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文化廳於2018年5月8日印發,共七章三十六條,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文化廳
  • 發布時間:2018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

辦法發布

魯財文資〔2018〕20號
各市財政局、文廣新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文廣新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5月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以下簡稱非遺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遺保護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和保護工作。非遺保護資金年度預算,根據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省級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非遺保護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統籌規劃、上下結合、突出重點、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非遺保護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省文化廳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庫,參與研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支持對象、範圍和內容
第五條 非遺保護資金支持對象為山東省境內經國家或省級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文化生態保護區(不含青島市),以及傳承人(含青島市)。
第六條 申請非遺保護資金的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的項目和文化生態保護區已被有關部門批准或設立。
(二)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機構、人員。
(三)有代表性傳承人或者掌握相對完整的項目資料。
(四)具有實施項目保護的能力和措施。
(五)具備開展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或者設施。
(六)具有科學的工作計畫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第七條 申請非遺保護資金的傳承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公布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三)積極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公益性宣傳展示活動。
第八條 非遺保護資金支持範圍具體包括:
(一)對列入國家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重點項目保護給予補助。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傳統工藝振興條件的保護性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二)對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補助。
(三)對國家級或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給予補助。
(四)對全省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支持。
第九條 非遺保護資金支出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管理支出。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資源普查、資料庫建設、專家諮詢、績效評價、評估論證等。
(二)項目保護支出。包括傳承設備和工具購置、租借、修繕,材料購置以及開展傳承保護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經費等。
(三)記錄傳承支出。包括搶救性記錄和保護、傳承活動,技藝研究、資料整理,傳承人帶徒授藝補助等。
(四)宣傳培訓支出。包括傳承人培訓,保護成果出版、傳播交流、宣傳推介,企業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等宣傳展示活動等。
(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第十條 非遺保護資金不得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性支出、彌補公用經費以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預算編制和項目庫管理
第十一條 省文化廳負責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長期發展規劃,根據規劃確定年度工作任務、資金需求和績效目標,隨下年度部門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任務和財力狀況,編制年度非遺保護資金預算草案,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審查。
第十三條 非遺保護資金實行“項目法”管理,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和個人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省文化廳負責研究建立非遺保護資金支持項目庫,將符合支持條件的國家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和保護區分類納入項目庫,並於每年8月底前做好更新完善工作,並加強項目日常儲備、統計、考察和動態管理,未入庫項目不得申請國家和省級非遺保護資金支持。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部門也要建立項目庫,並加強日常動態管理,儲備優質項目。各級建立的項目庫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省文化廳負責建立國家、省級財政非遺保護資金支持成果推廣項目庫,充分利用支持項目形成的成果,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推廣,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
第四章 申報程式和資金分配
第十六條 非遺保護資金申報程式:
(一)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下發《省級非遺保護資金申報通知》,明確下一年度的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數量等內容。
(二)各項目單位提出申請,依程式報同級主管部門審核。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上報省文化廳、省財政廳。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受理。
(三)省直有關項目單位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每年10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文化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 上年度國家、省級非遺保護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本年度不得再申報。但對具有重大傳承保護價值的,可視情況分年度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對已申請國家非遺保護資金補助的項目和文化生態保護區,當年度不得再申請省級保護資金支持。對國家補助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等涉及面較大的項目資金,可與省級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省文化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確定支持對象。省財政廳根據確定的支持項目下達資金。
第二十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下達資金指標檔案後30個工作日內,將預算指標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資金下達檔案後,要儘快辦理資金使用手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非遺保護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的,不得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第二十三條 非遺保護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非遺保護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結果等進行獨立評價。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省文化廳、省財政廳根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按照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績效評價和分配結果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非遺保護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上報省財政廳和省文化廳批准。
第二十九條 項目結轉結餘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監督檢查機制。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三十二條 對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和文化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資金管理使用和績效評價組織實施工作中,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各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區非遺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

辦法解讀

(一)確定了資金使用基本原則。《管理辦法》規定,資金管理使用遵循“統籌規劃、上下結合、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原則。
(二)明確了部門職責。《管理辦法》規定,非遺保護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廳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資金管理制度,組織預算編制及執行,分配下達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省文化廳負責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庫,參與研究制定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具體組織預算執行及績效管理工作,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明確了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管理辦法》規定,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1、對列入國家或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重點項目保護給予補助。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具備傳統工藝振興條件的保護性項目優先給予支持。2、對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給予補助。3、對國家級或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給予補助。4、對全省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給予支持。資金支出內容包括:1、組織管理支出。包括調查研究、規劃編制、資源普查、資料庫建設、專家諮詢、績效評價、評估論證等。2、項目保護支出。包括傳承設備和工具購置、租借、修繕,材料購置以及開展傳承保護工作所必需的直接人工經費等。3、記錄傳承支出。包括搶救性記錄和保護、傳承活動,技藝研究、資料整理,傳承人帶徒授藝補助等。4、宣傳培訓支出。包括傳承人培訓,保護成果出版、傳播交流、宣傳推介,企業文化和自然遺產日、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等宣傳展示活動等。5、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四)規範了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式。辦法規定,每年9月30日前,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下發《省級非遺保護資金申報通知》,明確下一年度的支持重點、支持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數量等內容。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文化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後,聯合行文上報省文化廳、省財政廳。凡越級上報或單方面上報的均不受理。省直有關項目單位材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每年10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文化廳和省財政廳。
(五)強化了對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管理辦法》規定,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以委託省財政廳各駐市財政檢查辦事處或中介機構實施,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省文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績效評價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資金時要明確提出本項目完成後將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規定報送績效目標的,不得進入專家評審環節。省財政廳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並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非遺保護資金分配使用、實施結果等進行獨立評價。建立績效評價通報反饋機制和激勵機制,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後年度項目和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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