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月

由《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設立,時間是農曆每年臘月二十三至春節後的二月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自2015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物質文化遺產月
  • 節日時間:臘月二十三至來年二月二
  • 節日起源: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 節日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
  • 設定地點:山東省
  • 設立機構: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設定時間:2015年9月24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每年的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等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採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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