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也就是專利權涉外代理的簡稱。是指外國公民或國外代理機構辦理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行為。當申請在中國的專利以後,可以享有法律上的一系列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代理
  • 外文名:foreign-related copyright agency
  • 關鍵字:涉外
  • 相關法律:《專利法實施細則》
政府法律,相關問題說明,

政府法律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複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章 對職位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九章 費用
第十章 關於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具體內容詳見中國普法網

相關問題說明

一、關於專利法第三十六條中提交參考資料、檢索資料及審查結果資料的要求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若該發明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亦應提交該國在審查其申請時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
1.參考資料是指申請日前,發明人在完成發明過程中根據該技術領域中存在的問題或提出的任務,為做出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而用作參考的各種相關的資料,其提交辦法如下: 棗專利文獻一般可只列出國別、文獻種類及其編號; 棗PCT最低限度文獻範圍內的專業期刊,可只列出期刊名稱、年代、卷號、文章名稱及頁次; 棗PCT最低限度文獻範圍以外的非專利文獻,應當提供全文或部分內容的複印件。
2.檢索資料是指外國專利機關為審查該專利申請所作的檢索報告,或者是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獻。 審查結果的資料是指外國專利機關對該專利申請所作的審查決定,包括審定決定,授權決定或駁回決定。 如果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來自許多國家,一般只要求提供一至二個主要國家(如美、日,西德、英、蘇等)或國際組織(如EPO、PCT)的資料。 上述資料僅供審查員參考,中國專利局將獨立地作出審查結論。
3.在向專利局提交實審請求前,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應主動要求外國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供參考資料、檢索資料及審查結果資料。在提出實審請求時,外國申請人或代理人未能提交上述資料的,應說明理由,涉外代理機構應在實審請求書中加以說明,並附送外國申請人或代理人聲明的複印件。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提交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二、關於按照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提供的各種資料的翻譯問題 對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六條提供的參考資料、檢索資料以及審查結果的資料,我局不要求翻譯成中文。
三、關於執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一些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各種證件和證明檔案是外文的,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本”。 我局對英文、日文、德文的證明檔案(含優先權檔案)一般不要求譯成中文。然而,當申請檔案與優先權檔案在內容上有較大出入時,為了保證審查工作順利進行,審查員可以根據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要求申請人或代理人將有關部分譯成中文。對英文、日文、德文以外的其它文種的優先權檔案,要視具體情況,由審查員決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譯成中文。
四、關於執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的一些問題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要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附具有關證明。”為了順利進行專利申請的審查請涉外代理機構在執行中注意以下幾點:
1.為了加快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儘可能按期答覆。
2.我局規定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限為四個月。若涉外代理機構在答覆期限內提出延期請求,可以同意延期兩個月,如有特殊困難,可以再次提出延期請求,但應提交足夠的證明材料。 其後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應按審查員規定的時間及時答覆。如確有困難,由涉外代理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請求,可以同意延期兩個月。
3.凡由於外國申請人或代理人方面的原因而提出的延期請求,在陳述理由的同時,都應附交外國申請人或代理人請求延期的函件副本或其他證明材料。凡由於涉外代理機構本身的原因而提出延期請求,應陳述理由,必要時應遞交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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