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試行)

《紹興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試行》是紹興市人民政府為傳承和弘揚民族文化、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的發掘保護、進一步推進我市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紹興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試行)
  • 時間:二○一○年八月 十八日
  • 通知單位:紹興市人民政府
  • 第一條:為傳承和弘揚民族文化
  • 發號:紹政發〔2010〕44號
通知公告,規定內容,

通知公告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0〕4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傳承和弘揚民族文化,加強傳統工藝美術的發掘保護,進一步推進我市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根據《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和《浙江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世代相傳、技藝精湛、具有鮮明藝術風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藝品和技藝。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從事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及其研究、創作、生產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義務,對破壞、危害傳統工藝美術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 市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負責傳統工藝美術保護髮展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並實施傳統工藝美術發展規劃,蒐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相關資料,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服務、協調傳統工藝美術的相關活動和對已認定公布的傳統工藝美術品種、技藝進行保護、管理。
各縣(市、區)也應明確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及相關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科技、財政、旅遊、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工作。
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制定具體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動傳統工藝美術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紹興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本市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社團法人,應當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八條 對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實行認定保護制度。
市本級由主管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我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的評審工作。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的評審認定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工藝美術精品的評審認定工作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具體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另行制訂。
第九條 設立紹興市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對技藝精湛、成就顯著的傳統工藝美術製作人員經評審並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授予其“紹興市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條 主管部門可以從認定的本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及工藝美術大師中,優先推薦申請認定為省級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浙江省工藝美術精品及浙江省工藝美術大師。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事部門做好我市傳統工藝美術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 為保護、發展我市傳統工藝美術事業,市政府設立專項保護髮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下列來源組成:
(一)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捐款;
(三)工藝美術大師及單位、個人捐贈作品出售(含拍賣)所得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瀕臨失傳的國家、省、市重點傳統工藝美術品種與技藝的發掘、搶救;
(二)對為國家作出突出貢獻的工藝美術大師的補助;
(三)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的收購和徵集獎勵;
(四)重點傳統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
(五)對重點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發展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六)經市政府批准的工藝美術活動宣傳經費。
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從各地實際出發,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加強對重點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十四條 對本市傳統工藝美術重點保護品種和技藝,由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蒐集、整理並建立檔案;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利用錄像製作、記錄等現代科技手段進行搶救或者發掘。必要時可依法採取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對於製作獨特且藝術價值高,但產銷低並且面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珍品和精品可由市政府徵集、收購或珍藏;
凡被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主管部門授予製作單位和個人榮譽證書。榮譽證書可作為評審紹興市工藝美術大師的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 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主管部門做好下列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
(一)進行傳統工藝美術的理論研究;
(二)發掘和整理已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資料;
(三)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四)收集傳統工藝美術優秀作品;
(五)開展傳統工藝美術的國內外交流。
第十七條 工商、稅務、文化、科技、教育、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研究和生產工作,並為其開展以下工作創造便利條件:
(一)設立工藝美術大師工作室;
(二)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研究開發的成果符合條件的可作為科技成果進行評審,給予獎勵;
(三)幫助傳統工藝美術生產單位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開設旅遊參觀景點和銷售網點或工藝美術品特色街等。
第十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傳統工藝美術品。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傳統工藝美術開展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收藏傳統工藝美術珍品、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
第二十條 外地工藝美術人才來紹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做好服務工作;外地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在紹創辦企業或建立大師工作室期滿三年,外地省工藝美術大師在紹創辦企業或建立大師工作室期滿五年的,可享受紹興市對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支持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保密制度,並依法與有關人員簽訂保密協定。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產品製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泄露在製作傳統工藝美術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竊取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保護、發掘、研究傳統工藝美術有突出貢獻的;
(二)設計、製作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被評為中國工藝美術珍品或浙江省工藝美術精品的;
(三)捐贈中國工藝美術珍品、省工藝美術精品、市工藝美術精品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資金的;
(四)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成績顯著的;
(五)為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繼承、保護、發展和繁榮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我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精品以及工藝美術大師稱號或榮譽的,由主管部門負責收回認定證書,會同有關部門追索享受的有關優惠資助或者其他優惠待遇,並取消相關單位和人員今後申報和享受相關政策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解聘,取消其評審員資格,並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如實反映違紀事實。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二)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作品和技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
(四)遺失有關評審材料,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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