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是為規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由文化部辦公廳於2007年7月23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7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7年7月23日
- 發布單位:文化部辦公廳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標識簡介,
印發信息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社圖發〔2007〕14號
為規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
1.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
2.標識使用規範及說明(略)
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辦法全文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確定並發布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形標識(見附屬檔案3)。
第三條 文化部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權利人。文化部授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及其使用進行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的權益。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依照相關法規,加強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應當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一規定的式樣和顏色用於相應場合,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樣式。
第六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可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鼓勵將標識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活動。使用人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事前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第七條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一)製造或者銷售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二)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服務項目;
(三)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和營業性演出活動;
(四)銷售、出口含有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商品;
(五)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
(六)其他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相關商業行為。
第八條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見附屬檔案2)一式兩份,以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副本原件或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簽訂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許可使用協定書。協定雙方應當按照協定書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處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有關事務。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條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定期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況報送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標識簡介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外部圖形為圓形,象徵著循環,永不消失。內部圖形為方形,與外圓對應,天圓地方,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空間有極大的廣闊性。
圖形中心造型為古陶最早出現的紋樣之一的魚紋,魚紋隱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魚生於水,寓意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源遠流長,世代相傳。
圖形中心,抽象的雙手上下共護於“文”字,意取團結、和諧、細心呵護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的寓意。
標識圖形傳達出古樸和質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現狀,另一方面彰顯了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祖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強烈責任心和使命感,表現出中華民族團結、奮進、向前的時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