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高新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科技興區戰略,推進高新區二次創業,鼓勵發明創造,全面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專利技術的創造、推廣、套用和保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專利專項資金是指由高新區科技發展經費中安排,專門用於專利工作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擇優支持、突出重點、效率優先、公平透明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高新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原則:擇優支持、突出重點
  • 貫徹:科技興區戰略
  • 推進:高新區二次創業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的範圍
第四條 專利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對區內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並在本行業中具有先進性的專利申請給予資助;
(二)對承擔國家、省、市各類專利計畫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經費;
(三)對榮獲國家、省、市專利獎榮譽的項目進行獎勵;
(四)對區內企業開展專利訴訟維權給予資助;
(五)對經過市級以上智慧財產權部門批准或認定的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或示範基地給予資助;
(六)對在專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專利申報大戶及專利工作先進單位進行獎勵;
(七)對新進駐高新區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給予補貼;
(八)用於對專利工作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和普法宣傳、教育等活動;
(九)其他有關專利事項。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的額度
第五條 對專利申報進行資助
(一)對申請外觀專利的專利項目受理後,資助限額為每件1000元。
(二)對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項目受理後,資助限額為每件1500元。
(三)對申請發明專利的專利項目受理後,資助限額為每件3000元(含省級資助)。
(四)發明專利授權後,對發明申請實質審查費、授權費(含專利登記費、印刷費、印花費、維持費、授權當年及授權後第二、第三年年費),按實際繳納費用予以資助。
(五)內資企業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限額為每件50000元,同一件專利最多資助100000元。
第六條 對榮獲國家、省、市專利獎榮譽項目酌情進行獎勵。
第七條 對企業專利申報大戶進行獎勵
(一)對當年專利申請受理超過100件或發明專利超過30件以上的企業,獎勵50000元人民幣。
(二)對當年專利申請受理超過100件且發明專利占30%或發明專利超過50件以上的企業,獎勵80000元人民幣。
(三)對當年專利申請受理超過100件且發明專利占40%以上的企業,獎勵100000元人民幣。
第八條 對專利工作先進單位進行獎勵
(一)每年對區內企業、蘇州科技城蘇州創業園、鎮(街道)、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進行專利先進單位的評選,並獎勵工作經費50000元人民幣(專利申報大戶獎與先進專利單位獎不重複享受)。
(二)對蘇州科技城、蘇州創業園、鎮(街道)等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根據全年專利申報目標考核完成情況進行適當獎勵。
第九條 對新進駐高新區的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如完成進駐時約定,對其進駐前三年租房費用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
第十條 設立高新區智慧財產權維權基金,為區內企業開展專利訴訟進行智慧財產權維權提供一定數額的經費資助。
第四章 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
第十一條 凡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辦處遞交專利申請檔案並予以受理、且專利第一申請人的地址在蘇州國家高新區、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國內專利的,可申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資助: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本區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二)專利第一申請人的戶籍在本區或具有本區居住證的個人。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個人)須填報《蘇州國家高新區專利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個人)須提供,專利申請費收據的複印件、受理通知書的複印件和專利請求書首頁複印件。
(三)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個人)須提供,申請單位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供身份證(本區居住證)複印件。
(四)申請國外專利資助的單位(個人)須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涉外代理委託書專利說明書摘要(中文)複印件以及各種費用的發票原件及其複印件;專利申請檔案中的請示書第一頁及其複印件。
第十三條 受理時間
(一)對於專利專項資助申請材料,蘇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局每半年受理一次,分別於當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二)辦理專利費用資助截止時間為繳納專利費用後的一年內。
第十四條 對區內企業開展專利維權訴訟的資助條件、標準及程式,由高新區科學技術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蘇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是蘇州高新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專利專項資金由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負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已資助的費用必須如數全額退回,同時予以公告。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蘇州高新區《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蘇州高新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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