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文化藝術宣傳推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文化藝術宣傳推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山東省省財政廳、省文化廳負責解釋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文化藝術宣傳推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區:山東教育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文化強省建設良好輿論氛圍,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繁榮發展,提升齊魯文化軟實力,打造“文化山東”品牌,省級財政設立山東省文化藝術宣傳推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用於省級文化藝術宣傳推介支出。為規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文化廳按照專款專用、突出重點、規範管理、科學評估、注重績效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開支範圍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
(一)用於搭建中央和省內主流媒體、行業媒體、新興媒體、涉外媒體及官方網站等文化宣傳陣地;
(二)用於製作播出宣傳片、印製相關宣傳資料以及重大展演展示展覽活動的宣傳;
(三)用於全省重大文化活動、重要文化政策、重點文化項目以及重大惠民活動的新聞發布;
(四)用於組織重點涉外媒體、中央及省媒體的集中採訪報導活動;
(五)用於組織專家委員會、委託第三方對資助對象工作績效進行評審、評估,對優秀宣傳成果進行評選;
(六)用於山東文化藝術宣傳的設備購置;
(七)用於山東文化藝術宣傳推廣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四條 省文化廳組織成立由宣傳、財政、審計等部門業務負責人及社科研究機構相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資助對象、資助標準進行評定。
第五條 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屬於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項目,要編入政府購買服務預算,並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章 績效與監督
第六條 省文化廳應在次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對上年度的宣傳推介工作進行認真評估總結,寫出績效考評報告(樣本見附屬檔案)報省財政廳。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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