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於2020年12月15日印發了《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吉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5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安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浙江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是指經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評選審核、縣人民政府認定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在省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工作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具體實施。認定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規範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審批、公布等程式。
第五條 推薦申報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真實存在,並具有突出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價值;
(二)具有增強中華民族文化認同、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作用;
(三)在一定群體或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較長的傳承歷史和清晰的傳承脈絡,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四)具有鮮明的地域特色,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六條 推薦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主要內容包括申報項目名稱、簡介、分布、歷史、現狀、價值、傳承譜系、傳承活動、項目保護單位等;
(二)項目視聽資料等:對申報項目進行簡明扼要的形象說明;
(三)其他有助於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第七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統籌轄區內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認定工作,基本程式為:
(一)各鄉鎮(街道)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上報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書及相關材料;
(二)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包括申報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經專家論證評審後提出的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為15個工作日。
(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將公示後的名單報安吉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章 保 護
第八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指導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制定區域內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並組織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編制年度保護計畫,落實保護責任,量化年度保護任務指標。
第九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的擬定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併提出,經專家評審小組審核通過後,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予以認定公布。
第十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範圍內,原則上應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三)有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者該項目的完整資料;
(四)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畫的能力,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五)得到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的認可。
第十一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懸掛和保存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統一製作的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
(二)在各項活動中可使用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誌;
(三)參與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四)優先參與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組織的非遺研討、推廣活動;
(五)按規定申報獲得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財政資金專項補助;
(六)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具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制定的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和保護計畫,落實保護措施,積極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二)積極開展項目調查、建檔和實踐研究工作;
(三)密切聯繫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及時掌握代表性傳承人的身心狀況和傳藝情況,並為其開展傳承活動提供保障支持;
(四)保護該項目所依存的文化場所;
(五)科學規範使用保護經費,確保專款專用;
(六)定期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及保護資金使用情況,並接受監督;
(七)其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義務。
第十三條 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項目所在鄉鎮(街道)組織項目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集體評議;
(二)評議通過後,由項目所在鄉鎮(街道)向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保護單位確需調整的理由、新推薦的保護單位資質材料和履責承諾;
(三)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經調查核實、審核後,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並在官方網站公示、公布。
第十四條 項目所在所在鄉鎮(街道)應當通過以下措施,促進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
(一)在有效保護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基礎上,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遺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擴大傳承人群和消費人群,促進非遺更好融入現代生活。
(二)在秉承傳統、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開展傳統工藝關鍵技術、原料的研究和改進,提升傳統工藝產品品質,提升項目的創造性價值,增強傳承活力。
(三)廣泛開展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傳承傳播,通過展覽、展示、教育、比賽、大眾傳媒等途徑,提升非遺的公眾認知。
(四)建設綜合性的非遺展示館和傳習場所,並向公眾開放。
(五)運用現代信息管理手段,真實、系統地記錄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等有關信息,充實縣級非遺資料庫。
(六)開展非遺保護多部門合作,對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開展傳承、推廣、經營等活動所需的場所、環境和原材料進行統籌協調,形成非遺保護髮展合力;積極鼓勵引導社會法人、自然人提供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資金、場所及志願服務。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五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對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動態管理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項目所在鄉鎮(街道)應定期對項目年度保護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七條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不定期開展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情況抽查,對抽查中發現保護和傳承工作存在問題的鄉鎮(街道)予以警告,並督促糾正、整改。
第十八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限期整改;情節特別嚴重或整改不力的,經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核實,撤銷其保護單位資格,收回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標牌,重新認定保護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
(二)怠於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計畫的;
(三)歪曲、貶損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項目保護情況的。
第十九條 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