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已經2010年3月22日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護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開發、生產、經營和保護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四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繼承傳統與採用現代科技手段創新、保護與發展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工藝美術產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將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政策、資金、信貸、信息技術服務和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促進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金,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傳統工藝美術管理工作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工藝美術行業協會,開展對傳統工藝美術現狀的調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協助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可以接受主管部門委託,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具體事務。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宣傳推廣,引導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參加合作交流活動,並為其提供服務。
第九條 鼓勵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研究、創作、開發、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理論研究、技藝創新和人才培養,積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新品種、新技藝。
第十條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評審認定製度。
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設立評審委員會負責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評審的有關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工藝美術大師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和被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不得少於70%。具體評審辦法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在本省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
在本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中工藝精湛、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卓越作品,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
在省內外同行業中享有較高聲譽、居於領先地位且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和製作,具有特殊技藝、成就卓越的工藝美術工作者,可以申請認定為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品種實物或者照片;
(二)形成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三)工藝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術特點和藝術風格的說明;
(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實物及其採用的原材料證明;
(二)作品創作構思和藝術價值的說明;
(三)作品獲得的榮譽證書等證明材料;
(四)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工藝美術專業的主要經歷和相關證明;
(二)代表作品實物、照片或者錄像以及相關說明;
(三)對所從事工藝美術領域的主要貢獻和創新說明;
(四)有關獲獎證書和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規定程式進行評審,提出擬評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和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名單。
評審委員會成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擬評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和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有關當事人有權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
對擬評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或者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有異議的,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覆核。
第十八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認定,頒發相應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並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國家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從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中擇優推薦。
第二十條 對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依法進行保密;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或者發掘。
鼓勵美術館、博物館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對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進行收藏。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可以使用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其作品及其說明上使用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稱號和個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的稱號和個人標識。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礦種和原材料的保護,劃定保護區域,嚴格限制開採量,為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開發和生產提供支持。
在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發展的重點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狀況,安排專項資金,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扶持;對具有較高藝術價值,但經濟效益不高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資金、人才培養等方面予以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設立傳統工藝美術館,徵集和展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
第二十四條 鼓勵工藝美術大師帶徒授藝或者創辦工藝美術生產經營企業、個人工作室,其創辦的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鼓勵高等院校培養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才。
第二十五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和從業人員的管理,防止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
第二十六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山東省工藝美術珍品或者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認定資格並收回認定證書,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山東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或者冒用山東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依照有關保密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活動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由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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