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按照《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檔案精神,制定的辦法。2022年11月9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 發文字號:蘇財規〔2022〕7號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2〕7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省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策部署,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對《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5號)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1月9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8號)等規定,按照《農田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2〕5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支持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中央財政下達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藏糧於地藏糧於技專項(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資金,與省級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除中央財政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實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四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並分解下達資金預算,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做好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編制和年度實施計畫的批覆,組織各地建立農田建設項目庫,研究提出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要求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地方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做好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與市縣共同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支出責任。全省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投入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建後管護支出,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省財政對地方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給予適當補助,並視地方實際情況實行差別化補助。
第七條 各地應建立健全高標準農田建設財政投入保障機制,確保市縣分擔投入及時足額到位,嚴格落實以縣為單位的省定高標準農田建設投資標準,合理保障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支出。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在中央、省級補助的基礎上,整合涉農資金,提高項目建設標準。各地可以採取以獎代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引導承包經營高標準農田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籌資投勞,建設和管護高標準農田。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用於補助高標準農田建設,具體用於支持以下建設內容:
(一)田塊整治;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與節水設施;
(四)田間道路;
(五)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
(六)農田輸配電;
(七)自然損毀工程修復及農田建設相關的其他工程內容。
具體內容和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標準農田建設通則》(GB/T30600-2022)和《江蘇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蘇政辦發〔2021〕21號)執行。
自然損毀工程修復支出原則上按照不高於各縣(市、區)當年高標準農田建設財政投入資金的1%從省級及以下資金中據實列支;田間道路的支出原則上不超過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40%。
第九條 縣級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6%的上限內,據實列支勘測設計、項目評審、工程招標、工程監理、工程檢測、項目驗收等必要的費用。其中,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列支的上述費用,單個項目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以下的按不高於3%據實列支;單個項目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於1%據實列支。省市兩級不得從省以上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中列支上述費用。
上述必要的費用具體包括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相關工作時發生的培訓費、差旅費、交通費、租賃費、印刷費、宣傳費、信息化建設費、專家諮詢費、委託業務費、上圖入庫費、審計費、會議費等。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單位工作經費、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高標準農田建設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主要採用因素法分配,並可以根據績效評價情況、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因素、重點任務及其他因素,權重分別為70%、20%、10%。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農田建設規劃任務、高標準農田已建成面積、耕地面積、糧食產量。
工作因素以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和相關管理考核結果為依據,包括上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上年度預算安排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項目管理情況、資金報賬撥付支出和管理情況等。
重點任務及其他因素主要依據中央、省委省政府確定的農業農村重點工作、重點幫扶事項以及特定的農業發展要求、政策創新以及其他不可預見的因素。
省財政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地方投入力度大、任務完成質量高、建後管護效果好的市縣,通過定額補助予以激勵,激勵資金全部用於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和管護。
第十一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任務應以農田建設項目庫為基礎。未入庫項目不安排預算。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接到中央下達的農田建設補助資金預算後,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實際情況,在30日內將預算下達到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省級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預算後60日內,下達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任務清單、績效目標與預算同步下達。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市、縣財政部門在接到省以上農田建設資金預算後,會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在30日內細化到具體項目和單位並分解下達到位。
第十三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預算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下達,各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應依據項目契約約定和工程建設進度及時組織報賬和撥付資金。對省級單位的補助資金,按照省級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施工契約、施工進度報告、稅務發票、監理簽證、驗收結果等,向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資金報賬申請。農業農村部門對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予以審核,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畫,財政部門審核用款計畫。各地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工程實施單位、設備供貨單位和服務提供單位,形成實際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落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不得違規將國庫資金撥入財政專戶,不得違規將資金劃轉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代管資金賬戶,不得違規通過有關單位賬戶中轉支付到最終收款人。
第十五條 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支出內容,督促檢查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原則上項目竣工並通過驗收後,除按規定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外,其餘資金應按照契約約定全部撥付完畢。在項目竣工前,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項目資金用於當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結餘結轉的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嚴格執行項目實施計畫和投資預算,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績效目標管理,將高標準農田用於糧食生產情況作為重要績效目標。資金使用單位做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自評,並將績效監控和績效自評結果逐級上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及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管理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注重加強監督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農業農村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安排省級單位用於農田建設的資金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各地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報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5年。《江蘇省農田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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