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為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適應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規章的基礎上,經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決定對《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等18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修改,現予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修正案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二、第四條修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產品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協調;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三、第九條修改為:“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二)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質量和近兩年的生產經營狀況;
(三)採用的工藝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藝特點、藝術風格及技藝隊伍情況;
(五)其他有關資料。”
四、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省及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珍品館或者珍品陳列館(室),鼓勵美術館、博物館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有償徵集珍品進行收藏,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珍品。”
五、刪去第二十七條。
六、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並將“發布”修改為“公布”。
七、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辦法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號公布;根據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號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維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產品生產和經營單位及技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工藝美術,是指具有百年以上歷史,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扶持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
(三)對傳統工藝美術的科研、產品生產和經營等活動進行指導、服務、協調;
(四)對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條 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協助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其產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歷史悠久;
(二)主要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
(三)以傳統工藝和手工製作為主,技藝精湛;
(四)在國內外享有聲譽;
(五)具有鮮明的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認定製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對認定為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省級報刊公布。
第八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向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申請,經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申請認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生產的歷史及其考證資料;
(二)傳統工藝美術的品種、質量和近兩年的生產經營狀況;
(三)採用的工藝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說明;
(四)技藝特點、藝術風格及技藝隊伍情況;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有關資料,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和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確定密級,依法實施保密。
第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並在省級報刊公布。
第十二條 設計、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藝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
(一)能夠獨立完成設計或者製作關鍵工藝;
(二)技藝精湛,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三)具有高級技師、工藝美術師以上職稱或者掌握一定的絕技。
第十三條 設計、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技藝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其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單位,可以向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的申請,由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經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統一命名為“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稱號,命名的技藝人員方可使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
第十四條 對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工作,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並做出較大貢獻的技藝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向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授予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的申請,經設區市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關心、支持工藝美術大師(以下簡稱大師)的創作,並按照下列規定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一)所在單位為其設立大師工作室;
(二)為大師帶徒授藝創造便利條件;
(三)大師有權在其作品上鏤刻姓名;
(四)大師的退休年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推遲。
第十六條 禁止偽造、銷售或者冒用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證標和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名人印記。
禁止製作、銷售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署名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
第十七條 依法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隸屬關係,向縣以上工藝美術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對於製作經濟效益不高但藝術價值較高且面臨失傳的工藝美術品種的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從政策、資金、稅收等方面按規定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寶石、玉石等珍稀礦種,應當依法加強保護。
禁止非法開採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珍稀礦產資源,或者盜賣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珍稀礦產品。
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前款規定的珍稀礦種核發採礦許可證時,應當徵求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品種中的卓越作品,其創作單位可以向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選工藝美術珍品的申請,經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通過後,由省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命名為河北省工藝美術珍品(以下簡稱珍品)。
珍品禁止出口。
第二十一條 本省及傳統工藝美術重點產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設立珍品館或者珍品陳列館(室),鼓勵美術館、博物館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有償徵集珍品進行收藏,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珍品。
第二十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研究、教育和生產單位應當堅持保護、發展、提高的方針,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理論和技藝的研究,積極開發傳統工藝美術名品和新品。
對瀕臨湮滅的技藝,工藝美術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建立檔案。對有價值的技藝,應當採取措施予以開發利用。
第二十三條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工作,並對研究開發的成果作為科技成果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保護和保密制度,切實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管理。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禁止非法竊取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保護、發掘和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成績顯著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品被評為國家或者省級珍品,以及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四)其他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繁榮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開採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珍稀礦產資源或者盜賣用於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珍稀礦產品的;
(二)私運珍品出境的;
(三)泄露或者竊取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的。
第二十七條 製作、銷售假冒工藝美術大師署名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