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共分為總則,資金來源,資金範圍,申報程式,監督管理,附則等六章。六章共分為十六條,按照這個來完成。
第一條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意見》(蘇發[2000]3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01]46號)的精神,建立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促進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使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能夠真正發揮經濟效益,推動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二條 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市、縣財政、省內各類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要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安排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用於本地區、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申請、保護和推廣。
第三章 資助範圍
第四條 省級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省內技術含量高、確有市場前景並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國內重大發明專利的申請、保護和推廣。
第五條 凡本省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住所在本省轄區內的個人的發明專利符合第四條的,可申請省級專利專項資助資金,每項最高資助額為4000元。
第六條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專利申請、保護費和推廣費由各省轄市資助。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七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所屬地省轄市科技局專利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南京專利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專利申請第一頁(複印件);
(二)專利技術簡要說明;
(三)個人申請須提供江蘇省藉身份證複印件;
(四)企事業單位申請須提供單位介紹信或證明。
第八條 各省轄市科技局專利管理部門應及時受理申請資助材料,按本辦法第四條有關條件初審後,於下季度首月初將材料報省知識產權局。
第九條 省屬單位符合申報條件的,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審核各市和省屬單位上報材料的基礎上,提出資助項目清單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後撥付專項資金。省知識產權局收到省財政廳撥付的專項資金後,應及時撥付給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由省知識產權局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確保專款專用,接受省財政廳監督。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資金全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將上年省級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匯總後報省財政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市財政局、科技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市級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