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了《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了《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了《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縣級非遺傳承人”)是指經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認定,指承擔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播、弘揚、振興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第三條 縣級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認定的,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並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經文化和旅遊部認定的傳承人。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第三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
第五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第六條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項目,應是具有傑出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或在非物質文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廣播、電視、報刊、出版、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認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代表性項目),並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代表性項目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第九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
據悉,截止2021年末,我國擁有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1557項,在世國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2433名,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冊)項目42個。2018年文化和旅遊部組建以來,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成為國家旅遊發展戰略,非遺與旅遊融合發展成為新趨勢。為進一步推動落實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文化和...
探索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團體(群體)認定工作。全面落實省級以上代表性項目“八個一”保護措施。遴選項目保護優秀實踐案例和創新案例。定期開展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評估工作,實施動態管理,至2025年,實現十大門類全覆蓋。3.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工程。全面系統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
(二)發展目標。到2025年,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政策制度體系更趨完備,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體系建設卓有成效;人民民眾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同感、參與感、獲得感顯著增強,建立起比較系統的、具有時代特徵與江西特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體系。到2035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
(四)有較為明確的傳承計畫和階段性目標任務,重視整理、保存相關資料,建有系統完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檔案或資料庫;(五)以授徒或培訓等方式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群,支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活動,且成效顯著。省級以上(含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原則上不再認定為省級傳承基地。第五條 ...
各縣(市、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為更加有效地保護與傳承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做好我市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浙文社〔2007〕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麗水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與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杭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一)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相關實物的搶救、發掘、徵集、收購、整理、編譯、研究、出版和保存。(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展示和傳播活動。(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和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命名表彰。(四)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後...
海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北政辦〔2013〕29號,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由州文化體育局擬定的《海北州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海北州人民...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第三條 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及管理工作。縣(市、區)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市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
文化部辦公廳 2015年10月21日 名單公示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公示第五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名單的公告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隊伍建設,保護和傳承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
文化和旅遊部、財政部共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項目庫。保護資金項目庫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執行庫,分別對應項目申報、項目審核、項目執行環節。第五條 保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以及審計、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同時廢止。附屬檔案:1.年度 省(區、市)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略)2.年度 省(區、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補助費申報匯總表(略)3.國家...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2019年4月文化和旅遊部印發《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工作的通知》(辦非遺發〔2019〕66號),組織開展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認定,承擔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弘揚、振興等責任,在特定領域和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傳承人。第三條 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應當立足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體系,增強非物質文化...
第十二條 市聯席辦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市聯席辦成立專家評審組,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進行初評,提出初評名單,連同申報材料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推薦...
2023年3月16日,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印發《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傳承人認定保護管理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發文通知 各區文化(廣)局、有關單位:為有效保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加強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