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我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文化廳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主要創新點,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省財政設立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按照遺產隸屬關係和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政府負責。列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省財政根據瀕危程度和地方投入情況,分期、分批給予補助。各地應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統籌使用國家、省和地方資金,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保護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的具體開支內容是:普查、蒐集、搶救整理和展示資料,建立檔案,資料庫建設,編輯出版圖書、畫冊,錄製音配像,組織開展理論研討,進行專家諮詢等。
(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保護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實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負責與傳承人簽訂《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目標責任書》(附屬檔案3),支付開展傳習活動的費用。具體開支內容是:購置傳承工具、設備、材料,整理資料及帶徒授藝的補助等。
(三)其他與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開支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按項目申報(申報書格式見附屬檔案1)。對列入省級名錄的項目,由文化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並確定本級項目資金安排數後,聯合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報告受理截止日為每年5月31日,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予受理。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文化廳聯合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並結合地方政府投入情況,確定項目保護方案和補助金額。項目補助分一次性和連續性兩種方式進行。對連續性補助項目,省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需要量的60%,一般分2年完成,最長不超過3年。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與項目保護單位簽訂(上接第41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項目任務書》(附屬檔案2)後,由省財政廳與省文化廳聯合將專項資金下達給省直文化單位和有關市。
第六條 有關市收到專項資金補助通知後,應於2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各用款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 經批准的項目經費預算,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更的,報省財政廳批准。
第八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按照財政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省財政廳、省文化廳將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市、縣財政部門和文化部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建立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由各市文化部門每年向省文化廳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專項資金使用績效情況。省文化廳每年向省財政廳報送專項資金使用績效綜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核批新補助項目或收回已補助經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虛報項目或其他配套條件騙取補助經費的;
(二)擅自變更補助項目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暫行辦法》自實施以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促進我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現對其修訂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暫行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於2008年7月份聯合印發實施,已經到期。二是隨著非遺事業發展和環境的變化,《暫行辦法》中的有些條款已經不再完全適用,而且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我們也不斷發現了一些問題和不足,亟需進一步完善。

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5部分內容。
(一)確定了資金使用基本原則。《管理辦法》規定,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統籌規劃、上下結合、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原則。
(二)明確了部門職責。《管理辦法》規定,非遺保護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省文化廳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庫,參與研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明確了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管理辦法》規定,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1、對列入國家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重點項目保護給予補助。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傳統工藝振興條件的保護性項目優先給予支持。2、對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補助。3、對國家級或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給予補助。4、對全省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支持。資金支出內容包括:1、組織管理支出。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資源普查、資料庫建設、專家諮詢、績效評價、評估論證等。2、項目保護支出。包括傳承設備和工具購置、租借、修繕,材料購置以及開展傳承保護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經費等。3、記錄傳承支出。包括搶救性記錄和保護、傳承活動,技藝研究、資料整理,傳承人帶徒授藝補助等。4、宣傳培訓支出。包括傳承人培訓,保護成果出版、傳播交流、宣傳推介,企業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等宣傳展示活動等。5、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四)規範了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式。辦法規定,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下發《省級非遺保護資金申報通知》,明確下一年度的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數量等內容。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上報省文化廳、省財政廳。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受理。省直有關項目單位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每年10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文化廳和省財政廳。
(五)強化了對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管理辦法》規定,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的,不得進入專家評審環節。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非遺保護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結果等進行獨立評價。建立績效評價通報反饋機制和激勵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主要創新點

(一)關於項目庫建設問題。省文化廳負責建立項目庫,將符合支持條件的國家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和保護區分類納入項目庫,並於每年8月31日前做好更新完善,加強項目日常儲備、統計、考察和動態管理,未入庫項目不得申請國家和省級非遺保護資金支持。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部門也要建立項目庫,加強日常動態管理,儲備優質項目。
(二)關於信息公開問題。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根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關於績效評價問題。非遺保護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要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非遺保護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結果等實施獨立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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