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山東省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25日,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印發《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28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民〔2023〕54號
各省管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
現將《山東省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3年8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財綜〔2016〕54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21〕l9號)、《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社會組織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社會組織發展資金),是指通過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支持省管社會組織發展及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山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 省民政廳負責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支出進度、使用績效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和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組織指導預算績效管理。
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納入部門預算,預算執行、調整及結轉、結餘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使用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發揮社會組織發展資金引領帶動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助力推進高質量發展和民生改善,支持社會組織服務陣地建設和能力提升,具體支持方向如下:
(一)支持社會組織服務高質量發展。支持社會組織圍繞打造鄉村振興齊魯樣板、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東西協作和對口支援、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新舊動能轉換、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等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開展品牌服務項目;對參與實施“十強產業雙百工程”項目的社會組織進行激勵補助;對全國先進社會組織進行激勵補助。支持範圍可根據省委、省政府每年重點安排部署進行調整。
(二)支持社會組織服務民生事業。支持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養老育幼、社會事務、兒童關愛、慈善社工、就業創業、安全生產、助殘助醫、文化教育等民生領域的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項目。
(三)支持社會組織服務陣地建設。支持山東省社會組織服務平台實體化運作,由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進行運營,提供運行維護、培育孵化、信息諮詢、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等服務項目。
(四)支持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支持舉辦“山東省社會組織大講堂”項目,用於提升社會組織服務質效和品牌化建設能力,開展不同類型社會組織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等政策業務培訓,提高規範化建設水平,促進高質量發展。
(五)開展省管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和註銷清算報告審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審計、等級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 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購置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等;
(二)發放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工資、獎金、津貼(由社會組織作為第三方對山東省社會組織服務平台進行實體化運營除外);
(三)對外投資、彌補虧損、償還債務、繳納罰款罰金;
(四)其他與本辦法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條 涉及政府採購及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辦法規定進行。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八條 申請發展資金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內部管理、信息公開和民主監督制度;
(四)有完善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五)社會信用良好,依法繳納稅收和各項社會保險;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同條件下,優先支持承擔重要任務、發揮特殊作用、社會效益突出的5A級和標桿社會組織。
第九條 已通過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取本年度省財政資金支持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發展資金一般不再重複支持,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及履行社會組織職責的政策性資金除外。
第十條 省民政廳每年按計畫研究確定第五條第(一)至(四)項發展資金申報要求,發布申報通知,明確項目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核程式、績效管理等內容。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編寫申報項目,按規定將申報檔案及有關資料報送省民政廳,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需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每個社會組織每年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社會組織申報項目需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省民政廳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組織專家對通過資格審查的社會組織進行評審,提出擬支持的項目及社會組織名單,經省民政廳集體討論研究通過,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省民政廳按照評選確定的社會組織、補助資金數額,及時撥付資金至社會組織。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民政廳負責按要求編制預算支出績效目標,最佳化評價指標體系,制定績效管理實施細則,對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的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開展“雙監控”,對監控發現的管理漏洞和績效目標偏差,應及時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後,省民政廳及時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發展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匯總和審核自評結果;組織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工作,形成評價報告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對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結果進行抽查覆核,並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編制、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使用發展資金的社會組織對發展資金的合法合規有效使用承擔主體責任,並主動接受和配合資金績效評價、檢查、審計等工作。
第十六條 使用發展資金的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將發展資金納入社會組織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對社會組織發展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社會組織整改,問題嚴重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對弄虛作假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發展資金的社會組織,根據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騙取的發展資金,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收回。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辦法中的各項條款與新出台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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