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浙江省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06年5月16日印發《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6年5月16日
  • 實施時間:2006年5月16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辦法全文

  •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範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1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寧波市民族民間文化搶救和保護工作的通知》(甬政發〔2005〕2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世代相承的、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製品等)和文化空間。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表演藝術;
(三)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四)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五)傳統手工藝技能;
(六)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第四條 建立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
(一)推動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二)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三)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四)提高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五)促進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第六條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突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具有代表意義;具有歷史、文化、科學價值和豐富文化內涵,社會公認度比較高。
具體評審標準如下:
(一)具有展現文化創造力的突出價值;
(二)紮根於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三)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四)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五)面臨消失的危險。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提出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畫,並承諾採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檔:通過蒐集、記錄、分類、編目等方式,為申報項目建立完整的檔案;
(二)保存:用文字、錄音、錄像、數位化多媒體等手段,對保護對象進行真實、全面、系統的記錄,並積極蒐集有關實物資料,選定有關機構妥善保存併合理利用;
(三)傳承: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後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當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四)傳播:利用節日活動、展覽、觀摩、培訓、專業性研討等形式,通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的宣傳,加深公眾對該項遺產的了解和認識,促進社會共享;
(五)保護:採取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以保證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傳承和發展,保護該項遺產的傳承人(團體)對其世代相傳的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所享有的權益。
第八條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上報。申報主體為非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申報主體應獲得申報項目傳承人(團體)的授權。
第九條 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後,向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市直屬單位可直接向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報。
第十條 原則上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項目在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遴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應在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遴選。特殊情況下已進入國家級、省級名錄的可直接轉入市級名錄。
第十一條 申報者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申報表: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二) 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傳承於不同地區並為不同社區、群體所共享的同類項目,可聯合申報;聯合申報的各方須提交同意聯合申報的協定書。
第十三條 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由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提交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條 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經審核同意後,上報寧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條 寧波市人民政府每兩年批准並公布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第十九條 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各級政府要給予相應支持。同時,申報主體必須履行其保護計畫中的各項承諾,按年度向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項目進行評估、檢查和監督,對未履行保護承諾、出現問題的,視不同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