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0〕68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 發布地區:江蘇省
通知印發,辦法全文,

通知印發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發改規發〔2022〕4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
為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修訂形成了《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進一步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2022年8月24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129號)、《省政府關於印發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0〕68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完成並投入使用或運營一段時間後,將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其概算檔案以及其他審批檔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對照評價分析,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並反饋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機制。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科學、規範、公平、公正的原則,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服務。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確定項目後評價項目範圍、評價內容與方法、評價工作規範以及後評價成果套用。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對單個項目進行後評價,也可以對相同類型或相互關聯的多個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
第二章 項目後評價的範圍、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已完成項目竣工驗收的政府投資項目具體情況,研究確定後評價項目名單,制定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印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項目單位。
第七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工作計畫的項目主要從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中選擇:
(一)在國家戰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
(二)在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保、技術創新、促進社會發展等方面有著較大影響的項目;
(三)跨地區、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複雜的項目;
(四)採用新型投融資和建設運營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其他需要進行後評價的項目。
第八條 對分期建設、且每期項目之間存在功能聯繫、建設內容擴展的,在後期項目審批前,可以對前期項目進行項目後評價,為後期項目的決策論證提供參考。
第九條 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項目效果評價、項目目標評價、項目建設的經驗或者教訓、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等。
第十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可以採取邏輯框架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以及行業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體項目的後評價方法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的要求,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章 後評價工作規範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規定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項目後評價,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議。
參加過項目前期工作和與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有關的中介服務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時間要求,根據項目後評價需要,向省發展改革委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並配合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後評價工作。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內容可以參考項目後評價報告的有關要求編制。
第十三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應當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按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和省發展改革委的委託要求,根據評價方法、工作流程、質量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獨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後評價任務,提出項目後評價報告(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制指引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開展項目後評價的過程中,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聽取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並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四章 後評價成果套用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後評價報告的基礎上,研究形成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平衡方案調整、檢查督查、體制機制創新等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對項目後評價中反饋的問題,有關部門、地方和項目單位應當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並將落實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及時將後評價成果反饋項目參與各方,提供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機構參考,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定期以適當方式彙編後評價成果,推廣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五章 後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對列入後評價工作計畫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後評價需要,認真編寫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積極配合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提供項目審批檔案、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等行為,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信用檔案,報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對後評價結論負責,同時承擔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後評價工作經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承擔後評價任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任何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江蘇省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蘇發改規發〔202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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