工作: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防洪安全、河勢控制、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河道整治等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采砂等行為;
(二)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長江經濟帶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三)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沿江工業綠色化升級改造;
(四)公安機關依法打擊破壞長江岸線資源、環境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管理;
(六)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強環境監管執法;
(七)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岸線管理工作,按照港口規劃嚴格控制港口岸線開發,依法查處違法使用港口岸線的行為;
(八)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推進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
(九)綠化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範圍內自然保護地、林地和綠地的保護管理;
(十)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和服務,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捕撈水生生物的行為;
(十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指導開發區綠色發展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歷史文化旅遊資源的保護、傳承和利用;
(十三)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江岸線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管理,對殺滅釘螺藥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沿江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涉及防洪安全、飲用水水源地安全、工業污染、港口船舶污染、非法碼頭、入江排污口等專項執法和聯合執法行動。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沿江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長江河道段格化巡查管理的要求,組織協調巡查管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快速回響、分類處置、有效管控。
第五十條 加強長江岸線智慧監管系統建設,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岸線資源信息整合與共享機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岸坡土體位移定點監測與遙感遙測等先進技術,實現岸線保護的實時監測監控、科學精準研判和遠程調度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制度,統一執法標準,加強長江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
本市具有環境資源類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統一負責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的審理。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長江岸線保護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職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會同南京都市圈相關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南京都市圈長江生態環境聯合執法機制,共同開展跨市域聯合執法工作。
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團體、公益組織、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建立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聯盟等組織,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完善長江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綜合治理體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長江岸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開發利用區範圍內實施禁止行為的,由市、沿江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及防洪、河道管理、港口管理、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濕地保護、自然保護區保護、水生生物保護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投訴、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因污染長江流域環境、破壞長江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所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當合理有序地用於受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修復或者替代性修復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7章56條,包括總則、規劃和管控、保護和修復、綠色發展、監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條例》明確,長江岸線保護詳細規劃應當符合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生態環境修復規劃、水利規劃和交通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應當包括長江岸線邊界範圍、功能分類、保護目標、保護管理措施等內容。
《條例》嚴格控制長江岸線開發建設,禁止在長江乾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禁止在臨時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等。
2022年1月,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啟動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南京作為依江而生、擁江發展的濱江城市,長江兩岸留下了豐厚的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名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條例》特別提出,加強長江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及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典範城市,傳承和弘揚長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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