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本市的傳統工藝美術,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和繁榮,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7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其研究、創作、生產、經營、教育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市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精品,是指前款規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中屬於技藝創新、工藝精湛的作品。
本辦法所稱的工藝美術大師,是指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製作,具有高級技藝經申報評審取得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者。
第四條市經委是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有關的協調和監督工作,制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及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健康發展。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協同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重慶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法協助市經委和有關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工作,可以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本市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評審認定保護制度。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工藝美術大師,由市經委會同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聘請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並根據評審委員會的
評審結論,予以認定和公布。
評審認定工作兩年進行一次。
第七條評審委員會由傳統工藝美術業內專家、院校教授組成。評審委員會應為9人以上單數。其中,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和有高級工藝美術職稱者應占半數以上。為保證評審委員會的順利組建,市經委應建立評審委員會專家庫。
第八條申請認定為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品種和技藝形成的歷史;
(三)工藝流程和主要原材料;
(四)技術特點和藝術風格;
(五)國內外評價。
第九條申請認定為重慶工藝美術精品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材料及技藝特點;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資料);
(四)製作者從業經歷和資質情況。
第十條申請認定為重慶工藝美術大師的,應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申請表;
(二)從業經歷和有關資質證書;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說明)和技藝特點;
(四)國內外獲獎證明。
第十一條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應當將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的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評審委員會負責在公示截止之日後30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難以及時處理完畢的,有關申請材料不列入本次評審範圍,並由評審委員會向申請者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應當自公示截止或者異議處理截止日起3個月內,分別對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委員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得票數達到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為通過,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票。
第十三條本身申請認定為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成員參加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作品申請認定為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的,在評審和表決時,該成員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市經委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證書。
各項要求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的,由市經委認定後予以公布,並頒發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證書。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為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的,由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認定後,以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名義授予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五條 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和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經評審委員會從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中評選產生,由市經委會商有關部門認定後推薦。
第十六條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資格每兩年複審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取消其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一)剽竊、偽造他人作品或者嚴重喪失藝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本市設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專項資金。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辦法,由市經委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對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市經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收集、整理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工藝技術確定密級,依法進行保密;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文字記錄等措施進行搶救,對已失傳的品種或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五)採取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藝、專業院校培訓等多種形式,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傳承傳統工藝美術;
(六)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基地,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理論研究,舉辦傳統工藝美術展覽,組織國內外傳統工藝美術交流。
第十九條對於製作經濟效益不高,但藝術價值高並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市經委及有關單位可以從專項資金中撥出專款進行扶持。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對生產傳統工藝美術品的企業和個人在資金、原材料供應、進出口信息、技術服務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各項優惠和扶持政策,或籌措配套保護資金,予以特殊保護。
第二十條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珍稀礦種和原材料,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保護,嚴禁亂采濫伐。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關心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工作,並按照下列規定為其創造條件: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參照國家和我市關於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有關規定,經批准,允許適當推遲工藝美術大師的退休年齡;
(三)為工藝美術大師傳授技藝創造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工藝美術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使用個人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的簽名和個人標識。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對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捐贈保護資金,或者採取其他形式進行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鼓勵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和經營。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和從業人員根據市場需求開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作品,滿足消費者需要。引導傳統工藝美術企業和從業人員強化產業化發展意識,不斷提高傳統工藝美術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申請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經委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者重慶工藝美術精品的;
(三)捐贈中國工藝美術珍品、重慶工藝美術精品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資金的;
(四)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五)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繁榮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證書、重慶市工藝美術精品證書的,由市經委取消其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重慶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由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取消其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二十九條偽造或者冒用重慶市傳統工藝美術證書的,製作、出售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簽名和個人標識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市經委及其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經委、市人事局、市文化廣電局解聘其資格,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