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點:山東省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制定背景,製作依據,起草過程,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宣文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宣文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及其他各類預算資金安排,用於支持全省宣傳文化旅遊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業務主管部門是指分配和使用宣文資金的省級預算部門和單位,主要包括: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山東省文化和旅遊廳、山東省廣播電視局等。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隨宣文資金使用範圍變化同步調整。
第四條 宣文資金使用管理遵循“權責清晰、上下結合、統籌安排、保障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宣文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宣文資金預算編制,審核支出政策,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並下達撥付資金。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宣文資金涉及本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項目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任務清單,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各級財政與同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市縣的宣文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六條 宣文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支持重大宣傳文化項目。保障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宣傳文化活動經費,支持哲學、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及智庫建設,傳承發展優秀傳統文化,支持文藝(影視)精品創作,文藝人才培養,優秀文化藝術作品獎勵及獎項評選,文化交流及宣傳等。
(二)支持輿論引導及管控。支持主流媒體發展、網路信息管理、重大輿情及視聽節目監測、廣電信號轉播、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等。
(三)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確定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重點改善基層公共文化設施條件等。
(四)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對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博物館、紀念館,國家級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提升公共服務能力、改善基本陳列展覽等支出的補助,並對自願免費開放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獎勵性補助。
(五)支持文化遺產傳承保護。支持國家級、省級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和文物管理與利用等工作。用於經國家或省級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傳承人補助。搶救保護國家重點檔案。
(六)支持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支持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對省級重點文化、旅遊產業項目給予補助,促進文化、旅遊產業做大做強,支持文化走出去,推動文化與旅遊、體育、金融融合發展。支持文化、旅遊會展、推介及廣告業發展等。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宣傳文化旅遊項目。
第七條 宣文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由省業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財政廳每年統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及時傳達省委省政府有關財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預算支出政策、資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省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門重點工作,分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不斷充實完善財政預算系統項目庫,將論證成熟、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入庫管理。所有申請預算的項目都應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項目庫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十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業務主管部門申請宣文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綜合考慮財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建立宣文資金各投向資金的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具有階段性目標的資金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試點類項目資金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結合省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任務,在符合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納入省級宣文資金管理框架進行統籌規劃,一體研究編制預算,形成資金使用合力。
第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編報預算時,要明確提出項目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要求編報績效目標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項目預算調整和變更流程報批。
第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保應編盡編。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宣文資金使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按照部門預算有關要求,以正式檔案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業務主管部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宣文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於省人代會批准省級預算草案後20日內正式批覆部門預算。各部門在省財政廳批覆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將宣文資金預算批覆至所屬單位。
第十六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是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要根據批覆的預算方案,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節點和工作措施,並按規定時間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監督預算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宣文資金實行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分配方式。對市縣補助資金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採用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省級部門及單位使用的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
第十八條 地方公共文化服務,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文化館(站)、圖書館、美術館免費開放等方面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採用業務因素、績效因素、財力因素、人口面積及地域等因素,具體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由省業務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確定,並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等困難地區傾斜。其他投向資金對市縣分配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資金所占比重。
第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加快預算執行的要求,及時確定項目申報時間和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申報檔案要同時抄送省及市縣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申報宣文資金項目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向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項目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或與財政部門會簽後,逐級匯總報送省業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申報、評審、確定、公示等各環節工作。主要採取競爭擇優、以獎代補、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支持項目。涉密和敏感性強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項目績效目標,提交部門黨組(委)會議集體研究,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省財政廳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考慮各地財力狀況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在省財政廳完成合規性審核後,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項目資金分配、省級保留審批權的項目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二十四條 除省級和地方共同事權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檔案明確省和地方共擔的資金或項目外,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對於年度間連續性安排的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規定,在當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預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平衡後,據此提前下達各有關市縣。
第二十六條 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下達因素法管理的轉移支付資金時,應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或項目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不能同步下達的,提出編報績效目標要求。省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方案,應在規定時限前10日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對超出預算法規定時限未分配的省級有關資金,原則上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要制定項目實施計畫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八條 省級預算單位依據資金下達檔案,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用款手續。直接分配企業的資金,由企業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填報“山東省省級財政資金支付申請表”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直接支付到收款單位。
第二十九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下達資金檔案後30日內,將預算指標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條 宣文資金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預算單位或者具體項目間的變更,需由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程式後方可調整,不得因調整導致重點項目支出減少。
第三十一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保應采盡采。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順暢的預算編制和執行體系,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條 宣文資金實行動態監控。資金下達後,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納入動態監控機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控、風險預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報預算執行進度。
第三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要採取項目跟蹤、數據核查和實地調研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三十五條 宣文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於彌補部門、單位基本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條 宣文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
第三十七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結果與預算編制相掛鈎,作為改進管理、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並作為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調整支出結構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八條 宣文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及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省財政廳按照財政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部門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資金外的相關信息。省財政廳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業務主管部門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四十條 省財政廳、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宣文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按照“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合理確定責任主體,並按要求組織整改。
第四十一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宣文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關於印發〈“三館”免費開放“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1〕72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行〔2015〕9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文化藝術宣傳推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6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16〕49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按照魯政發〔2019〕1號要求,整合省級原有宣傳文化和廣告業發展、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不含農村文化部分)、廣電事業發展、旅遊發展(不含鄉村旅遊集群片區及精品旅遊小鎮獎勵)等4項資金,設立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宣傳文化旅遊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暫行辦法》,從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金管理監督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製作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以及有關預算管理的制度和辦法等。

起草過程

起草完成後,我們傳送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廣電局、省體育局、省市場監管局、省文聯、省作協、山東廣播電視台、省檔案館等主管部門徵求意見,根據部門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完善。同時,在廳內徵求了預算處、國庫處、政府採購管理處、教科文處、工貿處等業務處的意見。

主要內容

《暫行辦法》分總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資金管理監督、附則共五章43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辦法制定依據、相關名詞解釋、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
第二章,“預算編制”,主要包括預算申報、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編制、任務清單和支出內容、資金使用方式和扶持標準等內容;
第三章,“預算執行”,主要包括資金分配因素、項目遴選辦法、資金下達撥付程式等內容;
第四章,“資金管理監督”,主要包括資金管理、預算執行監控、績效評價及結果套用、存量資金管理、信息公開、資金監督、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章,“附則”,主要包括辦法解釋許可權、實施期限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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