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

《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草案)》是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規範全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行為,全面提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022年11月30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了《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草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1月30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了《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辦法(草案)》。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規範全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行為,全面提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集中建設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集中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概念】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項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預算安排資金實施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等非盈利性工程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政府投資工程統一交由本級政府確定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實施單位”)實施建設管理的組織方式。
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履行建設單位職責,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實施項目建設,支配、使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專門機構。
實施單位可以為政府所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全資或控股企業,但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位內控制度健全、專業化管理人員齊備,且不以盈利為目的。
本辦法所稱使用單位,是指項目發起,根據使用需求提出立項申請,配合項目實施,接收並使用項目的單位。
第四條【集中建設原則】
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運行規範、協同高效、監督有力的運行機制。
集中建設項目應當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落實改革創新、集約節約、經濟實用、專業高效、綠色低碳的要求,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投資效益和工程品質,為全社會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示範。
第五條【集中建設項目類別範疇】
下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實施集中建設: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辦公、業務用房及相關設施;
(二)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方面的工程建設項目;
(三)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
(四)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集中建設的工程建設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臨時性的或者搶險救災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不實行集中建設。
第六條【資金來源】
集中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四)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安排的建設資金;
(五)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用於項目建設的資產置換收入、部門預算(結餘)資金、非稅資金、上級補助等財政性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主管部門職責】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集中建設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集中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研究、協調、解決集中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並將集中建設落實情況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集中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擬訂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組織並協調推進本級集中建設項目的實施,會同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指導、監督集中建設工作。
上級集中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集中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集中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相關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稅務、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協同做好集中建設項目相關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職責】
使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使用單位按照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立項等工作。
第十條【使用單位職責】
使用單位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組織編制、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使用需求,辦理建設項目選址與用地預審、節能審查、環境評估、項目社會穩定評估及審核等國家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參與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和施工圖設計交底;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事項;
(三)明確項目代表,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溝通協調事項;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五)按照資金年度預算,籌措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實施單位職責】
實施單位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制定管理方案;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三)組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的編制及報審,以實施單位名義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批覆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等各項建設手續;
(四)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資金籌措計畫,及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等情況,會同使用單位編制財政性資金年度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經批准的財政性資金預算;
(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等單位的招標及材料設備的採購或選用,簽訂契約並組織實施;
(六)嚴格履行項目建設單位職責,負責質量安全、工期進度、投資控制、信息檔案等管理和實施;組織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移交;編制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等;
(七)按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審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八)做好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及投資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九)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移交及備案,並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關手續,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十)及時向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項目情況;
(十一)建立健全項目網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計畫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採購招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事項;
(十二)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控制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履約評價;
(十三)配合開展審計、督查、評估督導等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其他職責。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項目立項】
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明確集中建設相關事宜和實施單位,並將批覆抄送集中建設主管部門等相關單位。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組織對接】
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議書批覆之日起30日內,組織使用單位、實施單位召開首次項目對接會,確定集中建設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聯絡機制,明確具體職責分工等事宜。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置事項辦理】
項目建議書批覆後,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實施單位及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檔案】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檔案,並按照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控制概算】
集中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由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集中建設管理費用】
集中建設管理費用參照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計取。
計取的集中建設管理費用不足支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財政等部門採取補貼方式予以補足。
第十八條【依法依規實施集中建設,落實建設單位職責】
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按照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落實質量、安全、投資、工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建成後驗收與備案】
項目建成後,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
第二十條【工程交付】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施單位應當及時移交給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接收。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移交通知後儘快辦理接收事宜,無正當理由超過30日未接收的,視為接收。
實施單位應當配合使用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交付行為不屬於權屬轉讓範疇。
第二十一條【項目決算】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實施單位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項目決算批覆由同級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二十二條【財務調整】
使用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進行賬務調整,完善相關資產檔案、財務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竣工材料歸檔】
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建設各階段的建設檔案、財務檔案等相關資料,財務檔案資料應當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之日起1個月內移交。
第二十四條【項目保修】
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後,實施單位會同使用單位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限內和建築設備保修範圍內的質量保修工作。使用單位負責項目質量缺陷責任期屆滿後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權屬登記】
使用單位在交付後履行資產管理職責,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實施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按時足額支付建築工人工資】
集中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建設資金,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及時支付建築工人工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迴避制度】
與實施單位存在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不得承擔集中建設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二十八條 【考核制度】
集中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集中建設監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投資工程監管信息系統,實現集中建設動態監管。
集中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對實施單位的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評估制度;考核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作為政府對實施單位實施獎懲和調整確定實施單位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獎懲制度】
實施單位全面履行項目管理職責,落實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要求,有效節約政府投資的,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價格,視節約投資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條 【廉潔制度】
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實施單位嚴格執行廉潔從業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有效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扣減管理費情形】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實施單位未完成集中建設任務、出現質量問題或無故超過概算的,應當扣減其集中建設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實施單位責任條款】
實施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
(二)項目決算超過概算;
(三)工程質量不合格;
(四)無故延長工期;
(五)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工程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六)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財務管理和廉潔等規定,情節嚴重;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責任條款】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認真履行職責,建設資金不能按時到位,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或拖延工期;
(二)竣工驗收合格後,拖延接收項目。
(三)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後,未經批准擅自要求變更項目使用功能、拆改結構、提高建設標準,造成投資超出概算或進度延誤較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後續立法部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行業自律】
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參與研究制定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標準、技術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共同推進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工作。
第三十六條【實施起止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