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誌,主要用於科研、收藏、展示、出版等領域。外部為圓形,內部為方形,圖形中心造型為魚紋。魚紋外是一雙抽象的手,上下圍合。
2006年3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委託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中心向海內外徵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通過網上徵集、民眾投票和數輪專家評議,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在北京揭曉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現狀,另一方面彰顯了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祖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強烈責任心和使命感,表現出中華民族團結、奮進、向前的時代精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 標誌屬性:標識
- 發布時間:2006年6月8日
- 使用場景:科研、收藏、展示、出版等
確立歷程
設計要素
標誌外部圖形 | 標誌內部 | 標誌中心造型 | 標誌中心圖形 |
象徵意義
使用原則
使用場景
使用規範
- 文化部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權利人。文化部授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及其使用進行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的權益。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依照相關法規,加強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的使用管理。
-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 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應當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一規定的式樣和顏色用於相應場合,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樣式。
-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可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鼓勵將標識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活動。
- 使用人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事前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
- 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應當向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交《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申請書》一式兩份,以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副本原件或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公章。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簽訂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許可使用協定書。協定雙方應當按照協定書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處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用於商業活動的有關事務。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應當定期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況報送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標識權利人備案。
-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標識上方採用簡體中文“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下方採用漢語拼音“ZHONGGUO FEIWUZHI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在對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文化特色
- 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