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計發〔200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財政局:

為了保證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實施方案》,我們制訂了《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部門:文 化 部、財 政 部
  • 內容:專項資金管理
  • 對象 :藝術精品工程
發布信息,章程,

發布信息

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計發〔2002〕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文化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財政局:
為了保證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實施方案》,我們制訂了《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文 化 部
財 政 部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順利實施,加強對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安排用於鼓勵舞台藝術精品劇目創作生產的資助經費。
第三條 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年度結餘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據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估、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文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和資助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初選劇目的資助;
(二)入選劇目的重點投入;
(三)劇本購置;
(四)精品劇目的推廣宣傳、展演經費;
(五)專家評審費;
(六)項目管理費;
(七)其他相關費用。
第七條 項目管理費按照年度專項資金的3%提取,主要用於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辦公費、會議費、審計檢查費和其他相關經費的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採取前期資助和重點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資助的對象是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初選劇目;重點投入的對象是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入選劇目。
第九條 新創作初選劇目前期資助經費根據各藝術品種的特點,每台按以下標準投入:
(一)京劇、崑曲,40 —60萬元;
(二)地方戲曲、話劇、兒童劇、木偶、皮影,30 —50萬元;
(三)歌劇、音樂劇、舞劇,50 —80萬元;
(四)大型交響樂、民族音樂作品,20 —30萬元;
(五)新創作節目占三分之二以上,有整體構思、非組台組團的大型歌舞、雜技、曲藝等,30 —50萬元。
第十條 加工修改的初選劇目按照新創作劇目資助標準的三分之二進行投入。
第十一條 入選劇目重點投入經費根據各藝術品種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於80萬元的標準核定,對其中特別突出的劇目,給予重點投入。
第十二條 劇目生產單位使用專項資金應遵守《文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主要用於劇本創作、音樂創作、舞蹈創作、舞美設計製作和服裝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初選劇目和重點投入的入選劇目完成首演後,如有結餘資金,除應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範圍使用外,可用於本劇目的宣傳推廣、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 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初選劇目的生產單位應認真填報《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項目申報書》經費預算及經費主要來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藝團體經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文藝團體由總政宣傳部統一申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屬文藝團體通過其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文化部直屬藝術表演團體直接申報。
第十五條 國家舞台藝術精品工程領導小組核定初選劇目的資助經費和入選劇目的投入經費,並通知申報部門。
第十六條 文化部根據確定的經費數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七條 劇目實行成本核算,專項資金收支單獨核算。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文化、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對劇目生產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做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劇目生產單位要積極配合文化、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審計工作,提供真實、完整的情況報告、原始單據、會計憑證、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凡屬下列行為之一,領導小組將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三年劇目申報資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資金等處罰,並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劇目未按規定如期上演的;
(二)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和浪費的;
(四)抵制檢查和審計工作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會計核算弄虛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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