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6日,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23〕11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城管局,有關市水務局、園林(市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城鄉建設領域專項資金管理,最佳化專項資金使用方式,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我們對《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12月2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支持開展城鄉建設領域綠色低碳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重點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突出重點、規範透明、注重績效”的原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職責: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程式下達專項資金;組織指導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對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進行監管;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職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專項資金;組織指導市縣有關主管部門做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設區市、縣(市)項目主管部門職責:根據省下達的重點工作任務清單,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切塊資金具體分配方案;根據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組織實施項目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按規定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城市更新行動、歷史文化保護利用、城鎮污水提質增效、城鄉垃圾分類治理、綠色低碳城鄉建設、城鄉融合發展以及其他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項目。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持方式包括投資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
投資補助。對經申報評審確定的城鄉建設領域重點項目,按照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以獎代補。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達任務的城鄉建設領域重點項目,按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給予獎補。
貸款貼息。對使用符合國家政策金融機構貸款的城鄉建設領域重點項目,按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給予利息補貼。
第十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結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數額,確定專項資金各年度支持重點及資金額度。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 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下達的年度工作任務、績效考核結果、財政綜合保障能力分類分檔係數等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報批後下達。
第十三條 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採取競爭性立項方式予以支持。每年年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達項目申報指南,並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項目評審意見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後按程式報批後下達。
第十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省下達的專項資金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撥付資金。對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各市縣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重點工作任務和績效目標等,結合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本地實際,將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收到專項資金後,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中所涉及的工程類項目參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執行,屬於政府採購、招投標管理範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和調整預算。在項目執行期限內,項目實施內容發生變更的,由市縣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程式報批。未經批准變更項目,涉及的項目資金一律收回省財政。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同時,將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會監督成果作為完善政策、調整預算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部門評價。項目單位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價並報送自評結果。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專項資金使用、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督促相關部門及單位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接受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追回財政資金、3年內限制申報資格等措施。對違法違規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擅自變更實施主體、資金用途、項目計畫或者內容的;
(二)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
(三)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四)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9年1月31日止。《江蘇省城鄉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2〕5號)、《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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