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為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浙江省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於2009年5月8日下發了《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09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寧波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辦法全文,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甬政辦發〔2008〕155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授徒的機構和平台。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教、幫、帶、傳活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播、傳承和弘揚。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分生產型傳承基地、專業型傳承基地和普及型傳承基地。生產型傳承基地適用產業化模式操作的傳承基地;專業型傳承基地適用培養專門人才的傳承基地;普及型傳承基地適用以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知識為目的的傳承基地。
第四條 認定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經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命名等程式。
第五條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縣(市)、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
(二)傳承項目必須是寧波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
(三)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製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四)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
(五)有專門的傳授人,該傳授人必須是寧波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六)傳習授徒活動正常開展,確實起到培養新人的作用,傳承工作在市級或市級以上產生影響;
(七)普及型基地接受傳承的學員人數須在20人以上;生產型和專業型傳承基地的學員人數須在5人以上。
(八)有相對固定的排練、教學或製作(陳列)的場所;
(九)有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十)有必需的經費保障。
第六條 各縣(市)、區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承基地申報單位進行匯總、篩選、評審、論證後,向市文化行政部門申報。市直單位可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門申報。
第七條 申報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申報表;
(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命名檔案;
(三)開展傳承工作的總結;
(四)傳承計畫;
(五)活動照片;
(六)傳承場地(教室、演練室或陳列室)照片;
(七)傳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員基本情況介紹;
(八)學員名單;
(九)其他有助於說明基地創建的材料。
第八條 成立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從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中選擇,承擔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評審和專業諮詢。
第九條 評審工作應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評審,提出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推薦名單,提交市文化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通過媒體對評定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二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審定入選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2年命名一次。
第十四條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經常性舉辦傳承項目的展示、演出、作品加工和學術研討等活動;
(二)積極參加寧波市舉辦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活動;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等;
(三)培養新傳承人;
(四)每年製作(排練)新作品;
(五)每年提交年度傳承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傳承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對獲得命名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其開展傳習活動,主要方式有:
(一)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交流活動;
(二)給予適當的經費資助;
(三)開展相應的宣傳。
第十六條 寧波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傳承義務的,經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核實後,報市文化行政部門批准,取消其傳承基地資格。
第十七條 市文化行政部門對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定期複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