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江蘇省財政廳、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印發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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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財規〔2023〕6號
各設區市、縣(市)財政局、黨委宣傳部: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我們制定了《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中共江蘇省委宣傳部
  2023年8月10日

檔案內容

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宣傳思想文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省財政廳、省委宣傳部共同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設立目的是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關於宣傳思想文化工作重大決策部署,保障和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先行區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資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獎補結合、注重績效,專款專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共同負責”的要求,在項目申報、審定、執行、監督、評估等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所有申報的項目,由省委宣傳部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職責。地方宣傳部門申報的項目由地方宣傳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履行相關監管職能。
第七條 省委宣傳部的主要職責: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檔案;組織項目申報,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有關項目的實施;落實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做好項目決算工作,按照規定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公開專項資金分配等信息;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組織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會同省委宣傳部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專項資金全過程管理和監督,參與制定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及專項資金使用的有關檔案;對省委宣傳部擬訂的資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見建議;會同省委宣傳部做好專項資金的下達;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配合省委宣傳部收回省直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設區市、縣(市)宣傳部門的主要職責:組織項目申報;負責審核項目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核項目申報主體的信用情況;組織有關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本級年度項目執行和實施完成情況;按規定實施項目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收回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設區市、縣(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按規定及時撥付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同級宣傳部門開展項目績效管理工作,對專項資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配合收回本級項目承擔單位未按規定使用和閒置沉澱的專項資金;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組織項目申報,對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組織項目實施,依據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規加強實施管理,負責對項目的日常監管;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單獨核算;認真做好項目的決算、績效自評等工作,主動接受宣傳、財政部門等對項目實施及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管;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關於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開展的活動、實施的重大項目等;
(二)省重點精神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和推廣;
(三)重大宣傳文化活動,展覽展演展示等活動,江蘇文脈整理研究與傳播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項目;
(四)文化惠民工程、農家書屋、農村電影公益放映等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購買,實體書店建設、民眾性文化活動等;
(五)扶持引導文化企業轉型升級、新聞出版業融合發展等重大項目建設,推動著作權保護和成果轉化,實施文化數位化戰略的載體平台建設和重大活動,宣傳展示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重大成果;
(六)理論研究、理論教育、理論宣傳,省社科基金、新型智庫建設、黨員冬訓等;
(七)組織媒體開展重大主題宣傳報導,江蘇形象國際傳播的能力和平台建設,對外文化交流活動,重點黨報黨刊的發行訂閱等;
(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活動,文明培育、文明實踐、文明創建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等精神文明建設重點活動、項目;
(九)宣傳文化人才隊伍建設、部校共建項目等;
(十)對精神文明建設優秀成果和宣傳思想文化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其他宣傳思想文化發展項目。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安排業務工作經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分配採用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申報單位必須是依法註冊登記設立的,主要從事宣傳文化工作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等。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採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省委宣傳部會同省財政廳確定項目類型和分配辦法。
(二)採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由省委宣傳部通過申報評審、政府採購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接主體。項目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計畫、項目預算、項目績效目標、往年持續開展項目提供前期成效和項目資金決算等。根據項目的使用類型,省委宣傳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三)對擬訂的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省委宣傳部會商省財政廳後提交部務會議討論審定,根據年度預算確定項目安排建議。
第十六條 根據省委宣傳部的資金安排建議,省財政廳按程式報審後,會同省委宣傳部下達經費。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一經下達,應按計畫及時組織項目實施。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目時,須報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同意後方可調整。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項目實施內容或者調整預算。
第十九條 批准立項項目應當按照申報時提出的序時進度推進。因故未能完成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自項目終止之日起1個月內做出經費決算並上報,經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核批,剩餘資金退回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結項制度。資金使用單位在項目實施結束後,應及時組織項目決算,自決算完成之日起1個月內向省委宣傳部申請項目結項;對資金額度較大、影響面較廣的項目,省委宣傳部將組織專業人員進行項目驗收,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驗收手續,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成果套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同時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成果和財政監督結果的套用,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委宣傳部應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部門績效評價,設區市、縣(市)宣傳部門應對省下達的專項資金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同時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加強項目資金財務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並實施績效自評。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專項資金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委宣傳部和省財政廳加強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除涉密事項外,宣傳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宣傳、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9日。《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3號)、《江蘇省省級農村電影放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4號)、《江蘇省省級現代服務業(新聞出版)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規〔2019〕5號)、《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農家書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蘇財教〔2020〕33號)、《江蘇省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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