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於2017年5月11日印發了《寧波市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6月11日起施行。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辦法全文

  • 寧波市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我區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申報、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但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除外。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區、鎮(街道)各級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區、鎮(街道)各級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七條 區、鎮(街道)各級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保護管理機制。
第九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鎮(街道)文化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一)區編委辦和區人力社保局負責保障區非遺保護中心及鎮(街道)專(兼)職非遺保護文化員的配備;
(二)區教育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寫非物質文化遺產鄉土教材,納入國小、國中地方課程、校本課程與高中選修課程,支持學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教學和研究,推動有條件的學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學基地;
(三)區財政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和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四)區規劃分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遺存、歷史名鎮、名村和街區的申報、規劃工作;
(五)區建設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
(六)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與漁業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區衛生計生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醫藥類項目的審核、認定、搶救與保護工作;
(八)區旅遊委負責宣傳、推介與旅遊項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九)區公安分局負責依法打擊侵占、破壞、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區水利局負責協調水利建設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一)區民宗局負責協調與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二)區廣電中心、奉化日報社等相關媒體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區文聯、科協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按照各自章程和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鎮(街道)和村(社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由鎮(街道)落實專(兼)職文化員承擔。
第十三條 區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單獨設立區非遺保護中心,隸屬於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擔下列工作:
(一)宣傳貫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督促相關單位、個人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義務;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三)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發掘、整理、評審、研究、展示、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調查與申報
第十四條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收集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妥善保管,防止損毀、流失。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十六條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徵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可以向區非遺保護中心或鎮(街道)文化站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區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或區非遺保護中心提出申報。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應當說明其歷史沿革、現存狀況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並提出具體保護計畫和措施。
第十九條 申報寧波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區已公布的項目進行篩選後,由項目保護單位向寧波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文化部門應積極做好幫助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區文化主管部門在已列入寧波市級、浙江省級非遺名錄的項目篩選後,由項目保護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報,文化部門應積極做好幫助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確定相關領域專家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委員會,承擔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傳承人和傳承基地的評審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項目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區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申報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的,應當尊重當地民眾意願,由所在地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申報,區文化主管部門審核,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
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書提出的保護計畫和措施履行保護義務,並按年度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保護計畫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大力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和傳承人“三位一體”非遺保護工作,提高非遺傳承和保護水平。
第二十五條 每個項目都要有一個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保護制度須體現“一項一策”要求,應包含責任主體、保護內容、具體措施等內容。有條件的項目要設立非遺陳列館或陳列室,配套室內演練教學場所。
第二十六條 非遺項目保護單位要做到符合非遺“三位一體”傳承基地建設規範,做好項目的資料保存和建檔工作,用文字、錄音、錄像等多媒體手段,對項目進行完整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進行系統整理、歸類,便於查閱。並將重要資料的復件報區非遺保護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費,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視財力逐年遞增。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安排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項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徵集、整理、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和產業化傳承保護;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傳承人的補助和獎勵;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傳習所與展示館的建設;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管理人員的培訓;
(七)其他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項。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給予捐助。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擁有的承載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珍貴資料、實物、傳習所、展示館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五章 傳承與利用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第三十二條 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表;
(二)本人在該項遺產中的習藝時間和實踐經歷;
(三)本人在該項目歷史傳承譜系中的序位,與同一地區、同一輩份的傳承人之間的不同藝術特色;
(四)本人在該遺產項目的傳承、發展中的藝術成就及相關榮譽;
(五)申報人身份證複印件、開展傳承活動的相關照片、證明材料等。
第三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二)具有若干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三)擁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
(四)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教學傳承)基地,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申報表;
(二)申報單位開展傳承活動的工作總結;
(三)申報單位開展傳承活動的五年規劃;
(四)傳承活動場地、傳承人基本情況介紹及照片;
(五)學員名單及相關情況;
(六)其他有助於說明創建傳承基地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確定和命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在確定和命名前,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對象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公布,並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積極開展非遺項目展示、傳播、開發、利用等活動;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六)履行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相關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關政策予以供地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的,經區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
省級、寧波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的,經區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報省級、寧波市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
第三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非遺專題博物館、展覽館,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四十條 民營企業和個人出資籌建非遺博物館、展覽館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或者獎勵。免費或者低價收費展示的,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民辦非遺博物館、展覽館依法享受門票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等稅收優惠。
第四十一條 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用國有劃撥方式供地。
第四十二條 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遊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貶損。
第四十三條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等,屬於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納入保密範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國家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保護管理不力的,由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造成遺失或者嚴重損壞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破壞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的資料、實物、建築物、場所等,由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採取科學有效保護措施,造成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失傳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保護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違法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
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項目繁多。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2016年,區政協對我區的非遺保護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向區委、區政府提交了《關於我區非遺保護的調研報告》,區委、區政府的主要領導在調研報告上作了重要批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先人留下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我們按照領導批示精神,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起草了《寧波市奉化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依據
3.《浙江省文化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享有權利的通知》
4.《寧波市非遺“三位一體”保護綜合體(示範體)創建工作實施方案》
三、具體內容
1.明確了非遺保護工作各部門的職責
非遺保護工作牽涉到全社會,為了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辦法》對各鎮(街道)、區政府所屬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2.規定了非遺項目調查和申報的具體要求
非遺調查分為各級政府組織開展的調查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的調查。非遺調查應徵得調查對象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可以向區非遺保護中心或鎮(街道)文化站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區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或區非遺保護中心提出申報。申報人應說明該非遺項目的歷史沿革、現存狀況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會環境,並提出具體保護計畫和措施。
申報寧波級、省級、國家級項目必須逐級進行,由文化主管部門在已公布的非遺項目中篩選後,再由項目保護單位向上申報。
《辦法》還對申報民族民間藝術之鄉作了規定。
3.明確了非遺項目保護責任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非遺項目的保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書提出的保護計畫和措施履行保護義務,並按年度向文化主管部門報告保護計畫實施情況。每個項目都要有一個切實可行的保護制度。
非遺項目保護責任單位將享有政府經費補助和獎勵的權利,用於非遺珍貴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徵集、整理、研究、出版和保存,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開發、利用和產業化傳承保護,非遺專題博物館、傳習所與展示館的建設,非遺宣傳培訓等。
4.明確了非遺項目傳承人、傳承基地的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
申報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和具體要求:須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申報代表性傳承基地條件和具體要求:須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具有若干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並積極開展傳承活動,擁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的,經文化主管部門核實後,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
5.《辦法》對開展非遺保護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制定了優惠政策
民營企業和個人出資籌建非遺博物館、展覽館的,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或者獎勵。免費或者低價收費展示的,給予適當經費補助。民辦非遺博物館、展覽館依法享受門票收入和非營利性收入等稅收優惠。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採用國有劃撥方式供地。
此外,還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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